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1]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家经委等十个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扩权企业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以保证调整、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生产更好地发展。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经企〔1981〕18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各省、市、自治区经委、计委、体制改革办公室,财政、商业、外贸、物资、劳动、物价局(厅),人民银行分行:
国务院多次指示,在当前国民经济调整中,要以调整为中心,改革要服从调整,凡是有利于调整,有利于搞活经济的改革要抓紧进行;在加强宏观经济集中统一的同时,要进一步把微观经济搞活,把生产搞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使扩权改革工作能够同步配套,不断巩固提高,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些指示,我们根据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的规定和最近召开的全国工业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制订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以保证调整、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生产更好地发展。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商业部 外贸部
国家物资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物价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
一九八○年十二月中央工作会议对三中全会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作了充分肯定,明确指出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显著的。同时指出,当前经济工作要以调整为中心,改革要服从调整,有利于调整。对于已经从各方面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继续坚持,不能走回头路。改革的成果要巩固和发展,少量的新的改革的试点也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又指出,要看到改革对调整的促进作用,许多调整措施必须与改革配合才能奏效;有些改革是与调整密不可分的,有利于调整、有利于搞活经济的改革必须积极进行。
两年多来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实践证明,国务院〔1980〕23、226号文件体现了党的政策,是符合我国工交企业的实际情况的,对于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对于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扩权企业(包括扩权试点的公司、总厂)主要是实行了利润留成,其他改革内容还不落实。为了把应该扩大给企业的自主权进一步得到落实,使各项改革能够同步配套地进行,以利于扩权试点工作的巩固提高,充分发挥六千多个扩权企业的潜力,做到在加强宏观经济计划指导的同时,进一步把微观经济搞活,国家经委、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外贸部、物资总局、劳动总局、物价总局和人民银行,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的精神和各地区、各部门改革实践的经验,共同拟定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980〕23、226和〔1981〕48 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现发给各地区、各部门在扩权企业中贯彻执行。一、计划问题
(一)企业的计划,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指标、指导性指标和市场所需要,本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燃料、原材料的可能来编制。经过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综合平衡、互相衔接后,作为企业计划,按隶属关系由一个主管部门统一下达。属于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和调拨计划,企业必须保证完成。下达生产计划的部门必须相应安排企业完成国家计划所必需的生产条件。市场适销对路的轻纺产品、能源及短线原材料,企业要千方百计地增产;计划规定限产的产品,企业不得超产,并且要根据限定的产量控制能源及原材料的供应。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既要积极可靠,又要留有余地,以便企业调节品种,试制新产品,搞好产需结合。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发现计划指标不符合实际情况时,对于指令性计划,企业可以向下达计划的部门报告,提出修改建议;对于指导性计划,企业有权作适当调整、补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关于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的划分,从一九八二年起,先在某些部门、某些产品开始试行。
(二)各级计划部门,在制订计划时,要贯彻择优安排、择优收购的原则。同一个产品,对消耗少、成本低、质量好的企业,要优先安排、优先收购。
(三)扩权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包括生产和供销任务)。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燃料、动力、原材料的条件,努力增产国家和市场需要的短线产品、轻纺产品和出口产品;搞好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技术服务;以及采取合营、联营等多种形式,发挥生产能力。
(四)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列入国家计划和订购的产品,产、供、销、运各方都要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企业要按照计划与供货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品种和交货期组织生产,按月、按季交货;物资、商贸、运输部门要按照计划和合同的规定做好原材料供应、产品收购和运输工作。违反合同的一方要承担经济责任。修改合同要双方协商同意。在执行计划、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从大局出发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按照一九七九年八月八日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
