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2〕54号
  2. [发布日期] 1982-04-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82]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原则批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代表所提意见加以修订,公布施行。”遵照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现将修订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一、陆禹副市长关于《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二、北京市一、二类大街名单。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首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近郊区和远郊城镇。凡在这些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不准在街巷乱堆物料、乱摆摊子;不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尿;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冰棍纸(棒)和废纸、烟头等污物;不准随地吐痰、随地便溺。

  临街楼房、阳台、院墙、广告牌、画廊、橱窗、牌楼、商店门面等建筑设施,各主管单位要负责管理维修,经常保持整洁、完好。不准涂写、刻画、粘贴海报和招贴。

  凡经批准占用街巷两侧进行施工、作业的,要保持清洁,遮挡整齐。售卖蔬菜、瓜果、饮食的商业棚摊,应设置必要的垃圾容器,教育群众将瓜果皮核、菜帮菜叶、包装纸(盒)等废物扔进垃圾容器内,并确定专人按规定的保洁范围随时清扫,以保持棚摊的整洁。

  在街道上,各类工程弃土、弃料,清掏下水道的污泥和栽种整修树木所出的渣土、树枝,由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负责清扫干净。市区一、二类大街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其他街道应在三天内清运完毕。

  第四条  维护街巷、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一、二类大街和无单位无居民的便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清扫保洁。其他街巷、便道和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所辖地区的单位、居民划段分片清扫保洁,或交纳保洁费,由保洁员负责清扫。清扫工作要在上午六时半前做完。繁华街道、繁华地区要随时进行保洁。

  载运散体、流体物品的车辆,要捆扎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遗洒、飞扬。凡进入市区的兽力车,不得遗弃牲畜粪便。

  飞机场、火车站、影剧院、体育场、公共电汽车始末站、公共停车场、公园、绿地、风景游览区、大商场等公共场所,应由本单位或指定的单位做好保洁工作。

  冬季降雪,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在当地政府划分的地段内自带工具及时参加扫雪、铲冰的义务劳动,以保证交通畅通和环境整洁。撒过盐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旁和绿地内,以免影响树木和花草的生长。

  新建道路在投入使用前一个月,由市政工程局通知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进行接收和清扫的准备工作。正式通行之后,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或街道保洁员负责清扫保洁。

  第五条  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管理,设置垃圾容器,确定专人负责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搞好环境卫生。

  第六条  在市区和近郊居民区不准养鸡、鸭、鹅、鸽、兔、羊、猪、狗等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饲养警犬、信鸽和供科研、教学用的狗、兔等,要经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近郊区农业社、队和农户饲养的禽畜,要有栏有圈,搞好卫生,不得孳生蝇蛆。禁止在街上放养禽畜。

  第七条  各单位和居民院,要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分片包干,定时清扫,及时消除蚊蝇孳生地,除四害、讲卫生,保持室内外整洁。

  第八条  加强公共卫生设施的管理。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维护公共厕所、果皮箱、垃圾桶(台)、污水池等公共卫生设施的完好和整洁,不准随意搬动、拆除和损坏。

  重点地区、公共场所和便道的果皮箱、垃圾桶,由环境卫生管理局和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维修,并保持整洁。

  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居民委员会维修和保洁;房管系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厕所,由房产所属单位维修,使用单位或个人保洁。各类厕所均应做到不坏不漏,不孳生蝇蛆。

  城市下水道要经常保持畅通,如有损坏堵塞,由主管单位及时修理。

  改建和新建居民区、商业区,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公共厕所、收集垃圾的设施以及清洁工人的工作用房,其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参加规划、设计的审议和竣工验收。

  因施工、作业需要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或断路影响垃圾、粪便清运的,施工、作业单位要在施工前,报告所在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并采取妥善措施后再行施工、作业。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作业单位要负责予以重建。

  第九条  加强垃圾、粪便管理。

  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运的生活垃圾,单位和居民要倒入指定的垃圾容器中,在还没有设置垃圾容器的地方,要在路灯亮后,到指定的垃圾站倾倒。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在规定的时间内运到指定的垃圾场,做到按日清理,车走站净;由各单位自行清运的垃圾,也要运到指定的垃圾场,做到按日清理,车走站净。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农贸市场的非生活垃圾、渣土,不准倒入生活垃圾中,要自行清运或托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居民户修建房屋的渣土,也要自行清运或托运到指定的垃圾场。

