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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1〕61号
  2. [发布日期] 1981-05-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京政发[1981]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维护国画艺术声誉,保证质量,不允许质量低劣的国画出现在市场上,不仅是文化、工商管理、公安部门的责任,其他部门也有责任。国画既是精神产品,又是艺术商品,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物质商品。因而,不宜采取薄利多销、单纯追求盈利的方法,也不宜采取大量开设销售点的作法。必须注意设点适当、合理布局,经销单位不宜过多,范围不宜过广。经营上要采取细水长流、高利少销的办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的精神,根据我市情况,国画的收售仍应归文化、文物、外贸三个口管理,对经销、代销国画的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文化大革命”前就已经经销国画,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给营业执照的单位,可以允许继续经销、代销国画;“文化大革命”中和市政府〔1980〕55号文件下达前开业的单位,根据其本身具备的条件区别对待,条件较好的,可允许继续经销或代销国画;市政府〔1980〕55号文件下达后,要求开业的,根据国务院转发文化部文件的精神,原则上不再批准。对于停业单位的存货,要向继续经销国画的单位做好工作,尽量按原进价予以收购。从业人员的安置,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

国发〔1980〕218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文化部《关于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提出的整顿办法,请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实行这些办法,决不意味着要收缩国画的收售、展销和出口业务,而是要把这件事办得更有秩序、更有成效。听任现已出现的混乱情况发展下去,将会损害我国国画这种传统艺术的声誉,以至损害我们国家的声誉。

  国 务 院        

  一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

  粉碎“四人帮”以后,在党中央的关怀下,全国各地落实党的文艺政策,大批国画家重新走上美术战线;许多地区的文化、外贸、商业机构组织收售国画的展销、出口业务,或通过展销、代销等方式,在国内努力满足旅游事业的需要。这种做法,既繁荣了国画创作,又进行了对外文化交流,为支援四化建设作出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由于缺乏经验,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因此在国画的组织创作、展销、收售、出口等方面,都发生不少混乱现象,在国内外造成不良的影响。为了克服混乱,维护和提高国画声誉,根据中央书记处、中宣部的指示,文化部检查了(79)文艺字第733号《关于加强国画展销、收售、出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执行情况,并会同北京市、上海市进行了调查工作,也调查了天津、广州、成都等地的情况。上海市经过调查研究,作了初步的整顿,虽然尚未彻底解决问题,但从上海市国画收售情况来看,已经初步改变了过去的某些混乱现象。

  现在,将我们调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以及整顿的办法报告如下,如认为可行,请批转各地遵照执行。

  一、国画收售的混乱情况

  (一)管理混乱、各行其是。

  目前北京市有六十多家国画收售单位,上海有四十多家(目前上海已调整成五家)这些售画单位多数无明确归口,无一定审批手续,未按文化部《关于加强国画展销、收售、出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事,开业无须营业执照,设售画点不受限制,国画价格不按标准,质量无人审查。如某劳改农场成立了中国艺苑画社,除本身生产国画外,还向全国大量收购国画原作出售,同时由专营古旧书的中国书店代销,并在琉璃厂专门开设中国艺苑画廊以广招徕。昌平某中学,为了给教师谋取福利,让原来教书的教师拉着教学用的黑板,到十三陵门楼摆摊卖画。不少销售国画点没有营业执照,想经营就经营,想在那里设售画点就在那里设点,想怎么卖就怎么卖。

  (二)无限制地扩大国画营业。

  有的集体画社,建设车间、作坊,成批生产各种国画(如卷轴、册页、绢片、书签、扇面等,有的实际是属于手工艺品),也从国画家手中直接收购国画,批发给外贸单位及一些销售点寄售。有的建立了近百人的车间,并向五百多名画家经常收购国画,或委托加工;有的与日本商人建立合同,为其制作日本浮世绘(日本的仕女画)。广州有公社办的画社,制作的国画粗制滥造。四川有制作齐白石假画当真画出口的画社。香港商人成捆地收买这类国画,有些据说是作为野餐铺地摆阔气用的,用完同废纸垃圾一样扔掉。

  (三)争夺售画地盘,有碍观瞻。

  北京琉璃厂正在筹建文化街,不少行业都想挤进去设售画点,最近新增加的销售国画点的铺面就有八家。琉璃厂的文具店、乐器店、书店都增设售画点。宣武区的待业青年占用区文化馆的宣传橱窗,挂起了“震云阁”的招牌,又卖咖啡、首饰又卖国画。宣武区中小学的校办工厂也在这里租民房,出售国画和儿童画。

  游览区的售画点也很乱。八达岭从车站到城门内外,十三陵石人石马道边到地下宫殿里面,到处都有画店、画摊,国画质量低劣,摆放得非常零乱,有碍观瞻。有人把这些画摊叫作“游览区的污染”。

  有一些个人经营国画自产自销,在外宾常到之处摆地摊或提篮流动小卖;在北京车站、西单、前门、午门、北京饭店门前、香山、碧云寺等处,有的当场作画,向外宾随意要价,或削价尾随兜售,影响很坏。

  (四)争货源,争顾客。

  去年以来,各国画营业单位竞相争购名画家的国画,往往设法拉关系,或到饭店请吃烤鸭、摆酒宴,或以送东西为名实际上高价争购。

  有的画店靠招牌,有的靠实力,有的靠地利,都能吸收一批外宾顾客;其他售画点则要“花钱买顾客”,即有的旅游单位带外国人到售画点要拿“回扣”,导游者把外国顾客带上售画点,“回扣”可高达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