(五)各级计划部门要定期向企业通报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和趋势。工交各部要把向企业提供经济情报、市场预测的任务承担起来,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采取有效的形式和办法,定期向企业提供本行业各种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产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价格、销售、库存以及社会需求变化的信息。企业也应主动了解社会需要,共同搞好产需协调。二、利润留成问题
(六)国务院〔1980〕23号文件规定的利润留成办法,要继续贯彻执行。各省、市、自治区要对过去已经实行的自订办法认真进行一次总结,对某些企业留利过高的,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七)对少数任务严重不足、利润大幅度下降的扩权企业,首先要进行调整、改组和联合,调整产品结构,把生产搞上去。经过努力,仍不能保证正常的职工福利和最低奖金水平的,可采取适当办法予以照顾,不要退出试点,又去吃“大锅饭”
(八)由于国家调整原材料、产品价格等因素,影响企业利润大幅度变化的,应按国务院〔1980〕23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的基数利润留成进行调整。
(九)为了适当解决企业之间由于客观条件造成的苦乐不均,主管局(公司)可以根据本行业内各扩权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客观条件的优劣,增产增收的难易和对国家贡献的大小等情况,进行适当调剂。但这种调剂,要从主管局(公司)留下的机动数或从企业利润留成中集中一部分财力进行,不能增加财政支出。有条件的可实行内部结算价格。
(十)要把扩大企业自主权同工业改组和联合结合起来。各地区、各部门应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企业性公司,经过批准,按公司为单位进行扩权试点。按公司试点的单位,要处理好公司与工厂集权和分权的关系,合理分配公司内部的经济利益。公司要维护所属工厂应有的自主权,着眼于把基层企业搞活;工厂要尊重公司的统一领导,服从公司的统筹安排,积极支持搞好专业化改组。公司内部要严格实行分级核算,不搞平均主义。公司可集中一部分生产发展基金,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技术改造。基层企业也要保持一定数量的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原则上要留给企业,公司也可适当集中一部分,以便调剂使用。
(十一)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责任感,扩权企业要实行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其办法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果,要进行定期考核。
(十二)面上没有扩权的企业,要继续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对微利和亏损企业,可分别采取利润包干、超收分成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等办法,以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把生产搞活。
在大中城市,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按行业试行利润留成的办法。
小企业可以逐步实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的办法。
(十三)对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要逐步把统负盈亏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比例,一般不应少于百分之五十到七十。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确定企业税后利润留成基数,一定几年不变,每年增长部分按一定比例减征所得税和减少上缴合作事业基金的办法。三、利润留成资金使用问题
(十四)企业对利润留成资金拥有自主权。企业要根据国家计划、政策法令和调整方针,合理使用留成资金。在保证设备更新和大修理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把生产发展基金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和中短期设备贷款等结合起来使用。要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止重复建设。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主要应用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试制新产品,治理“三废”和安全生产措施,围绕这些进行工艺上的改造和设备的更新;以及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补充流动资金的不足,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企业按照地方或部门规划的要求,用生产发展基金等搞的项目,须向地方或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项目要按国务院〔1980〕162 号文《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现有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工作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十五)为消除污染、治理“三废”而开展综合利用所产产品实现的利润,按照国家规定,五年内不上交,留给企业继续用于这方面的开支。
(十六)企业用历年的折旧基金和利润留成资金安排的挖、革、改结转项目,需要动用上年结余存款继续完成的,各省、市、自治区应由财政局(厅)、经委、计委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抓紧进行清理。对于轻纺、节能和为轻纺、节能服务的项目,即应优先解控。
(十七)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1981〕10号文件,扩权企业要对奖金的发放认真进行一次总结和整顿。对合理的、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和促进生产的,要继续坚持;巧立名目,乱摊成本,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搞歪门邪道的,要坚决纠正和制止。企业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给企业核定的留成比例提取,正确合理地使用。奖金要按主管局(公司)核定的控制额发放,留有余地,以丰补欠。要多挤出一些奖励基金用于修建职工宿舍和食堂、浴室、托儿所、阅览室、文化娱乐等集体福利设施。要坚决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制订和完善奖金分配办法,把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结合起来,坚持实行记分计奖,或推行以生产小组、一条龙生产机台为单位的小集体超额计件奖,按经济效果的优劣分配不同的奖金额,使奖金真正起到奖励先进的作用。生产正常、任务饱满、管理健全、定额先进和适宜计件的企业,经过劳动部门批准,尽可能实行计件工资,不发奖金。
