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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2〕29号
  2. [发布日期] 1982-03-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2]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贯彻执行“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二年粮食年度开始,对各省、市、自治区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办法。中央包给我市三年(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四年)平均的粮食指标是:粮食征购五亿斤,销售四十一亿斤,调入三十六亿斤。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各方面用粮的具体情况,现将北京市实行粮食购销包干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鉴于我市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城市人口逐年增加,粮食购销,特别是城市供应,可变因素很多,我市所销售的粮食又主要靠调入安排,因此,对各项用粮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包干办法。

  1、为了稳定农民负担,便于农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市对郊区农村的余粮征、超购和缺粮统销实行农村粮食购销包干办法。购销包干指标从一九八二年起至一九八四年,一定三年不变。在正常年景下,粮食征购必须保证完成,统销指标不得突破。(具体办法附后)

  2、为了更好地支持畜牧生产的发展,把饲料粮管好用好,对各项饲料用粮(不包括农村自留料和国家奖售饲料粮),仍实行现在的包干办法,一年一定。属于市级有关局的,包给各局归口管理,属于郊区各区县的,包给各区县,由区县管理。

  3、对食品行业的饮食、糕点、副食、酿造用粮,以及制酒、工业用粮,因发展变化较大,供应指标不宜一定三年不变,继续按现在计划供应的办法,一年一安排,分季下达。国营农场、农村社队开办食品业和饮食业,国家不供应粮、油。

  4、考虑到城市居民口粮、事业用粮和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等,都是按照政策凭票凭证和根据收购量的多少供应的,再加上城市人口交叉流动性大,情况比较复杂等问题,对这方面用粮由市粮食局包干管理,仍按现行政策,凭票凭证供应。

  5、粮食调拨仍由市粮食局集中管理,统一计划,统一安排。

  二、郊区各区县实行农村粮食购销包干以后,仍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郊区为城市服务”以及“近郊以种菜为主”的方针。郊区粮食生产要按照计划保证种植面积,努力提高单产、增加总产,每年的粮食总产量不应少于三十六亿斤。要切实做到既要稳定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又要保证完成国家的粮食征购任务;既要因地制宜地进行必要的农业调整,为城市提供更多的副食品,又要不突破国家农村统销粮包干指标;在分配上,既要尊重农村社队的自主权,又要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把粮食管好用好。

  三、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用粮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粮食销量。

  近几年城市人口增加过快,使城镇粮食供应数量大幅度增长。要保证全市粮食销售包干指标不被突破,必须严格控制人口的增长。要坚持搞好计划生育工作,降低人口出生率;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以及外地迁京的人口,必须按照中央和市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严格掌握。对于迁往外地、应征入伍、出国以及逮捕、死亡等人员,都要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注销手续,核减粮食供应。

  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定量口粮和集体单位用粮的管理,经常进行粮食整顿,纠正那种低工种吃高定量或人口、工种、定量不符等虚报冒领的现象,坚持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人口、工种、定量做到三相符,任何人不得随意提高定量标准。各区县每年要开展一次人口、工种、定量三核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整顿定量外各项补助粮,减少不合理的销售。要严格控制从农村招雇临时工、合同工。从外地招雇的农民工,本市不补助粮食。

  各工商行业用粮单位,在计划供应指标以内,都要认真搞好定额管理,降低单耗,提高出品率。对各个生产单位的粮油供应坚持择优安排的原则,对那些产品质量好、单耗低的单位优先供应粮油。所有用粮用油单位都要大力开展节约代用,千方百计地节约粮油原料。安排各工商行业单位用粮计划,是以满足本市市场需要为前提的,今后凡属生产外调外销的产品,均不得占用本市的粮油供应指标。

  四、凡属中央和市统一管理的粮食库存、国家储备粮,一律由市和中央统一掌握,各区县不得自行挪用。各级粮食部门要妥善保管,防止霉坏损失。

  五、各区县在完成国家粮食征、超购任务以后,要积极开展粮食议购议销,调剂余缺,活跃市场,平抑粮价,并把议购作为国家掌握粮源的一条补充渠道。议购价格应继续执行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并有合理的季节差价,保持粮价稳定的原则。粮食议购议销,统一由粮食部门经营,其他单位不得插手。