  (五)自由竞争,价格混乱。

  经销国画单位向画家、业余画家收购国画,既不通过单位收购,也不按文化部七九年的规定(每方尺二至十五元)办事。由于争购,每方尺价格增加到三十五元到四十元以上。售画价格每幅由几元到千元不等,也有万元以上的。同一画家的画,在不同销售点差别相当悬殊,如某画家同样质量、尺寸的画,在三个销售点出现三种价格,七百元、一千元、一千二百元,造成外国顾客的不满或退货。

  代销国画,常常是从单位或个人手中取得货源,售出后分成。一般从单位进货为七三开(单位得七成),从个人进货为三七开或二八开(个人得三成或二成)。

  有些画家不愿经过本单位而直接向售画单位售画,这些画家的收入有的月达千元,个别画家年收入可达二万余元。这样就影响了其他画种的美术家和学生:有的改画国画;有的美工人员不安心本职工作;有的画家单纯追求报酬,不顾国画质量。

  (六)质量粗劣,影响国画艺术声誉。

  我国国画,在世界上有着很高的传统艺术声誉,受到国内外的欢迎。但是,因为名画家有限,在画店猛增、彼此争购的情况下,导致一些名画家也粗制滥造地成批生产国画,稿子重复,笔墨更不讲究,作品与他们的名望很不相称。同时,由于要价日高,几个售画点又标价不一,有的外宾对画的质量提出质问,有的要求退货,造成很坏的影响。有的名画家的国画挂在很不雅观的处所,同其他商品混在一起出卖,以至在很大程度上贬低了艺术品的价值。

  为了单纯追求报酬,有的画家一个稿子大量重复,象印刷机一样,被外国人称之为“蹩脚的国画”。因为卖画有利可图,有些画社大量吸收从来不会画国画的人乱涂胡抹,然后以极低廉的价格出售。有的把名画家任伯年、吴昌硕的画,粗制滥造地加以临摹,下面写自己的名字出售。有的画者更是行为恶劣,如有一个自称“彼得”的,在香山纠缠外宾售画,说“彼得”是他的教名,借此同外国人联系感情,推销他的“国画”。有的旅游部门为了获得提成,往往带外宾到画店一看,就有强加于人的意思,有的外宾当时盛情难却,不得不买下几幅画,但一到住处,就将画送给中国工作人员或将画撕掉。

  (七)国画家出国在展销会上表演,降低了画家地位。

  有的地区和部门为了换取外汇,出国展销国画,竟不顾画家的政治情况和艺术才能,以文化交流为名随意约请一些画家出国随展销表演。有的派出画家并未向文化部门征求意见。据说某省女画家曾被香港发现以“中国画法”画女裸体,香港就派记者来访,约请她出国,但被有关部门阻止了。类此情况尚多,如不制止,必将损害国画声誉和国家的声誉。

  据从日本归国学画的侨胞反映,由于向日本出售的国画质量低劣,展出又多在一般的日本商场,而不是艺术陈列馆,因此国画得不到艺术上的重视。这种情况,值得我们注意。

  二、整顿的办法

  根据以上调查的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四川等地收售国画的混乱情况,建议各省、市、自治区重视加强对国画的创作、收售的管理,并进行整顿,采取以下措施:

  (一)凡属经营收售国画的单位,都应归口管理。指定少数文化、文物、外贸三个部门所属单位专门经营国画(如在北京由文化部所属荣宝斋、北京市所属北京画店、北京文物局所属宝古斋为经营国画单位。成批出口国画由外贸部所属工艺品出口公司经营),未经文化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书画收售。外贸部门和其他经批准经营国画的单位,所需国画,均由负责指定的收购国画单位按进价酌加手续费供给。

  (二)对现有其他售画点加以整顿,办法如下:

  1、属于街道集体所有制的专营画社、画店确有条件的,只限于经营属于手工艺品性质的作品(如复制古画、册页、绢片、拓片、书签、扇面等),不得收售国画原作。

  2、对于对外开放或对外有任务的农村公社(如北京四季青公社、中日公社),组织农民画只可作为礼品赠送外宾,不能经营国画代销业务。农民画如有优秀的作品需要出售的,可以委托指定的画店代售,经济收入按规定分成。

  3、美术院校、画院等美术创作单位,应把全部精力放在繁荣美术创作,开展学术研究和培养人才方面;各地区文化馆、艺术馆应把力量放在活跃、辅导群众文化生活方面;这些单位,可以按正常的规定举办美术作品展览,其中一部分优秀作品供收藏,一部分由各画店收购、代销。这些单位都不准经营国画收售任务。

  4、各地的大饭店、公园、农场、林场、文具店、乐器店、书店、咖啡店等均不得经营收售国画,也不得代销国画。如有外宾要求购买国画,可介绍他们到售画点选购。

  5、个人经营的销售画摊一律取销。业余画家的画,可由画店代销。

  (三)今后各地凡是收售国画的单位,一律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文化局审查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否则予以取缔。

  (四)有些地区可以成立国画评质量、议价格小组,统一严格管理国画质量,平衡、制定国画收售价格,并定期沟通情况,进行调整,作到全国各地的国画收售能够保证质量,价格大体一致。

  (五)收售国画的单位不得直接向国画家本人收购国画,必须通过画家所在单位(如院校、画院、出版社、美协或其他美术创作机构等)统一安排,以保证国画质量。

  (六)各地如需要出国展销和派出画家,必须经过省、市、自治区文化部门和外事部门的审查批准。除特殊情况外,画家一般不在展销会上举行表演。

  中国的书法收售,与国画收售办法同。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文 化 部        

  一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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