(十八)要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各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一年至少检查二次,坚决反对违法乱纪的行为。四、产品销售问题
(十九)商业、物资、工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产、供、销的衔接。商品流通领域购销形式和流通渠道的改革,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积极试行工商联营,厂店直挂,选样定产,以及非计划产品的采购、供应、批发、零售一条鞭等多种形式,扩大流通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加速商品流转,繁荣市场。
(二十)工业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订购合同以后,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不同产品的自销范围,自销一部分产品。自销范围是:按规定分成的产品、超计划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自己组织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以及物资、商业部门不收购的和超储积压的产品。物资、商业部门要积极组织收购,并向工业部门和企业及时提供市场需求变化的情报,支持企业按规定自销一部分产品。企业不完成国家计划而自销的,不按规定范围自销的,要追查责任。
(二十一)对商业部门经营的工业品,实行四种购销形式:(1)统购统销(统配)商品,由商业部门统一收购和经营(已经国家批准的服装面料直供试点不在此限),其中新产品企业可以在试销期试销。(2)计划收购商品,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计划,企业按计划交货,商业按计划收购,超产部分企业可以自销,商业可以协商收购。其中个别严重短缺的计划收购商品,如食糖、卷烟、火柴、肥皂、铅笔等,在目前市场供应不足的情况下,超产部分,应首先由商业部门收购,商业不收购的,企业可以自销。(3)订购商品,根据市场需要,由工商双方进行产销衔接,生产计划由工业部门下达,订购合同由工商双方协商签订。(4)选购商品,工业可以自销,商业可以选购。在具体执行中,工商有争议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解决(四种购销形式的具体商品分类目录附后)。
(二十二)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生产资料产品中,原油、成品油、木材、锡及火工产品,企业不能自销。煤炭、铜、铝、铅、锌、锡、镍、镁、钨精矿、钼精矿、水泥、平板玻璃、硫酸、烧碱、纯碱、橡胶和钢材中的短线品种,拟实行全额分成和增长分成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家物资总局另行研究制订下达。分成产品,只能在国内自销,如果要求出口,须报国家物资总局和外贸部批准。
(二十三)企业可以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自销门市部,也可以采取厂店挂钩、委托代销、经销、展销、试销等多种方式自销。自销产品要照章纳税、收取票证,不准擅自提价、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收入。企业自销产品所获利润要单独核算,并纳入企业利润总额,统一提取利润留成,应上交的利润不得截留。
(二十四)直达供应的物资,由供需双方直接结算,物资供销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物资供销部门只办理结算,不经物资仓库的,只能收取管理费,不准收进货费。五、新产品问题
(二十五)扩权企业都要积极增加产品的花色品种,试制和推广新产品,搞好产品的更新换代,以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
(二十六)新产品必须是: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或有独创的;具有先进性、实用性,能提高经济效益,有推广价值的;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是第一次试制成功的产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确认。产品的结构、性能等没有改变,只是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璜等方面改进提高的,不应列为新产品。
(二十七)新产品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其重要程度和技术水平等情况,分别由中央与地方的科委、经委和主管部、局等部门组织鉴定确认。企业、研究院(所)等基层单位不得自行确定新产品。
(二十八)新产品的试制费用,属于国家或主管部门计划安排的重大试制项目,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款;属于企业自行安排的试制项目,所需费用由利润留成资金开支。试制新产品所需的材料、设备,主管部门和物资部门应予大力支持,优先安排解决。
(二十九)新产品必须经过鉴定确认后,才能投入生产,进行试销。试销期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产品确定,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
(三十)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制订,报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其中重大的新产品要由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批。试销期满投入批量生产,即应报有关部门制订正式价格。
(三十一)财税部门对企业试制新产品应采取积极扶植政策。新产品在试销期间,成本高、利润过低或有亏损的,经过省、市、自治区财税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税或免税。六、扩大出口和外汇分成问题
(三十二)扩权企业有条件的,均应努力扩大出口产品的生产,为国家多创外汇。工贸双方要认真贯彻“四联合、两公开”的原则(即联合办公、联合安排生产、联合对外洽谈及联合派小组出国考察;外贸出口商品价格对工业部门公开,工业生产成本对外贸部门公开),密切协作,统一对外。外贸部门要积极支持扩权企业参与外贸活动,并向企业提供国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动态,使企业及时按照国际市场的需要和变化改进产品,增强出口产品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三十三)扩权企业有权申请出口自己的产品,在对外成交时参与附签合同,也可以委托有关外贸公司办理出口业务。具备条件的扩权企业,经过国家进出口委员会和外贸部批准,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直接经营出口业务,在财务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出口计划任务和收汇任务。有关作法,按国家进出口委员会和外贸部的规定办理。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同外贸部门搞联合,实行“工贸合一”。凡是当地外贸部门不收购的出口产品,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统一的外贸价格和规定,到其他口岸洽商出口供货等事宜。外贸部门要减少中间环节,简化批准手续,提高效率。