  城区厕所的粪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负责及时清掏。关厢及关厢以外厕所,除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掏外,也可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区农业局组织郊区农业生产队分片包干,签订协议,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清掏。化粪池由房产主管单位委托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农业生产队清掏。禁止私人掏粪。容量小或损坏堵塞的化粪池,由房产主管单位负责增建、维修或疏通。

  水源井、食品工厂周围,禁止设置积肥场、粪库,禁止晾晒粪便。近郊菜区堆肥场,由公社统一规划设置,要封闭发酵,搞好卫生。所有积肥场、粪库、粪池、积水坑洼,在蚊蝇孳生季节,要定期喷洒高效低毒杀虫药;粪库、粪池都要加盖密封,不得孳生蝇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对于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妨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除进行批评教育,令其就地搞好卫生外,分别情况处以警告、罚款、没收物资、拘留、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等废弃物者,罚款五角。

  2、乱倒垃圾、污水、粪尿,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画、乱贴者,罚款一元。刻画破坏严重者,要赔偿损失。

  3、乱倒渣土,乱放物料、包装箱、筐,不按规定及时清除工程弃土、弃料、污泥、剪掉的树枝者,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昼夜罚款五角,或没收其物资,并处直接责任者五元的罚款。

  4、遗洒散体、流体物品、遗弃牲畜粪便者,处驾驶人员三元罚款。

  5、街道上的商棚商摊,环境卫生状况不好者,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元的罚款。

  6、非法饲养禽畜和在街上放养禽畜者予以没收。

  7、偷窃、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者,加倍赔偿损失。

  8、对拒不认罚、教育无效者,污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察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违反本规定的其他妨害市容环境卫生者,可参照以上条款进行处理。

  所有罚款和处理没收物资所得款,均缴区(县)财政,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用于加强本地区市容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正常情况下不按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粪便,对责任者按照行政管理制度认真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发动群众,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民警作为执法队伍具体执行本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应协助市容环境卫生民警执行任务。未设置市容环境卫生民警的县,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民警或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执行任务时,应佩带标志,罚款时要开给收据。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市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进行解释。

附件一

关于《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书面)――一九八二年三月在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北京市副市长陆禹

  去年八月在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白介夫副市长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在“关于上半年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为了健全城市卫生管理法制,市人民政府拟就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起草一个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十四次常委会议以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经过反复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现在提请各位代表审议。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它的市容环境卫生的好坏,直接反映了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和整个中华民族的精神面貌,是国内外人士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中央书记处关于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中要求我们把北京建设成为全国环境最清洁、最卫生、最优美的第一流城市。贯彻中央的四项指示,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第一位,从清洁卫生做起,把首都的市容环境卫生搞好,是我们全市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两年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首都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所改善,但是当前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市容环境的脏、乱状况尚未根本好转,与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同首都的地位很不相称。为了从根本上改变首都市容环境卫生的面貌,除了要继续进行卫生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讲卫生爱清洁的自觉性以外,当前迫切需要健全卫生法制,制订一个全市人民共同遵守的市容环境卫生法规,以便于有法可依,加强管理,逐步实现中央向我们提出的目标,努力把首都建设成为最清洁、最卫生、最优美的第一流城市。现在提请审议的这个规定草案,是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市革命委员会颁布的《城市卫生管理的试行规定》(即“十二条”)的基础上,征询了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之后拟订的。原“十二条”是包括了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的一个综合性规定,颁布试行以后,对动员群众搞好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起了积极作用。几年来,国家先后颁布和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城市交通规则》,本市也制订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原“十二条”中有关食品卫生和道路交通管理的内容已被分别纳入上述条例、规则之内。同时,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新住宅区的兴建,农贸市场和商业、服务业的发展,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十二条”有些内容现在已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要求,有些规定也有不完善之处,因此,有必要对“十二条”进行修订。现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总结了近几年来贯彻执行“十二条”的实践经验,针对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十二条”作了删节、修改和补充,力求使这个规定比较符合实际,能够更好地贯彻实施。

  下面仅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和实施问题作一些说明:

  一、关于这个规定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草案)的第一条讲了制订这一法规的法律依据。这些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条“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第二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关于妨害公共卫生或市容整洁的处罚条款。国家颁布的其他有关法令、条例和本市公布的有关法规和政令也是制订本规定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第二条讲的是适用范围,这一规定适用于城近郊区和远郊城镇,远郊农村则不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近郊区农村与城市接壤地区的卫生状况对城市环境卫生有直接影响,因此在第六条和第九条中对这些地区的环境卫生,特别是关于蚊蝇孳生地的处理和禽畜的管理方面,也作出了必要的规定。

  二、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

  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中对市容环境卫生提出了要求。当前市容环境卫生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没有形成一个人人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卫生的社会风尚,仍然存在着多数人在制造脏乱,少数人在治理脏乱的情况,草案第三条规定“不准在街巷乱堆物料、乱摆摊子;不准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尿;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冰棍纸(棒)和废纸、烟头等污物;不准随地吐痰、随地便溺”。这“四不准”是对每个单位和个人提出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的共同要求,是人人必须遵守的公共卫生标准。这里着重说明一下关于“不准随地吐痰”的规定,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有的同志认为,随地吐痰是人们长期形成的一种不良习惯,改变这种习惯一时不易做到,担心这样规定以后执行不了,将影响法规的严肃性;绝大多数同志认为,随地吐痰既容易导致传播疾病,也严重影响首都环境卫生的面貌。国内外卫生先进城市的工作经验证明,只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辅之以必要的处罚,并坚持不懈地做下去,这种不良习惯是会逐步得到改变的,因此很需要列入这个规定。同时,上海、广州等城市实行不准随地吐痰的规定以来,效果也好。《规定》(草案)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制,草案中也作了规定。比如: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一、二类大街和无单位无居民的便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洁队清扫保洁。其他街巷、便道和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所辖地区的单位、居民划段分片清扫保洁,或交纳保洁费,由保洁员负责清扫”;“公共场所,应由本单位或指定的单位做好保洁工作”,并规定了主要街巷完成清扫保洁任务的时间,这体现了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维护公共卫生。

  关于商业棚摊和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是市容环境卫生中近几年来出现的新的矛盾。近两年来,本市大力发展商业、服务行业,增辟了农贸市场,活跃了经济,方便了群众。但由于卫生管理工作还没有跟上,也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的整洁。占用街巷两侧设置售卖蔬菜、瓜果、饮食的商业棚摊,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所以在本规定中对占地的批准手续问题就没有再加以重申,只在第三条第三款中规定,这些棚摊“应设置必要的垃圾容器,教育群众将瓜果皮核、菜帮菜叶、包装纸(盒)等废物扔进垃圾容器内,并确定专人按规定的保洁范围随时清扫”;第五条规定“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管理,设置垃圾容器,确定专人负责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搞好环境卫生”。这些规定都是必要的。

  三、关于公共卫生设施的管理。

  多年来,城市的公厕分别由环境卫生、房管和房产所属单位修建和管理,起草这一规定时照顾到了历史情况,强调了各负其责,因此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居民委员会维修和保洁;房管系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厕所,由房产所属单位维修,使用单位或个人保洁。”第四款规定“城市下水道要经常保持畅通,如有损坏堵塞,由主管单位及时修理。”各有关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或个人要按照这些规定真正把自己的责任担当起来。

  近几年来,在市政建设中,拆除了一些环境卫生设施没有及时重建;改建和新建居民商业区没有同时规划和建设公厕以及收集垃圾的设施,都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针对这些新情况,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改建和新建居民区、商业区,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公共厕所、收集垃圾的设施以及清洁工人的工作用房,其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应参加规划、设计的审议和竣工验收。”第六款规定“因施工、作业需要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或断路影响垃圾、粪便清运的,施工、作业单位要在施工前,报告所在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并采取妥善措施后再行施工、作业。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作业单位要负责予以重建。”

  四、关于罚则。

  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着重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讲卫生、爱清洁的自觉性,同时必须加强卫生法制观念,对于妨害社会公共卫生行为的,除批评教育外,还要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罚。关于处罚的原则和办法在第十一条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制订的。

  五、关于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过去城市卫生管理的规定不能很好地贯彻实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一支有力的执法队伍。这次《规定》明确了由新设置的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民警在区(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应协助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民警执行任务。未设置市容环境卫生民警的县,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员执行。这就使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在组织上有了保证。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制订和贯彻执行,是本市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各个部门、各个单位的工作和千家万户的生活。在实施之前,要用一段时间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使这个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共同遵守。公安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执法队伍的组建和训练,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水平和执法的自觉性。我们相信,这一规定正式生效实行之后,一定会把全市人民更好地动员起来,自觉地维护首都的市容环境卫生,使首都的卫生面貌有一个新的突破。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草案)》,已印发给各位代表,请予审议。

