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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2〕35号
  2. [发布日期] 1982-04-0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在东城区医疗单位试行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按不包括工资的成本收费的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京政发[1982]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关于在东城区医疗单位试行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按不包括工资的成本收费的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自五月一日起在东城区辖区内的医疗单位试行。卫生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提出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报经批准后,再逐步在全市推行。

  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按不包括工资的成本收费,是为了解决医院长期存在的赔本问题,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更好地为病人服务。改变收费办法后,并不增加群众的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在东城区医疗单位试行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按不包括工资的成本收费的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二月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解决医院赔本问题的报告》,要求各地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按不包括工资的成本收费,实行时应先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一年来,我们进行了各项准备工作。现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实行按不包括工资的成本收费的范围。

  1、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参照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的全民和区以上集体企业的干部职工,医疗单位均按医院不包括工资的成本收费。

  2、对医疗费由个人负担的城镇居民和农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家属,医疗单位均按原收费标准收费。

  3、对安排待业青年的新办集体单位、街道集体单位、农村社办企业人员,以及城市合作商店的人员,医疗单位暂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4、对外省、市来京治疗的患者,分别按上述规定收费。

  二、按不包括工资的成本收费的标准和办法。

  1、门诊挂号费:市级医院每次三角;区、县、街道医院、门诊部和农村卫生院每次二角。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职工个人,仍按原标准交费,超过部分由医疗单位记账,统一向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单位结算。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待遇的干部职工到非医疗合同单位就诊的,按新的收费标准交费,超过原收费标准的部分,由就诊人员回所在工作单位报销。

  2、住院费:市级医院每日四元;区、县级医院每日三元;街道医院每日二元;农村卫生院每日一元。

  3、手术费:按原收费标准增加一倍。

  4、X光透视、拍片费:按原收费标准增加一倍。

  5、三大常规化验费:恢复按项收费,每做一项收费一角。

  除以上项目外,其他如输血费、镶牙费、理疗费、针灸费、推拿费、治疗费、敷料费、救护车费、婴儿费等,仍按原收费标准收费。药品一律按商业部门零售价收费。

  特大手术和特种检查治疗收费标准,由我局会同物价局另行研究确定。

  三、医疗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

  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病人实行按新标准收费,目的是使医院长期大量赔本的状况得到一定的缓和,逐步改善医疗条件,提高医疗质量,更好地为广大职工和群众的医疗保健服务。各医疗单位在实行新的收费办法后,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医德教育,努力提高医疗质量,改进服务态度,要教育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合理检查、治疗,减少浪费。对自费病人应与对公费、劳保病人一样热情接待,认真诊治。

  四、医疗单位的经费补助。

  实行新的收费办法后,国家不减少对卫生事业的经费补助,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逐步有所增加。本市公费医疗经费的预算定额,建议由财政上给予适当调整。

  企业职工医药费支出,超过按百分之十一提取的福利基金部分,根据财政部意见,由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基金中解决。

  五、试行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按不包括工资的成本收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拟于五月开始在东城区进行试点,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修订实施办法,于今年内在城近郊区普遍推行,明年初在全市铺开。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和有关部门执行。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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