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颁发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制定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市科委关于贯彻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对高级工程师授予技术职称和颁发证书,市人民政府委托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
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关于颁发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279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科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颁发《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按照此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望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告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以便补充修订,使之逐步完善。
国务院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颁发《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为了适应全国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充分调动工程技术干部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刻苦钻研科学技术,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亟需对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问题作统一的规定。
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倒行逆施,我国广大科学技术干部受到迫害,科学技术事业遭受摧残,科学技术干部考核、晋升制度全部破坏。全国科学大会以后,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委陆续恢复了科学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积极进行了考核晋升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目前在确定和提升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的工作中,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技术职称和技术管理职务混淆,定名也很不一致,名称有十种之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本来是技术管理职务,有的部门也用作技术职称;二、同一职称在不同部门的考核标准很不一致;三、考核和评定的组织尚未建立和健全起来;四、确定和提升技术职称的程序和审批权限也不统一。这种状况很不利于工程技术干部的培养、考核、选拔、调配、统计和工资福利等工作。广大工程技术干部也热切希望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定。
一九七八年下半年,我们经过调查研究,在召开工程技术干部和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的基础上,草拟了《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广泛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工业部委的意见,并多次同工程技术专家、教授和中、青年工程技术干部研究,反复进行修改后,制定了现在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着重考虑了以下四点:一、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师。其中,高级工程师相当于教授和副教授,工程师相当于讲师,助理工程师相当于助教。这样,有利于生产、科研、教学等各方面的科学技术干部的统一管理,组织交流,并便于同国外的交往;二、确定和提升技术职称,主要依据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当考虑学历及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三、确定和提升技术职称,必须由科学技术专家组成的技术(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强调了发挥技术(学术)组织的作用,避免党政包办代替的现象;四、鉴于目前的工资级别,已经不能反映实际的技术水平和贡献,因此提升技术职称不应受工资级别的限制,在今后调整工资时作为晋级的一种依据。
现将《暂行规定》送上,请审批。如无不当,建议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执行。
国家科委
国家经委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一九七九年七月三十日
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培养和正确使用工程技术干部,做好考核和晋升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技术干部的积极性,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师。
第二条 确定和提升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钻研科学技术,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 确定和提升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以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干部,见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力和同等技术水平的,确定为技术员。
第五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技术员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
(一)能够完成一般生产、设计、试验、科研任务;
(二)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三)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提升为工程师: (一)有独立承担工程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一定成绩;
(二)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三)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提升为高级工程师:
(一)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的重要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显著成绩;
(二)有系统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三)能组织和指导较大的工程技术设计、施工、科研工作,或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的论著,或能制订、审核现代化重大工程的生产建设、科研、设计项目;
(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八条 在技术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某些特长,能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比较显著成绩的工人或技术员,提升为技师。