附件二

北京市一、二类大街名单

  东城区一类大街:

  北京站街、建国门大街、东长安街、雍和宫大街、东四北大街、东四南大街、东单北大街、崇文门内大街、王府井大街、台基厂大街、大华路、正义路、五四大街、景山前街、地安门东大街、东四十条、八面槽、东四西大街、朝内大街、北京工人体育馆北路、王府大街、前门东大街、北京站西街。二类大街:

  和平里北街、和平里南街、和平里东街、朝阳门北小街、朝阳门南小街、安外大街、安内大街、交道口东大街、东直门内大街、交南大街、美术馆东街、美术馆后街、东华门大街、东安门大街、晨光街、北池子大街、南池子大街、鼓楼东大街、东安门南街、东安门北街、景山东大街、景山后街。

  西城区一类大街:

  西长安街、复兴门外大街、复兴门内大街、三里河路、新街口南大街、新街口北大街、西四北大街、西四南大街、西单北大街、宣武门内大街、府右街、人大会堂西路、西安门大街、文津街、景山前街、阜成门内大街、阜成门外大街、地安门外大街、地安门西大街、西直门内大街、北新华街、南长街、北长街、西四东大街、西二环路、月坛北街、前门西大街、宣武门西大街。二类大街:

  新街口外大街、德外大街、德内大街、西什库大街、西皇城根北街、西皇城根南街、旧鼓楼大街、鼓楼西大街、地安门内大街、柳阴街、龙头井、反帝西路、西直门外大街、白塔寺东街、太平桥大街、闹市口南北街、车公庄大街、百万庄大街、月坛南街、展览馆路、三里河东路、南礼士路、平安里西街、民族宫南街、景山西街、景山后街。

  崇文区一类大街:

  前门大街、前门东大街、天桥南大街、永内大街、崇外大街(至天坛东门)、西花市大街、天坛北路、体育馆路、光明路。二类大街:

  东花市大街、广渠门内大街、广渠门外大街、柳树井大街、夕照寺大街、天坛东路、永定门东街、幸福大街、永外大街、安乐林路、永定门车站路。

  宣武区一类大街:

  前门西大街、南新华街、宣外大街、长椿街、广内大街、骡马市大街、珠市口大街、虎坊路、白广路、白纸坊东街、太平街、陶然亭路、西经路、北纬路、永安路、东琉璃厂、西琉璃厂、永定门西街、宣武门西街。二类大街:

  广外大街、北滨河路、南滨河路、南手帕口、白纸坊西街、右安门大街、牛街、东经路、万明路。

  朝阳区一类大街:

  首都机场、东环北路、北使馆区、工人体育场东西南北路、朝阳门外大街、朝阳路、南使馆区、建国门外大街。二类大街:

  东三环东路、东直门外斜街、白家庄路、光华路(东段)、建国路芳草地、金台路西路东路、广渠门外大街――大郊亭、东三环东路(双井――老虎洞)、西大望路(玻璃总厂――红庙北)、和平街、酒仙桥――大山子。

  海淀区一类大街:

  三里河路、白石桥――三环路、新外大街。二类大街:

  阜成路、复兴路、羊坊店路、永定路、万寿路、翠微路、五棵松――玉泉路、白石桥南路、西机路、西三环――颐和园、海淀西大街、海淀南大街、中关村路、香山――一卧佛寺、德清路、三环西路、成府路、学院路、学院南路、体育学院路、北毛路。

  丰台区一类大街:

  丰台大街。二类大街:

  三营门――万源路、永定路――南苑、京周公路(长辛店南头到北头)、长辛店桥西、芦沟桥(京周公路)、东铁营三环路、东高地(商场――六营门)、南苑(警卫路)、新华路、大红门街、蒲黄渝、丰台桥南、桥南一条、桥南二条、桥南三条、芦沟桥丰台路、长辛店大街、丰台路南段、右安门外大街。

  石景山区二类大街:

  石景山路(玉泉路――首钢大东门)、古城大街、京门公路中段(苹果园――金顶街)。

  凡未列入上属名单的街道均属于三类大街。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