  六、鉴于中央为了加强征购基数的管理,控制加价款的支出,在实行购销调拨包干的同时,对我市原一定五年的征购基数也实行了包干管理。包给我市应当完成的比例是百分之八十五,即二亿八千万斤,从一九八二年度开始,一定三年,作为计算超购加价款的依据。完成情况好而少开支的超购加价款,作为地方收入;完成情况差而多开支的超购加价款,由地方负担。并重申原定征购基数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不得自行调减。因此,市对各区县包干基数也不作变动。各区县为了解决社队畸轻畸重的问题,可以自行调整,但调整结果,必须增减相平。对今后各项占地要严加控制,未经市政府计划部门批准,不得核减征购基数。

  七、实行粮食购销包干以后,对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粮食方针和政策,对本市制定的粮食管理有关规定、办法,如粮食征购基数,粮食超购加价范围、幅度,奖售粮的范围、标准,农村人口转为市镇定量人口,市镇粮食定量供应,粮食市场管理,粮价管理等政策,必须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核定粮食购销包干指标,要同农副产品收购计划挂起钩来,各县在核定粮食包干的同时,商业、供销部门要同社队签订农副产品收购、派购合同。

  八、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经营观点,在坚持统购统销的前提下把经营粮油和发展食品工业结合起来,把粮食经营搞活。

  九、加强粮食市场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一九八○年市公安局、粮食局、工商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规定》,坚持不卖大号,防止粮食外流,不给二道贩子以可乘之机。重申粮票是国家粮食定量供应的凭证,是无价证券,城乡居民不能拿粮票换取农副产品,坚决取缔买卖粮票的黑市交易。各级粮食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发现伪造涂改粮票和用粮票(粮食)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以及违犯粮食供应管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我国是一个有十亿人口的国家,“吃饭还是头等大事”。目前,我国每人平均的粮食占有量不多,粮食供应还是比较紧张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十分重视粮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继续坚持计划用粮、节约用粮教育,把粮食工作抓得很紧很紧。今后,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凡是涉及到粮食减购增销的,都必须事先征得市粮食局同意,并纳入计划。未列入计划而发生的亏空,一律由各单位自行负担。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办法,是粮食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级粮食部门一定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落实,及时解决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包干管理办法,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  

附:关于对郊区农村实行粮食购销包干的管理办法和包干指标分配表

关于对郊区农村实行粮食购销包干的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有利于继续稳定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有利于各级政府管好用好粮食,搞好粮食供求平衡,保证各方面对粮食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8号文件的精神,市对郊区农村实行粮食购销包干一定三年的管理办法如下:

  一、郊区粮食购销包干的范围

  郊区实行粮食购销包干,主要是包农村的余粮征购任务和农村的缺粮统销指标。具体范围是:

  (一)粮食征购包干,主要是按照农村粮食征购政策应当征购的余粮,包括征购基数和超购任务,以及市自筹的收购社员鸡蛋补助粮。对于议购、周转和品种兑换的粮食以及区县、公社在征购任务之外的各项自筹粮,不得列入包干范围之内。

  (二)粮食统销包干,主要是对按照国家计划种植,并按计划向国家交售产品而常年缺粮的生产队所需的统销粮。包括缺粮农民的口粮、饲料;近郊缺粮菜队和昌平县缺粮队试行交售一斤商品猪供三斤料(扣除奖售粮)的统销粮;对一般缺粮队按照交售一斤商品猪供一斤料和对缺粮队户养母猪按照断奶成活仔猪每头补助二十斤料的统销粮。不包括收购农副产品的奖售粮、近郊菜农每人三十斤小麦的奖励粮、收购社员鸡蛋的补助面、近郊菜区养鸡(即每亩菜田十只鸡)的饲料粮,以及市照顾山区的建设粮。

  (三)对于公社、大队级非核算单位的机械化养猪养鸡的专项饲料粮和核算单位交售一斤蛋补助二斤料的专项饲料粮,仍要专粮专用,单独结算,列为专项饲料包干。

  二、购销包干的主要原则

  (一)市对区县的粮食购销包干数字,根据中央分配任务,参照最近几年的实绩,结合今后粮食生产发展和征购、销售变化等因素,协商确定。从一九八二年到一九八四年,一定三年。各区县应按照市确定的购销包干数字,打上一定比例的机动数,落实到队。在正常年景情况下,征购包干任务必须保证完成,统销包干指标不能突破。

  (二)在包干期内,各区县多购少销的粮食,归区县掌握,储备起来,准备以丰补歉,不能因为粮食多了一点,就随便开支粮食。对征购包干任务之外多购的粮食,要本着“谁用粮谁花钱”的原则,进行处理。区县留用时,由区县付款;区县不留用时,则应上交国家,由国家付款。对统销包干指标以内结余少销的粮食,用于解决社员口粮的,应按调前价计价;用于解决饲料的,应按调后价计价。

