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2]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四日,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坚决制止违章乱建房屋的紧急通知》(京政发〔1981〕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和很多单位积极进行了传达贯彻,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欢迎和拥护。许多单位和职工、居民自觉地遵守通知的规定,制止和拆除了一批违章建筑。但是仍然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居民对政府的规定置若罔闻,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违章建筑,拒不拆除。有的单位还为违章的职工辩解开脱,以财力、物力、人力支持,甚至怂恿某些人明目张胆地突击抢建,对抗政府的规定。对于这种目无法纪的行为,广大干部和群众表示了很大的气愤。为了保障首都的城市交通安全、环境卫生整洁、市政建设秩序和居民的正常生活,严肃法纪,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重新向广大职工和居民宣传讲解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违章乱建房屋的紧急通知》和本通知的精神,不打折扣地坚决贯彻执行。
二、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北京日报》全文公布市政府紧急通知以后,新盖起来的违章建筑,从严处理,一律限期拆除。
三、一切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无例外地按照市政府紧急通知的要求,首先检查本单位和本单位职工的违章建筑,积极协助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带头按通知规定执行,并动员和督促本单位违章建房的职工,服从区、县人民政府的处理,按期拆除该拆的房屋。逾期不拆者,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强行拆除,并追究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决定的责任,必要时也可以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在执行拆除任务时,公安部门应派人进入现场,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不听劝阻继续进行违章建筑,不听从政府裁决,阻挠拆除、寻衅闹事的单位或个人,要由肇事责任者的上级,分别情况,予以严肃处理,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要依法制裁。
四、批准建房的权力,必须集中统一,不能政出多门。今后城市道路两侧人行便道上,不得再搞临时建筑,包括名为临时棚子,实际是半永久性的各种商亭。因特殊情况确实必需临时占用的,须先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公安局批准。经批准核发执照者,按核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占用。市容管理部门不再负责道路两侧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
以上通知的执行情况,请各单位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