第九条 确定或提升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每一至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对于有突出成就的,可随时考核,破格提升。
第十条 对各级工程技术干部的考核,主要根据他们的工作成果、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进行评议。对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除评议其业务成绩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干部确定或提升技术职称,按科学技术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应的技术(或学术)组织评定。各级技术(或学术)组织的组成,由各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干部,必须填写业务简历表,提出工作报告或学术报告,经过技术(或学术)组织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记入人事和业务考绩档案。对取得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干部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确定或提升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科学技术干部的,应当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称的,应当撤销其所骗取的技术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生产、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单位和各级管理机构中的工程技术干部。对长期担任教学、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干部,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采用教学人员或研究人员的技术职称。
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组织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工程技术干部确定或提升技术职称,按科学技术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应的技术(学术)组织评定。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所属有关单位都应建立评定科技干部技术职称的技术组织――评定委员会。
有的单位已经建立了技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如果机构比较健全,人员条件符合要求,(如技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人数较多,可选择一部分)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负责技术考核评定工作,不必另行建立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各级评定委员会按科学技术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主管机关批准并授权评定技术职称。
相当于处级(县级)基层单位的评定委员会,至少必须有三名工程师参加,也可以推选个别老技师参加,负责对技术员、助理工程师的考核评定工作。
相当于司局级(地区级)单位的评定委员会,至少有三名高级工程师和若干名工程师组成,负责对工程师、技师的考核评定工作。
省、市、自治区根据各自的工业特点和技术力量状况,可成立若干个省级评定委员会,由省、市、自治区内若干知名高级工程师参加,负责考核评定高级工程师的工作。省、市、自治区也可以将某项专业的评定委员会设在省、市、自治区内该项工业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作为该行业省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该行业高级工程师的考核评定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的评定委员会,可以由本系统若干知名高级工程师组成,负责对高级工程师的考核评定工作。
第三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七至十五人。委员的产生可以采取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提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由本单位技术人员酝酿推荐,经同级主管机关批准。委员任期三年,连选连任。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二人,由委员推选产生。
第四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工程技术干部组成,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五条 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考核小组或聘请外单位有关专业的著名工程技术专家、教授,作为顾问,参加对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考核评定工作。
第六条 评定委员会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要鼓励委员大胆发表意见,内部讨论的情况不得向外泄露。为了保证质量,采取无记名投票,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才算通过,通过后写出评语。
第七条 本单位科技人员较少,技术力量薄弱,不能单独成立评定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定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定。 第八条 对科技人员较多、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的评定委员会,可以经过上级主管机关同意授予某个专业方面高一级的评定权限。
第九条 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应负责作好有关考核评定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各项组织工作和材料准备等。
第十条 考核和评定技术职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评定委员会必须掌握有关科学技术方针、政策,严肃认真,大公无私,实事求是。
第十一条 无论单位或个人对授予技术职称提出不同意见,评定委员会均应严肃认真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如发现技术人员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称的,上级主管机关有权撤销其所骗取的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如发现评定委员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科学技术干部等违反《暂行规定》的情况,上级主管机关可以停止其行使职权。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一九八○年一月十五日
市科委关于贯彻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委京发〔1978〕156号文件和市革委京革发〔1979〕357 号文件中,与《暂行规定》精神不符合的,以《暂行规定》为准。
二、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建立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或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定组织)。已经建立但不符合要求的应予调整、加强。
已经建立学术(技术)委员会的,经同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兼任技术职称考核评定工作。
