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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1〕84号
  2. [发布日期] 1981-06-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关于提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水平的请示》的通知

京政发[1981]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批转《关于提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水平的请示》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上述文件时,要对广大职工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过去已经定级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现工资仍低于提高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水平的,要抓紧做好他们的调整工资工作,争取在一九八一年八月底以前结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调整工资级别和见习期满评定工资级别,由各区、县和市属各局人事(干部)部门审批(审批表样由市人事局另发),各单位凭批准的审批表和《追加工资基金计划》到银行支取工资。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人事局联系,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国务院批转关于提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水平的请示

国发〔1980〕317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水平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

  国务院        

  一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提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水平的请示

国务院:

  现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基本上是按照一九五七年国务院议字第57号文件和一九五八年国务院人事局(58)国人事字第4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的。即修业两年以上毕业的,见习一年后定为国家机关行政二十五级(六类工资区为三十八元)或技术十六级。多年来,普遍反映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偏低,比大学专科毕业生低两级,比大学本科毕业生低三级,从中等专业学校现行学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来看,差距过大。各地区、各部门一致认为,在工资制度改革以前,适当提高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等专业学校修业两年以上的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可在现行定级水平的基础上提高一级。即分配到国家机关做行政工作的,可定为国家机关行政二十四级(六类工资区为四十三元);做技术工作的,可定为国家机关技术十五级;分配到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可以按照现行各类人员工资标准,比照上述定级水平定级;分配当工人的,可按同期、同等学历的毕业生定级,并发给相同的工资额,不得按一九七一年国发90号文规定的相似级进行套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按附表规定执行。入学前原为工作满一年的国家正式职工,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再实行见习期临时工资,可以直接定级。如定级工资低于本人入学前原标准工资的,可保持原标准工资,并按调动后工资处理办法办理。

  二、对过去已经定级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现行标准工资低于上述定级水平的,可调整到上述定级水平。

  三、中等专业学校的结业生、肄业生的工资待遇,可在略低于毕业生工资待遇的前提下,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确定。

  四、提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从一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调整后所增加的工资,由毕业生现所在单位开支,并列入工资计划。

  五、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待遇,亦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国家人事局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        

  教育部        

  一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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