  生产队在保证完成粮食征购、不突破统销包干指标的原则下,按照国家政策,有权搞好集体内部的粮食分配,有权自行处理多余的粮食。余粮队完成征购任务以后,多余的粮食可以向国家卖超购、议购,也可以用于发展畜牧或工副业生产。缺粮队节余的统销指标实行“节约归己”,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由队继续使用。社队的各项留粮标准,市不再作统一规定。但对社员口粮、畜禽饲料和种子粮以及必要的机动粮、储备粮,必须留足留好,以保证社员的需要,保证农业、畜牧业生产的发展。

  (三)如遇自然灾害,完成购、销包干确有困难时,小灾由社队自行解决;大灾由区县自行调剂;区县解决不了的,报市酌情解决。由市解决的粮食,各区县以后要归还。

  (四)各县区向社队核定粮食包干任务要同国家对农副产品的收购计划挂钩,包干期间内,社队每年向国家交售的主要农副产品的商品量要完成国家计划、派购任务。对由于不遵守国家政策、不执行国家计划,非法出租土地、盲目变更种植计划,不履行国家收购、派购合同甚至搞歪门邪道等不正当原因而发生粮食亏空时,一律自行解决,国家不给减购、加销。对缺粮队、经济作物队由于追求高价,大量自销农副产品而完不成国家收购、派购合同的,要相应扣减粮食统销包干指标。

  (五)对于经市批准的基本建设占地、增加菜田和发展奶牛的饲料地,需要调整粮食征购基数和粮食购、销包干指标时,余粮队仍按每亩平均负担核减粮食征购基数和征购包干指标;缺粮队按定产增加粮食统销指标,没有定产的,按前三年的平均亩产增加粮食统销指标。

  (六)对原定粮食征购基数要加强管理。中央一再重申,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不得自行调减。因此,市对区县原定的征购基数也不作变动。各区县为了解决社队之间畸轻畸重问题,可以在保证原定基数总数不变的前提下自行调整。调整结果,必须增、减相平,并报市备案。

  为了加强对粮食征购基数的管理,控制加价款的支付,从一九八二年起,中央对各省、市的粮食征购基数,也实行包干管理的办法,中央包给我市应当完成的粮食征购基数的比例是百分之八十五。即每年对我市计算加价款的征购基数为两亿八千万斤。征购基数完成情况好而少开支的超购加价款,作为地方收入;完成情况差而多开支的超购加价款,由地方负担。由于我市各县区之间每年丰歉都不平衡,基建、扩大菜田等占地也各有不同,中央对北京粮食征购基数的包干,市对县区不再层层往下包,由市里统一掌握。因此,今后因基建占地、扩大菜田、增加奶牛饲料地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核减当年征购基数时,各区县要认真核实情况,报市统一核批,以便加强管理,尽量不出赤字。

  (七)粮食征购品种问题。夏粮征购计划仍然一年一定,全年统一结算,长退短补。稻谷征购数量,仍按当年稻谷产量占粮食总产量的比例进行交售。

  (八)各区县在坚持粮食购、销包干的原则下,要积极开展粮食议购议销,把粮食经营搞活,以便调剂余缺,活跃市场,平抑粮价,并把议购做为国家掌握粮源的一条补充渠道。议购价格应继续执行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并有合理的季节差价,保持粮价稳定的原则。特别要积极开展各种小杂粮的议购或换购,支援城市供应。

  (九)为了把中央拨给我市的一亿七千五百万斤专项饲料粮管好、用好,支持机械化、半机械化养猪养鸡事业的发展,从一九八二年起,也分别包给各区、县、局,一年一定。由各区、县、局本着量力而行、专粮专用的原则,搞好机械化、半机械化养猪养鸡的生产安排,包干指标不准突破。新发展的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不足时由各区县局用议价粮自行解决。年终结算,完不成商品交售任务的,要相应扣回包干指标。

  (十)实行粮食购、销包干以后,各区县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粮食方针、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仍要认真贯彻执行。对农村粮食产、购、销、留等有关基本数字和报表,仍要如实按时填报。

  三、对搞好粮食购销包干工作的要求

  郊区实行粮食购销包干,是粮食管理体制的重要改革,也是郊区农村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郊区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这一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组织精干班子,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合理分配任务,并在春耕生产以前把粮食购销包干指标及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派购计划落实到队。各级粮食部门在实行包干以后仍要及时了解情况,积极帮助社队把粮食管好、用好,绝不能“包干了事”,撒手不管。

  过去有的县经市批准已试行了粮、油购销包干,凡与上述精神有矛盾的,均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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