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0〕16号
  2. [发布日期] 1980-03-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北京分局《关于贯彻执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京政发[1980]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北京分局《关于贯彻执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

(80)京中汇字第010号

市人民政府: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80)汇综字第299号“关于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的通知”说:“为加强外汇管理,禁止外币在国内市场计价流通,维护社会主义的金融秩序,中国银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98号及〔1980〕2号文件规定,以及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关于发行‘外汇兑换券’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示,决定自四月一日起发行‘外汇兑换券’”(以下简称“外汇券”)。并寄发了《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和内部规定,以及宣传提纲。现将贯彻执行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和我们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外汇券发行后,本市原来收取外币的单位,应立即停止直接收取外币。同时,希望各有关部门相互协作,加强市场管理,如发现黑市买卖外汇券,应坚决取缔。各单位对收入的外汇券要严防转让或被套换;对经常有外汇券收入的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二、关于外币代兑点的业务问题。

  本市现有二十五个外币代兑点。在中国银行机构极少的情况下,这种代办形式对方便外宾、增加外汇可起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不利于外汇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利于外汇资金的加速周转(代兑点收兑的外币及支票,须到次日或隔日才能送交银行),不利于节约人力(代兑点收兑的外币,银行还要逐笔核点一次)。外汇券发行后,将出现一些单位既由其代兑点办理外汇券兑出业务,又通过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取外汇券的情况,这很容易产生漏洞。因此,我们的意见是:中国银行应逐步增设机构,直接办理各项外汇业务。在目前情况下,原有各代兑点都可办理外汇券兑出业务,但不办理退汇;少数确有必要办理退汇的,由中国银行北京分行派员到代兑点办理。以后逐步将代兑点撤销,由中国银行所设机构代替。今后新建外宾比较集中的单位,如外贸中心、接待外宾的饭店等,应事先安排中国银行设置机构的办公地点,以利于开展外汇业务。

  三、按照《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外汇券使用范围的规定,对全市使用外汇券的范围,我们的意见是:

  (一)凡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费用由我方担负的除外),在专门接待他们的旅行社、商店、商品专柜、宾馆、饭店、俱乐部(如:北京饭店、前门饭店、民族饭店、华侨大厦、北纬饭店、向阳二所、体育学院招待所、首都国际机场宾馆、国际俱乐部、北京市友谊服务公司、北京文物商店、故宫外宾服务部、工艺品信托商店、北京工艺美术服务部、友谊商店、天坛燕山书画店、建华皮货服装店、懋隆商店、语言学院友谊小卖部、市纺织局八达岭旅行商品门市部、北京饭店外宾服务专柜等,以及听鹏馆、中国画片社、外文书店、友谊食品店、民族宫、颐和园管理处、八达岭管理处、首都国际机场的进口商品寄售点)购买物品或支付费用,必须使用外汇券。确定那些单位对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必须收取外汇券,应由市有关局等单位提出,经我局批准。

  (二)凡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支付去港澳地区的直通火车票款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支付国内外航线的飞机机票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支付国际电讯、托运国际包裹,支付以外币为保价的保险费用,均必须使用外汇券。

  (三)凡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在指定必须使用外汇券范围以外的单位购买商品或支付费用,可以支付外汇券,也可以支付人民币,有关单位不得强行收取外汇券。

  四、关于《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的内部规定第一条中所说“优待证”的领发问题,我们意见:本市区、县、局所属单位的有关人士所需“优待证”,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开介绍信,经区、县、局审核同意后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领取;市直属单位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开介绍信直接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领取。中央在京单位党的关系不在本市的,其所需“优待证”向总行营业部领取;党的关系在本市的,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领取。

  五、凡属国家批准,享有外汇留成的单位收取的外汇券,应及时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结汇,或暂时存入中国银行“外汇券帐户”。为便于加强对外汇券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方便单位送款,建议不享有外汇留成的单位,将收取的外汇券交本单位开户人民银行收帐,本单位不得私自保留,不得转让,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调换人民币,不得供本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违者按套汇论处。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市级各单位。

附件:

  一、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

  二、“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的内部规定

  三、宣传提纲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北京分局        

  一九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外汇管理,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以下简称外汇券)。

  二、外汇券的面额分壹百元、伍拾元、拾元、伍元、壹元、伍角和壹角七种,与人民币等值,不准挂失。

  三、外汇券只限在中国境内指定的范围内使用。

  短期来华的外国人,短期回来的华侨、港澳同胞,驻华外交、民间机构及其常驻人员等,在下列范围内购买物品或支付费用,必须使用外汇券。

  (一)各地专门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旅行社、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工艺美术服务部、文物商店、外贸中心和进口商品专柜;