(三十四)出口产品的国内作价要合理。根据国务院〔1979〕206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出口工业品供应作价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规定,基本原则仍然是以内销工业品的价格为基础,同质同价,优质优价,但必须充分考虑出口工业品的某些特点。有些产品,工业利润大,出厂价格高,出口有发展前途,外贸部门在合理经营的情况下,仍然出口高亏的,有关部门要共同协商,应当降低供应出口部分的出厂价格;有些产品,工业利润不大,但税率较高,致使出厂价格高,出口亏损大的,由外贸部门或工业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提出对出口部分减税或免税的申请,报请财政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有些工业品,国外市场适销,出口换汇率高,但国内出厂价格偏低,生产企业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情况下,只能保本、微利甚至发生亏损,而内销价格一时又不宜提高的,或者内销价格基本合理,但供应出口的部分,由于小批量、多品种等特殊要求而使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的,工业部门与外贸部门要共同协商,对于供应出口部分,按照生产企业有适当利润的原则,经过批准,给予价外补贴或者适当提高出厂价格。
(三十五)有出口任务的扩权企业,有权按国家规定取得外汇分成。分成办法,按国务院〔1979〕202号文《国务院颁发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用外汇贷款建设的项目,凡能够用国内材料、设备把所需进口的材料、设备顶替下来的,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过批准,提供材料、设备的企业有权取得应得的外汇。
(三十六)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和进出口管理的政策、条令,使用自己的分成外汇,委托有关外贸公司办理进口业务。但使用外汇要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避免盲目进口。批准手续要力求简化,便利基层。企业的分成外汇,主要用于发展出口产品的生产,引进一些必需的先进技术、材料、零配件、测试仪器、技术专利和书刊资料等,也可以用于必要的出国考察。七、价格问题
(三十七)扩权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国家计划调拨的工业品生产资料及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和国家或地方物价部门有统一定价的三类工业品,包括超产部分和自销部分,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不准议价。要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优质优价,劣质低价。实行浮动价格销售的产品,企业要严格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品种和价格浮动的幅度执行。超过规定范围的,必须报原规定部门批准。
(三十八)对一些利润过高、供大于求的长线产品,以及超储积压物资,经过物价部门批准,可以降价,但降价幅度不宜过大。
(三十九)对一些产品由于出厂价格不合理,形成商盈工亏或工盈商亏的,在当前市场价格不宜变动的情况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解决,工商双方都亏损、而又必须生产的产品,工商企业都应努力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扭亏为盈。经过努力仍有亏损的,应由财政部门按照政策给以适当补贴,以调动工商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
(四十)企业自销产品,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制订,并按物价管理权限经物价部门核定。八、以税代利试点和有关税收问题
(四十一)已经财政部门批准进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试点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坚决试出成效,试出经验来。除现有试点单位外,今年一般不再扩大。个别要按行业试点的,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四十二)企业试行以税代利,要按财政部〔1981〕财税改字第1号文规定办理。已经按照地方规定进行以税代利试点的企业,为了便于总结经验,向国家缴纳的税率、费率和缴纳形式可暂不改变。个别税后留利水平过高,影响财政收入的,要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十三)企业上交利润改为上交税、费后,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营业外收支等,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企业原在成本中列支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新产品试制费、科研经费都应在税后留利中开支,不再计入成本或冲减课税所得额。已纳入企业留利基数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应在税后留利中缴纳。
(四十四)为了推进工业改组和联合,凡是经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批准试点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性公司、总厂,其所属工厂之间的内部配套协作(包括工艺协作中心的协作件),取消重复纳税,试行增值税或其他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文下达。已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试行办法,可继续试行,以取得经验。
(四十五)为了支持专业化协作,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业扩散协作产品,接受加工的企业,以协作价格向原扩散单位提供产品的,可以享受两年的免税待遇。九、银行贷款问题
(四十六)银行要运用信贷、结算等经济手段,支持并监督扩权企业发展生产,合理使用资金,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发放贷款,调整利率,使企业的活动符合经济调整的要求。组织好中短期设备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积极支持轻纺、建材,以及为轻纺服务的企业搞好挖、革、改,大力增产城乡市场需要的消费品和出口产品。
(四十七)企业贷款要订立合同,确定期限,按期归还。逾期贷款,积压物资和财政性开支占用贷款,要加付利息。加付的利息应从利润留成中开支。银行如发现贷款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可提前收回或停止贷款。
