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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1〕4号
  2. [发布日期] 1981-01-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控制各单位上年结余存款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1]4号各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控制各单位上年结余存款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具体规定,请认真传达贯彻执行。

  一、关于控制范围,除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以外,作如下补充:

  1、农村生产队和农村社队事业单位、城市街道事业单位、街道生产服务联社、市区劳动服务公司,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的待业知青组织,不属于控制范围。

  2、农工商联合企业、国营企业与农村社队或城市街道合营的企业,属于控制范围。

  二、对各单位的上年结余存款(包括限额拨款结余),各基层银行按一月二十一日各单位的存款余额先行控制,然后再将上年年底至一月二十一日的差额予以补控(一月二十一日以前各单位已经开出的支票有效)。

  三、按紧急通知第二条规定,各存款单位开列的可以继续使用的资金清单,必须经市、区、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市、区、县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使用。

  四、企业专项基金与流动资金在银行是一个帐户的,属于流动资金性质的支出,银行可以拨付。但企业必须在一月三十一日前报请开户银行将企业专项基金从流动资金帐户中划出,如不划出,可继续参与周转,但不能再作专项开支。

  五、国务院授权本市在不超过全市实际控制结余存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范围内可以动用的单位结余存款,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分别根据本地区控制结余存款情况,在百分之十的范围内,与有关部门协商,向各主管部门分配指标。各单位动用时,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市、区、县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动用。

  六、各单位按规定清理以后的上年结余存款情况,于二月十日前,分项列表,按财政缴拨款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为了切实做好控制上年结余存款的工作,财政、银行应抽调一定数量的骨干力量,集中一段时间,专门办理此项工作。

  清理上年结余存款中的具体问题,市人民政府责成财政、银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有关具体手续、表格、清单等,由市财政、银行另行规定印发。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控制各单位上年结余存款的紧急通知

国发〔1981〕2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狠抓调整、稳定经济的方针,严格财政管理,控制货币投放,保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现在就控制各单位的上年结余存款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除了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农村社队企业和城市街道企业,以及所有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以外,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一九八○年年底在银行的存款(包括预算外资金),一律按银行帐面数字先予控制,非经批准,不得动用。在具体做法上,基层银行可按文到之日各单位的存款余额进行控制,然后再将上年年底至文到之日的差额予以补控。

  二、下列资金,允许存款单位据实开列清单,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继续使用,以保证企业生产和各单位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1、地方各级财政的预算周转金,以及按规定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预算结余资金(按一九七九年规定的项目结转,不得增加新的结转项目)。

  2、基层生产建设单位和商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和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一九八○年提取尚未用完的大修理基金和国家计划内的基建未完工程资金,以及关停企业和停缓建单位必要的工程维护费和人员工资。

  3、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费和奖金,中小学学杂费和勤工俭学收入,以及周转性质的资金(如房管部门的房租收入、医院和剧团周转金等)和个人性质的存款(如伙食费、住院押金、托儿费等)。

  4、按照国家规定由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设置的各种专项贷款基金的结余资金。

  5、基层组织的党费、团费和工会经费的结余存款。

  三、下列资金,经过清理审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划转帐户:

  1、各单位应缴未缴的财政收入,由原存款单位补交入库。

  2、单位之间暂存、暂欠的资金,由原存款单位清理归还,并由收款单位按规定转入控制存款户。

  3、在途资金及其他因故未控、漏控的资金,由存款单位主动转入控制存款户。

  企业专项基金参与流动资金周转的,可继续参与周转,但不准中途变更用途,另行安排开支。

  四、按照上述规定经过清理以后,各单位在银行的结余存款,除了购买国库券以外,一律不准动用。非动用不可的,地方财政结余,应报国务院批准;单位结余,国务院授权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调整经济、紧缩开支和控制货币投放的要求,在不超过本地区实际控制结余存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范围内,分别轻重缓急批准动用。既要从严从紧,又要注意把经济搞活。中央级单位动用结余存款,在北京的,由各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驻在外地的,由地方负责审批。

  五、上述经过清理留归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和经过批准允许动用的资金,在使用时仍须加强管理,从严控制。企业流动资金和周转性质的资金,只能用于周转需要,不准安排新的开支,更不准搞基本建设。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只能按国家规定的发放条件和提取比例执行,不准滥发奖金和福利补贴。应当划转帐户的资金和应控未控的资金,必须按规定如数划转和补控,不准弄虚作假,转移资金,逃避控制。违反国家上述规定的,一律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六、部队系统上年结余的控制办法,由总后勤部根据上述原则,另行规定。

  七、各单位一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银行的存款数字,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分行,应在一九八一年一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总行。为了便于掌握和控制上年结余存款情况,各级银行要将各单位应予控制的存款,另设控制存款帐户进行管理。各单位清理以后的上年结余存款情况,应分项列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各省、市、自治区应于一九八一年二月底以前将清理后的数字汇总报送财政部。

  控制上年结余存款是一项涉及面很广、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要向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说明:控制上年结余存款,并不改变现行体制,其目的是配合经济调整,控制货币投放和稳定市场物价。不如此,货币投放继续增加,市场物价继续上涨,工人农民已经初步改善了的生活和企业已经扩大了的自主权,将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各单位控制开支,维护财政信贷平衡,保护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是既顾全大局,又兼顾局部。分担小困难,正是为了避免大困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抽调一定数量骨干力量,专门办理此项工作。

  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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