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2]1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为积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在国外举办合资企业等业务,业经请示国务院批准建立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现将该公司组建条例转发给你们,望对其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
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为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局级单位,是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国营企业,由市进出口委归口管理。
自文到之日起,原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北京分公司即行撤销,其业务并入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组建条例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发展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学习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发挥北京市的优势,大力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业务,为我国现代化积累资金,多创外汇,并增进同各国人民的团结和友谊,特组建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性质和任务
一、公司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国营企业。
二、公司的任务是在北京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北京市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第二条 经营范围
三、公司按我国与外国政府间的协议,或以民间合作的形式,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承包工程、提供技术服务、劳务合作及承包业务、经援项目内的成套设备出口;同外商、海外侨商合作在国外举办合营企业或到第三国承包工程;经办对外经济援助项目以及联合国和外国援助我国的项目。承包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技术咨询、可行性研究、厂址选择、勘测、设计等技术活动;承担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供应、施工、安装、人员培训等建设活动;项目建成后的生产技术指导活动等。承包可以是成套工程或分包单项工程,也可以单纯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合作。
第三条 义务和责任
四、按照国家审定的任务和对外签订的合同,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项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以及合资经营和经援等项目。重合同,守信用,维护和提高我国和公司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声誉。
五、公司的外汇留成和利润分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权限
六、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公司可以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有权决定是否承担某项工程项目,有权参加投标、议标、签订合同,但与外商或侨商在国外举办合资企业要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外所签协议和合同均应上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送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七、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在国外使用的设备材料,尽量在国内采购,以节约外汇支出。如已在国外施工,需设备材料,国内供应有困难,特别是在质量、品种和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时,公司可在国际市场上自行采购。
八、公司可利用企业的外汇留成,购进承包工程所需的技术装备;如在国内使用的,凡属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和限额以上的机械产品,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九、公司可根据对外经营业务的需要聘请外籍人员或华侨担任经济、技术和法律顾问。
十、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可派遣处级和工程师以下的人员出国或调往他国工作,但需按国家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公司可根据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自己特点的奖惩办法,并报送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十二、公司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对外签订的承包工程及合营项目合同的设备材料的出口手续。
第五条 经营管理
十三、公司根据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规划,编制和制定本公司的近期和长远的工作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计划,作为业务经营的依据。
十四、公司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警惕和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侵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经营管理,并做好技术培训工作。
十五、公司资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拨给,如有不足,可向银行贷款解决。但应按期交付利息,归还本金。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分别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进行结算。外汇内部结算价格,按国务院国发〔1980〕196号文《批转国家进出口委等部委关于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试行办法的报告》的规定办理。承担经援项目所需的资金,按对外经济贸易部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公司对外开展业务的银行担保,请中国银行出面担保。
十七、公司开展的各种业务,严格执行合同制。
十八、公司开展对外承包业务所需设备材料由北京市物资局单列户头,列入计划,优先供应。
第六条 组织体制
十九、公司建立董事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根据需要设置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熟悉外事工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和国际法的专业人员。公司内部实行严格的责任制。
二十、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国外设置办事机构。
二十一、公司对外承包的业务,可分包给国内有关单位承担,并按照协议给予分包单位一定比例的外汇额度。
第七条 领导关系
二十二、公司是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一个局级单位,接受对外经济贸易部的业务指导。
二十三、由政府间商签的有关协议,涉外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承包公司间的业务协调等,均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归口。
二十四、公司有关承包工程、技术服务和劳务合作等项目报表,在报送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抄报对外经济贸易部。
二十五、公司在国外的机构、人员(包括合营公司的我方人员),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统一领导,在使领馆经参处或商务处的具体领导下工作,经营管理和技术业务工作由公司负责。
二十六、公司驻外机构的简报在报送国内的同时,抄送驻外使领馆经参处或商务处。公司在收到驻外机构简报后,及时抄送对外经济贸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