(四十八)企业利用中短期设备贷款建设的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是企业职工劳动成果的组成部分,应按核定的基数留成比例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贷款本息一定要用本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不得挤占原应上交的利润。轻纺专项贷款用新增利润按期归还贷款不足时,可根据国务院〔1980〕9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请批准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中的规定办理。
(四十九)为了疏通渠道,搞活经济,在征得银行同意后,对长期积压的机电产品,企业确实需要,而资金又一时无来源,在不拉长基建战线的原则下,一、二年内能够付清贷款的,可以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的办法处理;生产周期长的大型机电设备和专用设备,允许企业预收定金或按生产进度分期收款。
(五十)实行“以税代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试点企业,要积极参加财产保险。十、机构设置及人事劳动问题
(五十一)扩权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定员编制范围内,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和各类人员配备。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不同上级主管部门的机构完全对口。
(五十二)扩权企业有权任免中层及中层以下干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部门备案。在编制允许、不增加工资总额,或有自然减员指标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考核、考试招聘录用确有需要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人被选举、任命为中层干部的,在任职期间享有国家脱产干部的同等政治待遇,并可根据企业的条件,试行职务津贴;免职后仍回原工作岗位。
(五十三)扩权企业可以根据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按照企业的用工条件,在同劳动部门商定的地区范围内,通过德智体的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职工。企业要与学徒订立培训合同,学徒期间,可以发生活费。学业期满,经考试合格才能成为企业的工人;不合格的可以延长学习期限以至淘汰。按需要分配给企业的部队复员转业人员,要经过集中专业培训后再具体安排工作岗位。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广开就业门路,妥善安排待业人员。不能把企业不需要的人员硬塞给企业。
(五十四)扩权企业要搞好定员定额,严格按照定员定额组织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对职工要分期分批地进行脱产轮流培训,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水平。
(五十五)扩权企业有权对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职工给以记功、奖励、升职。有权对严重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的处分,直至开除留用或开除。受到开除留用处分的,酌情降低原工资,不发奖金。经过一段劳动确有悔改的,可以重新定级发给工资和奖金。十一、减轻企业额外负担问题
(五十六)除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平调和索取各种产品、物资、设备。
(五十七)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企业抽调人员、设备、材料和资金;经过批准抽调的设备、材料、资金要有偿调用,借调人员的工资等项费用均由借用单位开支。十二、民主管理问题
(五十八)扩大企业自主权,实质上是扩大广大职工管理企业的权力。扩权企业必须搞好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真正发挥其作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提高广大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以保证企业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十九)要继续坚持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厂长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负全面责任。厂长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检查和监督。企业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务决算、生产技术改造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有关福利、奖励基金的分配和使用等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都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
(六十)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企业各个部门、各级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支持他们的工作;有权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表扬、奖励和处分、罢免的建议,提请上级领导机关审定。
上述具体实施暂行办法,随着扩权工作的发展,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请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并望将扩权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对本办法的意见,及时报告国家经委和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
附件:
商业部系统工业品四种购销形式的分类目录
一、统购统销(统配)商品(十一种):
棉纱、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床褥单、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
二、计划收购商品(二十四种):
食糖、卷烟、化纤布、呢绒、绸缎、毛巾、毛线、胶鞋、火柴、肥皂、香皂、洗衣粉、保温瓶、缝纫机、手表、机制薄纸、铅笔、煤炭、元钉、镀锌铁丝、自行车、普通灯泡、硫磺块、松香。
三、订购商品(五十八种):
糖精、奶粉、名酒、啤酒、木纱团、线袜、锦纶袜、棉毯、胶工作服雨衣、全塑料鞋、布鞋、牙膏、缝衣针、铝锅、搪瓷口杯、搪瓷面盆、钟、电筒、电池、机制板纸、钢笔、印相纸、胶片、胶卷、油墨、窗纱、暗门锁、木螺丝、锉刀、活扳手、合叶、插销、马铁零件、秋皮钉、钢丝钳、台案秤、自行车外胎、自行车内胎、自行车零件、打气筒、补胎胶水、花线、胶质线、日光灯管、胶木电料、镇流器、黑胶布、半导体收音机、电视机、电度表、石蜡、明矾、硫酸铝、红矾钠、四氯化碳、保险粉、染料、油漆。
四、除以上三类,其余为选购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