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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1〕36号
  2. [发布日期] 1981-03-2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商业部等四部、委《关于电视机暂停进口扩大推销的报告》和严格控制录音机、收音机进口的通知

京政发[198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商业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国家物价总局转发商业部《关于电视机暂停进口扩大推销的报告》和严格控制录音机、收音机进口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对已签合同的项目,要按文件要求进行清理,报商业部和广播电视工业总局;同时,要认真执行统一价格规定,有与规定精神不符者,应予纠正。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转发商业部《关于电视机暂停进口扩大推销的报告》和严格控制录音机收音机进口的通知

(81)商五联字第13号

国机进发〔1981〕第12号

〔1981〕价字第17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业部(81)商五字第7号文件《关于电视机暂停进口扩大推销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即执行。

  关于录音机、收音机的整机和散件的进口,也按商业部报告中提出的原则进行处理。

  今后电视机、录音机和收音机(包括散件)的进口(国际友人、华侨和个人携带的单机除外),除按国务院〔1981〕6号文件《关于严格控制机械设备进口的通知》的规定报批外,限额以下的,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委(办、组)或计委编报计划,经商业部会同国家广播电视工业总局共同审批并报国家机械委备案。销售价格均按商业部报告中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附件:如文

  商业部        

  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机械工业委员会        

  国家物价总局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电视机暂停进口扩大推销的报告

(81)商五字第7号

国务院:

  自一九七九年以来,我国进口了一批电视机,对弥补国内生产的不足,丰富市场供应,回笼货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自一九八○年以来订购数量较大,除国家统一进口者外,有些地区和部门也向国外订购和进口了一大批。其中有的进价高于统一进口的价格,使国家遭受损失;有的低于国家牌价在市场销售,或内部低价分配,形成市场销价混乱,引起群众不满。据匡算,一九八○年电视机社会销售总数约为三百万台,年末库存约为一百余万台;一九八○年向国外订货跨到一九八一年到货的,估计约有一百九十万台,再加国产电视机二百六十六万台,匡算社会总资源约五百五十余万台,减除周转库存,尚有四百五十万台以上可供销售。目前进口和国产有些牌号销售已经不畅,销售价格不一致更使购买者观望等待,如果继续订货进口,不采取一些有力措施,势必形成积压和影响国内生产。

  根据以上情况,为了扩大销售,多回笼货币,我们意见:

  一、暂停进口

  除去一九八○年向国外订货已签合同者外,无论中央和地方,一律暂停向国外新进货(包括成套散件),并对去年进口跨年交货的进行清理,报商业部和广播电视工业总局。今后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6号《关于严格控制机械设备进口的通知》的规定报批。是否再订要按国内生产和消费情况另行研究。

  二、统一价格

  进口商品的价格必须统一,不得低价竞销。同国别、同规格、同牌号的,应切实执行国家统一牌价,低于或高于国家统一牌价出售的应予以纠正;没有国家统一牌价的,要参照同类型机器的销价,按质论价,并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经省、市、自治区物价综合部门批准执行。任何机关、企业、部队、团体都不得搞内部低价分配。

  三、扩大销售

  要千方百计销售,回笼货币,对于库存量大、销售不畅的牌号,可采取分期付款销售的形式,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局与银行共同商定;对供不应求的牌号,在分配的货源以内,也可预收货款。要安排好维修零件的供应工作,认真贯彻实行“三保”(保修、保换、保退)办法的规定。

  以上建议如果可行,请批转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执行。

  商业部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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