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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2〕72号
  2. [发布日期] 1982-06-0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的通知

京政发[1982]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决定中指出的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破坏国家资源、阻挠国家建设的这股歪风,在本市同样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地区、有些单位情况还比较严重。

  在贯彻执行中,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向全体职工和广大群众传达,组织职工学习讨论,深刻领会国务院《决定》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和责任感,以主人翁的态度,自觉地维护国家资财,养成爱护国家资财、爱护公共财物的好风尚。对那些哄抢、侵占、贪污、盗窃国家资财的人,要大胆揭露,坚决进行斗争。这是建设首都精神文明的需要,也是当前打击经济领域里严重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各单位要深入发动群众,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各项要求,坚决把这股歪风刹住。

  各区、县,市政府各委、办、局对所属各基层单位贯彻执行的情况,要加强督促检查,并于七月底以前报告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决定(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五日)

国发〔1982〕82号

  (一)当前,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正在全国各地展开,已经取得了令人高兴的初步成果。在深入开展这场斗争的同时,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果断而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事件的发生,并号召全国各族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地维护国家财产,支持国家建设。这是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这股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破坏国家资源、阻挠国家建设的歪风,其突出的表现是:哄抢国营厂矿、油田、建筑工地、仓库的物资,偷盗哄抢火车、汽车运输货物和铁路器材,滥采乱挖国家的矿藏资源,滥砍乱伐国家和集体的林木,侵吞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果木、牲畜、水产品,私自出卖、出租或转让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侵占交通要道和公共场地建造违章建筑,乘国家征用土地和要求拆迁的机会,索取高价,敲国家的“竹杠”,等等。这类情况,在某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已经发展得十分严重。这类不法行为,有不少是在一些干部的纵容、支持和带头下干的,也有些是厂矿企业的职工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干的,甚至有的是基层组织唆使一些群众干的。

  出现这股歪风,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十年内乱期间破坏了我们的党风、民风,少数人受他们散布的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毒害很深;有些坏人制造种种借口,煽动闹事,从中混水摸鱼,破坏社会主义建设;有些干部曲解党的政策,无视国家法令,迁就少数人的无理要求,对一些不法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管,失职渎职,也有的干部被坏人拖下了水;一些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领导软弱无力,放松政治思想工作,必要的管理措施也没有及时跟上,对那些严重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不及时、不得力。

  应当看到,上述种种现象,对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有着严重的破坏性和腐蚀性。它不仅使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而且毁坏了矿藏、森林资源;不仅阻挠和破坏了国家的建设计划,使一些建设项目迟迟不能动工,给国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腐蚀了一些干部,毒化了人们的思想,污染了社会风气,造成了一些地方社会秩序混乱。因此,我们对这股歪风决不能等闲视之,任其泛滥,而必须迅速加以制止。这也是当前打击经济领域里严重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要制止这股歪风,首先必须在人民群众中深入进行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利益,支持国家建设的教育。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一个重要条件。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是我国全体公民的神圣职责。必须使广大人民群众懂得,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积累,是我国人民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根本所在。只有确保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才能使国家富强起来,使全国人民富裕起来。保护国家资财,人人有责。要大力表彰保护国家资财、支持国家建设的好人好事,抨击那种侵占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建设的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行为。要动员基层单位,发动群众制订爱国公约、厂规公约、乡规民约,提倡良好的社会公德,养成爱护国家资财、爱护公共财物的社会风气。

  (三)要制止这股歪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克服对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的严重情况熟视无睹、无动于衷的麻痹态度,切实改变不斗争、不制止的软弱状态。各级干部必须增强国家观念和全局观点,模范地遵纪守法,敢于挺身而出教育和团结广大群众,同各种歪风作斗争。对群众的正当利益应当保护,对群众的合理要求应当支持,但对少数人的无理要求,决不能无原则地姑息、迁就,更不能听任或者纵容他们哄抢、侵占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益。对那些参与、纵容和支持哄抢、侵占国家资财而触犯了刑律的干部,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他属那个单位,不论他的职务高低,都要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从严处理。要铁面无私执法如山,不允许有丝毫例外,更不允许任何人袒护、说情、包庇。对那些失职渎职的干部,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要制止这股歪风,各级政府必须对于已经发生的哄抢、侵占和破坏国家和集体资财的案件特别是重要案件,组织各方面力量认真地查个水落石出,区别情况,严肃处理。对一般参与了哄抢、侵占国家和集体资财的人,要批评教育,追回公物,原物已消耗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便宜。对少数唆使群众闹事,带头哄抢、侵占和破坏国家资财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依法惩处,坚决打击,决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提交法院公开审判,并广泛进行宣传,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公安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主动地去管。对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应当及时提交检察院、法院依法惩处。

  (五)要制止这股歪风,必须严于执法。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防止关停企业和停建缓建工程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决议》,作出了对哄抢国家物资必须依法追究的规定;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对用地、征地中一些问题又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拟订经济法规、条例,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审批颁布。县以上人民政府特别是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补充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或由政府发布通告、决定、条例。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真正使国家的法令起到抑制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同时,各企业、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国家资财的管理。各级政府还必须十分注意加强行政管理,特别是市政管理,以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大、中、小城市都要有统一的建设规划,征用土地要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办理,严禁各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征用土地,严禁买卖、租赁和侵占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严禁建造违反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法规的违章建筑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对于违抗国家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法令,长期赖着不搬,或者乘机要挟,无理取闹的少数“钉子户”,经主管部门一再劝说无效,公安机关要依法干预,直至传讯责令限期搬迁。其中极少数情节十分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照司法程序予以惩处。

  (六)要制止哄抢和侵占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建设的行为,必须做持久的努力,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国务院相信,只要各级政府认真对待这个问题,组织各部门的力量,分工负责,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问题,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罚的处罚,该执法的执法,并把广大群众动员起来,发扬正气,制止歪风,问题是不难解决的。对于那些目前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基层组织,上级领导机关要派人帮助整顿,以恢复和发挥基层政权的职能作用。国务院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针对当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作出部署,并报告国务院。要迅速行动起来,务求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效。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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