  (二)专门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宾馆、饭店、俱乐部;

  (三)支付去港澳地区的直通火车、船只票款,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

  (四)支付国内外航线的飞机机票,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

  (五)支付国际电讯、托运国际包裹;

  (六)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分局)批准或根据有关规定应收取外汇券的单位。

  四、上述人员或机构凡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外币支付凭证,和汇入汇款等,均可向各地中国银行或其指定的外币代兑点兑换成外汇券。中国银行(或代兑点)兑出外汇券,应向顾客出具“兑换证明”。

  五、凭兑换人本人的“兑换证明”六个月内可以将持有的外汇券向中国银行办理转存人民币特种存款、外币存款,或兑回外汇,或携出、汇出境外。

  六、如将外汇券兑换成人民币,中国银行应凭“兑换证明”按其面额支付等值人民币,并在“兑换证明”上批注。兑出的人民币,除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在离境时可凭原“兑换证明”兑回外汇外,对其他人员及机构不能再兑回外汇。

  七、外汇券不得私自买卖,严禁投机倒把或伪造,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论处。

附件二

“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

的内部规定

(对外不公布,供内部掌握)

  壹、对在华的外籍专家、友好人士,和留学生等收取外汇券办法

  一、应聘或应邀在我国内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友好人士,外国在华的留学生、实习生向各地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工艺品美术服务部、文物商店购买商品,以及支付宾馆、饭店、国内航线机票、国际电讯的费用,可以使用人民币,但须出示国家外汇总局统一印制的“优待证”。此优待证由其所在单位向就近中国银行领取后发给,持有人离境后,应即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向原发证银行缴销。

  上述人士如乘坐去国外飞机或开往港澳地区的直通火车、船舶,托运国际包裹,和向外贸中心、进口商品专柜购货,应支付外汇券。

  二、“优待证”只限发给由我单位支付人民币工资或生活费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友好人士(包括与其本人在华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属)和留学生、实习生。

  对于根据合同由外国企业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自费来华的留学生、实习生,不发给“优待证”。

  贰、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收取外汇券办法

  三、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在“外汇券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点指定范围以外的单位,如餐厅、信托商店、游览场所、接待外宾的工厂小卖部等购买商品或支付费用,乘坐国内的船舶、汽车,以及购买国内火车和国际联运客票,列车就餐和托运行李、物品,可以支付外汇券,也可以支付人民币,有关单位不得强行收取外汇券。

  四、凡属我国内单位邀请的外宾、华侨、港澳同胞居住在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宾馆、饭店,如费用由我方担负的,可凭单位介绍信支付人民币。

  国内单位为赠送外宾而向友谊商店购买礼品,应凭单位介绍信经当地外事部门批准后,始可支付人民币。

  叁、对中国公民兑换和使用外汇券办法

  五、中国公民如要将所持的属于国家规定允许本人留成的外汇(侨汇除外)兑换成外汇券,或将外汇券兑换成人民币,均可受理,但不发给“侨汇物资供应票”。

  六、中国公民如要将上述兑得的外汇券转存外币存款或汇出境外,需提供原“兑换证明”(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和有关证件。中国银行经审核符合规定后,按当天外汇卖出牌价折算办理,并在“兑换证明”上批注金额。

  七、凡持有外汇券的中国公民,须凭单位介绍信和“兑换证明”才能向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商店或专柜购买商品,商店应在“兑换证明”上批注购货金额。

  肆、对国内单位收外汇券的管理办法

  八、凡属国家批准,享有外汇留成的单位(以下简称留成单位)收入的外汇券,应及时向中国银行结汇,或暂时存入中国银行“外汇券帐户”。收入的外汇券经结汇后才能计算应得的留成外汇。

  九、“外汇券帐户”不计利息。存户可向开户行领取支票簿,通过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之用。签发的支票必须指明抬头人,不准转让,不准取现。

  十、留成单位如将“外汇券帐户”所存余额的一部或全部转存其他外币存款,须说明原因,经中国银行批准后始能办理。办理时,银行按当天外汇卖出牌价计算。

  十一、凡属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单位,为便于找零,开始时可向当地中国银行预借适量的小面额外汇券,俟有外汇券收入后即行归还。

  十二、不享有外汇留成的单位,对收入的外汇券,必须及时售给中国银行,不得私自保留,不得转让,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调换人民币,不得供本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违者按套汇论处。

  十三、任何单位收入外汇券时,必须向顾客开具“外汇券专用发票”,或在发票金额栏内注明“外汇券”字样。

  十四、没有中国银行地区的单位,如收入外汇券,对不享有外汇留成的单位,可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外币代兑点兑换成人民币。人民银行代兑点对兑入的外汇券视同兑入外币,按兑入外币进行帐务处理。