确定、套改和提升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须经相当于县团级(厂、处级)单位的评定组织评定,按工程技术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
确定、套改和提升为工程师、技师,须经相当于局级单位的评定组织评定,局一级行政机关授予技术职称。局一级评定组织,可根据本系统情况,下设若干专业评定小组,小组长由局一级委员兼任。
确定、套改和提升高级工程师,须经市一级评定组织(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定,由市政府授予技术职称。高级工程师的初评工作,由各专业局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组织同行审议,提出评定意见。
基层单位技术力量薄弱,不能单独成立评定组织的,可以由上一级的评定组织进行考核评定;也可以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组成评定组织。区县局不能单独成立评定组织的,由市有关专业局评定组织负责对口考核。
局一级评定组织名单,各单位要于五月十五日以前报市科委备案,今后如有变动随时上报。
三、严格按《暂行规定》对已经确定的技术职称进行套改、复查验收和颁发证书。
1、原有一至六级工程技术人员可直接套改为高级工程师,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原七级以下正副总工程师,如系依据市委京发〔1978〕156号文件中的晋升条件,经局以上评定组织考核评定的,可套改为高级工程师,过去根据工作需要做为技术领导职务任命的,则按其任命前的技术职称进行套改。
2、对于虽已达到国家技术六级以上工资,但没有确定级别的工程技术干部,不能简单的按工资额套改,应由评定组织,根据其业务技术水平,适当考虑资历,确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3、一九六六年底以前确定的七级以下工程师及一九六七年一月以后经过考核晋升的七级以下工程师,仍确认其工程师职称,不再重新履行考核程序。 4、一九六六年底以前确定的技术员(包括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大学毕业未确定职称的工程技术干部)及以后根据市委京发〔1978〕156号文件精神,经考核确定晋升的技术员,直接套改为助理工程师;助理技术员(包括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中专毕业未确定职称的工程技术干部)套改为技术员,不再履行考核程序。
5、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晋升的工人工程师,现在仍做技术工作的,一般可以套改为工程师。如本人同意也可以套改为技师。
6、未经考核晋升的工程师、技术员和助理技术员、技师,需要按《暂行规定》补行考核评定,符合什么标准确定什么职称。对经过补行考核评定,不符合现有职称标准,一部分经过一定时间努力可以达到的,可暂保留原定职称(工程师暂不发证书),待经过一至二年再补行考核评定一次,达到标准,正式确定其职称;一部分条件太差的,不予保留原定职称。
7、曾经有过技术职称,现在不从事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按原有技术职称套改,不搞考核晋升。已经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由原单位负责进行套改工作。
8、《暂行规定》颁布前晋升的助理工程师、副工程师等,可按《暂行规定》重新进行考核,够工程师条件的晋升为工程师,如不具备工程师标准,保留助理工程师和副工程师职称,待条件成熟后再晋升为工程师。
9、从部队转业复员的工程技术干部,如果原系大中专毕业生,在部队已取得助理技术员、技术员、工程师等技术职称,转业复员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以根据原有技术职称进行套改。如果在部队具有技师、机械师等称号,转业后仍从事技术工作的,应按《暂行规定》标准,重新考核评定技术职称。
10、工程技术干部考取研究生、留学生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进修生,学习期间可根据原有技术职称套改暂不晋升。待学习结束后再按规定进行考核评定晋升技术职称的工作。
11、有学历或曾有过技术职称的干部,已转为工人的,不进行套改。如本人要求再改为技术干部,必须根据工作需要由人事部门批准,经过考核可以重新授予技术职称,改作技术干部工作。
12、所有工程技术人员套改技术职称后,一律由主管机关填写《套改技术职称证明书》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13、套改技术职称工作完毕后,以区县局为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总结工作,并填报工程技术干部套改技术职称情况统计表,连同总结材料,于七月底前,报主管部委和市科委。
四、目前尚未对科技人员进行考核晋升的单位,可在套改原有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的同时,按《暂行规定》进行考核晋升工作,也可以先套改,后考核晋升。
五、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生、中专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过考核,符合什么样职称条件就确定什么技术职称,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水平的,可以定为助理工程师,达到中专毕业水平的,可以定为技术员。不具备技术员条件的暂不定职,有条件脱产补课的,要给他们一年或更多一点学习时间;没有条件脱产学习的,也要尽量组织他们业余学习,尽快补上缺课,然后根据学习成绩和工作表现,授给相应的技术职称;个别条件实在太差的,可以另行分配其他合适工作。
六、技师是技术干部,主要是从少量有独特技能的技术工人和工人技术员中提升,其技术水平要求达到本工种最高水平,并在某方面有独到之处。具备了大学毕业程度的也可以晋升为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
七、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建立科学技术干部业务考绩档案的统一式样的通知》,建立全市科技干部业务考绩档案,按统一格式由本人和组织认真填写,由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分级管理。助理工程师以下由基层单位保管;工程师由主管局保管;高级工程师由市科委保管。
业务考绩档案的原始材料,如业务自传、技术工作总结、报告、论文、技术成果等等,由基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存,单位业务负责人、学术(技术)组织和主管部门可随时借阅。
业务考绩档案项目的变动情况,基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负责及时填补,工程师以上变动情况每年年初向主管部门填报《业务考绩卡片》,晋升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其业务考绩档案同时上报主管机关。 农业、科研、医药及教学等技术干部业务考绩档案亦按上述要求建立。全市所有技术干部的业务考绩档案争取六月底以前建立完毕,分送主管机关。
技术干部调动工作时,其业务考绩档案应随同人事档案一齐转出。
八、确定、套改和提升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是关系到广大工程技术干部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为四化发现、选拔人才的途径,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组织力量,认真做好。
全市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认真领会、熟悉《暂行规定》的条文和精神实质,提高管理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集中力量做好套改、晋升工作。工作中要注意工作方法,及时总结经验,当好各级领导和各级技术职称评定组织的参谋。
中央、北京市双管(以部管为主)的单位,套改、评定技术职称和建立业务考绩档案工作,主要根据各主管部部署进行。北京市为了掌握一般情况,要求各双管单位套改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技术干部套改技术职称情况统计表一式二份,分送市主管部委和市科委。
一九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