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2]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市劳动局《关于企业开除、除名职工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在贯彻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市政府京政发〔1982〕70号通知的工作中,具体掌握执行。
对于犯错误的职工的惩处,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正确处理职工的开除和除名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领导要十分重视,认真做好。要把贯彻《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同整顿企业劳动纪律结合起来,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本着“教育为主,惩办为辅”的方针,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慎重处理,防止简单从事。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一定要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开除、除名职工的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还应先和家庭所在地的街道组织、派出所共同进行教育,屡教不改的,才能开除、除名。各单位要对所属企业今年六月以来处理开除、除名的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确属处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但要注意防止个别人无理取闹。各区、县、局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对开除、除名的职工应加强教育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确实不能安置的,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要酌情予以安置。
关于企业开除、除名职工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今年五月开始,各区、县、局,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广大职工进行了遵纪守法教育。工交、基建、财贸、农林等局,结合试点单位经验,扩大了整顿劳动纪律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与此同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严重违反纪律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作了慎重的处理。
截止今年八月底,市属五十四个区、县、局所属的全民和集体企业,共开除、除名职工一千三百四十四人,占这些企业一百五十六万职工总数的万分之八点六。其中《条例》公布前四个月处理六百五十一人,后四个月处理六百九十三人。被开除、除名一千三百四十四人的原因:被判刑、劳教的五百四十二人,占百分之四十点四;旷工除名(包括自动离职的十八人)四百五十人,占百分之三十三点四;违法乱纪,违反劳动纪律的二百八十八人,占百分之二十一点四;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二十八人,其它三十六人。
总起来看,企业对大多数开除、除名处理的职工是慎重的,也是必要的。这对搞好企业的全面整顿,建立良好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对开除、除名处分掌握的标准理解不一,执行不好。
关于企业开除、除名职工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市人民政府:
今年五月开始,各区、县、局,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广大职工进行了遵纪守法教育。工交、基建、财贸、农林等局,结合试点单位经验,扩大了整顿劳动纪律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与此同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对严重违反纪律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作了慎重的处理。
截止今年八月底,市属五十四个区、县、局所属的全民和集体企业,共开除、除名职工一千三百四十四人,占这些企业一百五十六万职工总数的万分之八点六。其中《条例》公布前四个月处理六百五十一人,后四个月处理六百九十三人。被开除、除名一千三百四十四人的原因:被判刑、劳教的五百四十二人,占百分之四十点四;旷工除名(包括自动离职的十八人)四百五十人,占百分之三十三点四;违法乱纪,违反劳动纪律的二百八十八人,占百分之二十一点四;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二十八人,其它三十六人。
总起来看,企业对大多数开除、除名处理的职工是慎重的,也是必要的。这对搞好企业的全面整顿,建立良好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对开除、除名处分掌握的标准理解不一,执行不好。
《条例》规定,只有旷工(包括自动离职)的职工,才能作除名处理。据统计,在被除名的六百五十一人中,因旷工除名的只有四百五十人(包括自动离职),占百分之六十九点一。其余二百零一人,多数是属于判刑、严重违法乱纪的,应作开除处理。个别不该除名的职工,有的单位也作了除名处理。例如:建筑木材厂工人周志龙,男,二十三岁,因在一起流氓挑斗事件中,参与起哄,被拘留十天,加上他平时曾因违反劳动纪律(无旷工)受过处分,企业将周除名。主管局和派出所都认为处理过重。
二、对一些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开除、除名,处理不当。
有二十八名职工因生二胎、多胎或未婚先育被开除或除名。例如:东城百货公司对生二胎的女职工金玉芬按除名处理;又如:市政二公司男工崔瑞春家居平谷县南独河公社,其爱人是农村社员,生了四胎,公社党委书记要求公司开除,公司同意将崔开除了。平谷、顺义县还规定:生二胎、三胎的职工,都按开除处理。
三、被开除、除名人员无人管理,个别人员生活无着落。
据市公安局对十个城近郊区被开除、除名的二百五十五人调查,目前有正式、临时工或个体经营工作的只有七十八人,其他一百七十人尚无工作,依靠家庭抚养;还有六人生活无着落,十分困难,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单位对《条例》学习不够,采取了不进行教育而简单处理的做法。二是在执行中,对开除、除名处分的标准理解不一,掌握不好。三是这项工作没有专门人员负责,贯彻不力。
鉴于上述情况,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市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与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共同做了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各区、县、局在贯彻国务院《条例》的时候,必须结合执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53、70号文件,把文件转发到企业,传达到职工。主管单位要对所属企业开除、除名职工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二,对开除、除名职工的政策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
1、“除名”是对旷工(包括自动离职)人员的一种处理办法。不包括其它违纪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人。
2、开除职工的手续必须完备。对犯错误的人首先要和街道派出所共同进行教育,屡教不改的才能开除;其次,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向主管局和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局(科)备案。
3、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党、政、工、团要共同教育,对拒不接受教育的职工应按市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文件的规定办理,一般不要作开除处理。
第三,要加强对开除、除名人员的教育。
企业开除职工和对职工作除名处理应按照统一规定办理手续(见附件)。一方面应将其档案送到被开除、除名人员家庭居住地区的派出所,并介绍有关情况,便于当地对本人进行教育;另一方面,本人持开除、除名通知单到所住街道,街道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应准予就业登记。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按照社会需要,酌情予以安排。本人确有悔改表现,家庭生活又特别困难的,可优先安排临时性工作。对于继续违法违纪、扰乱社会治安的人,公安部门要依法处理。
第四,各区、县、局对开除、除名职工,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这部分人员的处理情况,要定期统计上报。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附:职工开除、除名处理审批手续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局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