  对留成单位收入的外汇券,应送交本省省会所在地的中国银行结汇,或存入“外汇券帐户”。

  十五、外汇券以角为最小单位,角以下的小数使用人民币辅币。

  十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将收入的外汇券向中国银行结汇,或向指定的代兑点兑换成人民币,一律按外汇券金额支付等值人民币,银行不扣收费用。

  十七、在外汇券发行前三个月内用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兑得的人民币,原兑换人本人或机构,如有需要,可凭“兑换证明”向中国银行兑换外汇券。中国银行按人民币金额支付等值外汇券,注销原“兑换证明”,按原兑换日期另开“兑换证明”。

附件三

宣传提纲

  一、关于发行外汇券的目的。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事业和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来自海外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成倍增多,专门为他们服务的宾馆、商店和其他服务部门也日益增加。为便于他们在这些场所购买物品和支付费用,区别于国内居民;同时又不准在这些场所使用外币,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以加强外汇管理。因此,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银行发行一种“外汇兑换券”,作为人民币的代用券,限制在指定的范围内使用。外汇券发行后,现在收取外币的商店及其他服务部门不得再用外币标价计收,改用人民币标价,收取外汇券,以维护人民币的统一。

  二、发行外汇券会不会在国内形成两种货币?

  外汇券只能在指定的范围内购买一些用人民币买不到的紧缺商品,或那些需要用外汇支付的费用。因此,它不同于人民币,只是人民币在这些指定范围内使用的一种代用券,是一种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凭证,同现在已在国内使用的中国银行人民币旅行支票和特种人民币支票一样,都属同一性质的银行支付凭证,并不是另一种货币。

  三、外汇券只限在指定范围使用,外宾购买商品时,会不会带来既要用外汇券,又要用人民币的不便?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已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对一些外宾经常去的商店、餐厅及其他场所,多配备一些品种,尽可能使外宾在这些地点买到所需要的商品,并直接收取外汇券;二是对指定范围以外的一些较著名或规模较大的一些国营商店、餐馆等也可接受外汇券,以尽量避免外宾携带两种票券。

  四、对长期在华工作、学习的专家、留学生等,他们领取的工资和生活费都是人民币,使用外汇券后,到友谊商店买商品没有外汇券,怎么办?对这个问题,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已印制一种免收外汇券的“优待证”,由所在单位发给他们,凭此“优待证”到友谊商店、工艺美术服务部、文物商店购买物品,支付宾馆、饭店、俱乐部、国内航线机票和逾重行李运费,以及国际电讯费用等,可使用人民币。但乘坐去国外飞机或开往港澳地区的直通火车、船舶、托运国际包裹和向外贸中心、进口商品专柜等购货,此“优待证”无效。

  五、外汇券最小单位为角,没有分币,决定用人民币的分币找零。

  六、发行外汇券对外宾和外来旅客兑换外汇时,将会带来方便。因为目前外国旅客、华侨和港澳同胞入境时,要将携入的外汇兑成人民币,出境时又必须将剩余的人民币兑回外汇,手续较繁,等候时间长,很不方便。实行外汇券后,因外汇券面额大,入境兑换时可缩短兑换时间,有剩余的外汇券出境时如来不及兑回外币,允许自由携出境外,以后来华时再可携入使用。

  七、发行外汇券以后,友谊商店、宾馆等需要收取外汇券的场所,人民币旅行支票和特种人民币旅行支票仍可使用。

  八、关于外汇券的兑换点,目前暂时集中在中国银行办理,除少数受中国银行委托的人民银行也能代办外,大多数人民银行不办外汇券的兑换业务,以后根据需要再逐步扩大兑换点。所以来华的旅客最好在有中国银行的城市先把外汇券兑妥。现在中国银行在国内的分支机构有七十多个,分布在大中城市,对来华旅客兑换外汇券,还是比较方便的。

  九、短期来华的外国人,以及短期回来的华侨、港澳同胞,在外汇券发行前不久,用自由外汇兑得的人民币,如需用外汇券,能否兑换?在外汇券发行前三个月内(即一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用自由外汇兑得的人民币,原兑换人本人如需用外汇券,可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凭原“兑换证明”向中国银行兑换外汇券。

  十、外汇券有一百元、五十元、十元、五元、一元和五角、一角共七种面额。四月一日先发行五十元、十元、五元、一元和一角五种面额;一百元及五角待发行时再公告。

  十一、外汇券是新形势下的一项新事物,我们对此还缺乏经验,现在制订的管理办法,可能尚有不完善之处,所以希望国内外人士共同关心,欢迎提供建设性的建议,使这项工作在实践中逐步臻于完善。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