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1〕100号
  2. [发布日期] 1981-07-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京政发[1981]1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通知中指出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混乱的问题,在我市一些企业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厂矿企业巧立名目,自行扩大发放范围,任意提高发放标准,如发给涤卡、中长纤维的服装或面料等,把发放防护用品当做福利待遇。有的企业不顾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采购质次价高的劳动防护用品,损害国家和职工群众的利益。有的企业图省事,怕麻烦,购买工作服要大号的不要小号的,要男服不要女服,既给国家造成了浪费,工人穿着又很不合体。商业部门多头经营,竞相推销,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缺乏严格控制。供应的防护用品,品种少,规格型号不全,用户不满意。有些企业没有实行以旧换新和节约奖励的措施,个人节省的防护用品(主要是工作服、手套),少数改做它用,大多数却出售给信托、物资回收等部门,造成了防护用品“循环旅行”。遵照国务院通知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厂矿企业和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发放标准。凡超过发放标准,经营单位不准供应,企业财会人员不准报销。对无视政策规定,任意扩大发放范围,增添项目,提高发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劳动防护用品现行的发放标准,需要修改或补充的,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局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本市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统一由市劳动保护用品公司收购,指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商店(专柜)负责全市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工作,其它单位一律不准经营。现已经营的,对现有库存中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到一九八一年底售完为止,销售不完的按质论价交市劳动用品公司收购。外地单位来京推销劳动防护用品,均由市劳动保护用品公司统一接待,使用单位不得直接购买;使用单位确需外出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须经市劳动保护用品公司同意开具证明。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银行不予划拨货款。

  三、要实行以旧换新、调离收回、节约奖励的办法。企业回收的旧劳保用品,要搞好综合利用,尽量为国家节省开支,需回交部分统一由物资回收部门收购。个人出售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信托、物资回收部门一律停止收购。对节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个人,企业要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四、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要严格执行供应政策,不断改进经营作风,及时组织货源,千方百计地保证需要,为用户提供方便。供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一定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在款式上要根据用户需要,不断改进创新,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要讲究美观适用,力求节约。对工作服,要逐步扩大量体裁衣、订货加工业务。为加强计划管理,供应单位和用户要逐步实行供需合同制度。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1〕68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近几年来,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比较混乱,不仅浪费了国家资财,增大了企业开支,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影响了职工的团结,不利于生产的顺利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发放、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国家每年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开支占社会集团购买力百分之十以上,把这项工作搞好,对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支持生产、控制集团购买力,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领导,并责成有关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切实加以整顿。在此基础上,健全和建立必要的发放管理制度,合理组织经营,既能保证安全生产,又能节约开支。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

国务院:

  一九六三年,劳动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制定了《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这一标准的发放原则和范围制定了地区的统一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各地厂矿企业相继建立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制度。商业部门也相应成立了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商店)。劳动防护用品主要品种的生产和供应逐步纳入了国家或地方计划。粉碎“四人帮”以来,中央、国务院对职工的安全健康非常关心,多次作指示、发通知,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各地普遍重视了这项工作,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工作也得到加强和改进,对于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混乱现象。据十几个省、市的调查,不少工矿企业自行扩大发放范围,任意提高发放标准,把发放防护用品当作福利待遇,求多、求高、求好。有的用呢绒、羊剪绒料制做工作服或防寒大衣;有的把劳动防护用品作为奖金发放;有的违犯财经纪律,不坚持凭证限额购买的规定,见货就抓,甚至用买来的布票购进民用服装发给职工。天津市二轻局所属红星电镀厂,无视国家有关规定,于一九八○年三月从百货商店购买纯毛华达呢三百七十一点三米,价值九千五百一十九元,作为“劳保工作服”发给全厂职工、干部,每人分得二点八米,价值八十四元。该市化工局所属试剂五厂,一九七九年因套购专项控制商品,滥发毛料,化工局党委曾给予该厂主要负责人以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处分,并决定发给厂级领导干部的毛料如数退回。但该厂对上述决定拖着不办,除已撤职的厂长应退毛料款七十八元只扣款八元外,其它五个厂级领导干部既不退物,也不扣款。尤为严重的是,该厂于去年六月又继续违章套购涤卡上衣、花呢裤子,价值二万余元。类似情况,不少地方的工矿企业都时有发生。其后果是增加了矛盾,腐蚀了职工、干部的思想,个别的还导致怠工闹事,殴打管理干部的事件。

  出现上述混乱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同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有关。原来劳动防护用品基本上都由专业商店统一经营,现在是多头经营,争揽生意。除了商业部门跨行业兼营和服装工业部门自销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比较严重外,还有一些集体企业和社队企业,不顾国家对棉花、棉布实行统购统销的政策规定,大量套取各种纺织原料和棉布,生产质量低劣的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是工作服),自订价格,用馈赠土特产品、提回扣、给“奖金”等不正当手段,四处推销。这就使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失去了必要的监督控制,给滥发劳动防护用品提供了条件。既不利于保质保量、统一筹划保障工人安全生产的需要,又不利于节约开支、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

  据统计,全国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开支每年约为十三、四亿元,占社会集团购买力百分之十以上,关系着一亿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进一步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恢复健全领发制度。各厂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领发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增添项目,提高标准或改发高档品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统一管理。对用布量大的工作服等的发放标准,如需要修改补充,应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要坚持交旧领新、调离收回的制度,大力开展修旧利废,做到物尽其用。企业财会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要认真审核,严格控制,凡是超过发放标准的不准报销。

  二、统一经营渠道,充实经营网点。劳动防护用品有一定的供应对象和使用范围,纯属集团购买商品,专业性和政策性都较强。应由国营商业的专业商店(包括专柜)统一经营,其它行业、企业一律不得经营,已经营的要立即停止经营。各地信托、寄售、废品商店应停止收购个人出售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外地单位推销劳动防护用品,均由当地专业商店统一接待,使用单位不准直接购买。专业商店必须及时组织进货,改进经营作风,千方百计地保证厂矿企业的需要。对专业商店经营成果的考核,应以严格执行供应政策,及时保证企业需要,帮助使用单位开展修旧利废、节约使用为主要依据,不要单纯以完成销售、利润指标为考核条件。上级单位在确定专业商店的计划时,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做到积极可靠留有余地,改变那种硬压任务的做法,以保护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工厂不准出厂,商店不准经营。

  三、严格财经纪律,认真执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厂矿企业购买劳动防护用品,要按年分季编制计划,一式两份,一份送当地控办,一份送专业商店,并与专业商店签订供销合同,由专业商店凭合同核实供应。使用单位确需外出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须经当地专业商店同意并出具证明,无证明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银行不予划拨结算。其中质量低劣,不能保证生产安全者,不准穿用。

  四、加强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各级有关领导部门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和发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企业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领发制度由企业后勤部门管理,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会组织要紧密配合行政领导,教育职工既要重视安全生产,穿用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又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企业对管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好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并给以适当的奖励;对违法乱纪、严重浪费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五、加强市场管理,取缔倒卖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活动。对投机倒把分子,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劝阻、批评教育、没收物资或罚款等办法,认真加以处理。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研究执行。

  商业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全国总工会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日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