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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2〕97号
  2. [发布日期] 1982-08-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航空工业部批转《关于北京手扶拖拉机厂铸造车间搬迁、移交问题的协议》的通知

京政发[1982]97号

北京市农业机械局、航空工业部科技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航空工业部同意你们所订《关于北京手扶拖拉机厂铸造车间搬迁、移交问题的协议》,望即组织实施。

  为使搬迁、移交工作顺利进行,两局和手扶拖拉机厂、五七四厂,都要从有利生产、有利团结出发,加强领导,做好工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认真履行协议。

  附:北京市农业机械局、航空工业部科技局《关于北京手扶拖拉机厂铸造车间搬迁、移交问题的协议》及其附件

北京市农业机械局、航空工业部科技局关于北京手扶拖拉机厂铸造车间搬迁、移交问题的协议一九八二年八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原第三机械工业部关于北京手扶拖拉机厂铸造车间从五七四厂迁出的决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常浦、农办副主任刘拓、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孙志端、部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金键四同志主持,北京市农业机械局和航空工业部科技局,对北京手扶拖拉机厂铸造车间搬迁、移交的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手扶拖拉机厂(以下简称手扶厂),将铸造车间的场地,全部移交给五七四厂(以北京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厂区为准)。

  二、手扶厂将上述移交场地范围内的永久性房屋建筑,移交给五七四厂;非永久性建筑由手扶厂拆除、迁走。拆除建筑物的渣土,由手扶厂清除、运走。

  三、手扶厂铸造车间使用的生产设备(不含水、电、汽管线),由手扶厂拆除、迁走。在拆迁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移交建筑物的损坏。

  四、自本协议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和航空工业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手扶厂将铸造车间全部搬迁、移交完毕。搬迁、移交完毕后,五七四厂再行进驻。

  五、手扶厂现住在铸造车间的七户职工家属,由农机局采取措施,手扶厂负责在一九八三年八月底以前,全部迁出。

  六、对手扶厂铸造车间因搬迁、移交造成的损失,由航空工业部科技局付给手扶厂一百万元补偿。此项补偿费,从本协议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和航空工业部批准之日起,十日内拨付六十万元,手扶厂铸造车间搬迁、移交完毕后十日内,再拨付四十万元。

  七、为组织实施本协议,由北京市政府农办王其南、航空工业部科技局游兴茂、北京市农机局吴金海、五七四厂张明镜、手扶厂周玉成五同志组成监督执行小组,王其南同志为召集人。监督执行小组负责协调搬迁、移交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检查协议的落实。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上报北京市人民政府、航空工业部各一份,北京市农业机械局、航空工业部科技局各存一份。

  本协议经北京市人民政府、航空工业部批准后生效。恩附件:

  一、北京手扶拖拉机厂移交给五七四厂固定资产明细表;

  二、北京手扶拖拉机厂迁走非永久性建筑明细表;

  三、北京手扶拖拉机厂现住在铸造车间七户职工家属住房面积明细表。

  北京市农业机械局(章)                                                    航空工业部科技局(章)

  负责人:钱文林(签字)                                                         负责人:张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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