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0]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批转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做好确定和晋升统计干部技术职称工作,对调动统计干部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和市属各局要认真地做好这一工作。
第一,加强对确定和晋升统计干部技术职称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局都要成立各级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评审小组主要由有关方面统计负责人及人事部门有关干部组成,并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抓这项工作。区、县、局所属各级评审小组的组成,由各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在评审中,首先各区、县、局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有统计负责人、专职统计干部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干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次比较全面了解和考核,然后根据《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分批分期授予技术职称。第一批完成时间,市属各局最迟不超过今年十一月底;各区、县最迟不超过一九八一年四月底。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各区、县、局都要认真先抓几个试点单位,总结交流试点经验,指导面上工作。工作步子要稳,要严格掌握标准,防止草率从事。
第三,确定和晋升统计干部技术职称的手续,暂定统计员(相当于工程技术干部中的技术员)和助理统计师(相当于工程技术干部中的助理工程师),须经相当于县团级单位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统计师(相当于工程技术干部中的工程师),须经相当于区、县、局级评审小组评定,由区、县、局一级行政机关授予技术职称,并报市统计局备案;高级统计师(相当于工程技术干部中的高级工程师),须经各区、县、局推荐,由市统计局负责在技术上、业务上把关,提出评定意见,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人事局负责审定,授予技术职称,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根据本市情况,目前暂不评审高级统计师,待市统计局试评后,再逐步在全市范围内评审。
第四,对授予的技术职称都要记入人事和业务考绩档案,并对获得统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统计干部由授予技术职称的单位颁发证书。证书标准式样,在国家统计局未作统一要求之前,暂由市统计局制发。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统计局、人事局联系。
国务院批转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0〕125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统计局制订的《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年五月十六日
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统计干部的积极性,鼓励统计干部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水平,使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第三条 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统计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钻研统计科学技术,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确定和晋升统计干部技术职称,以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贡献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资历。
第五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统计干部,具备下列条件,确定为统计员:
一、掌握一般统计专业知识和计算技术;
二、能够按照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规定,正确填报报表;
三、能够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初步分析研究。
第六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具有同等学力的统计干部,或担任统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统计员,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助理统计师:
一、掌握统计理论基础知识和有关业务知识;
二、熟悉有关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够拟订比较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
三、能够对统计资料进行比较系统的加工整理和分析研究,有独立进行调查研究的能力,能够写出一般的统计调查报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统计师,晋升为统计师:
一、掌握比较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较多的有关业务知识;
二、有比较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能够拟订有关的统计调查方案,能够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工作,成绩良好;
三、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写出有相当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统计师,晋升为高级统计师:
一、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有关业务知识;
二、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一个大型企业的统计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
三、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著,或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有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四、掌握一种外语。
第九条 确定和晋升统计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每二至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对有突出成就的,可随时考核,破格晋升。
第十条 对各级统计干部的考核,主要根据他们的工作成果、工作报告或统计学术论著进行评议。对其中具有同等学力的,还应当对统计理论知识和有关的业务知识进行测验。晋升高级统计师的,还应当对外语程度进行测验。
第十一条 统计干部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按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应的统计干部技术职称评审组织评议审定。各级评审组织的组成,由各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确定和晋升统计干部的技术职称,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提出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经过评审组织评议审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并记入人事和业务考绩档案。
第十三条 确定和晋升统计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统计干部的,应当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统计干部已按工程技术干部确定了技术职称的,可不再评定统计干部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家统计局制定。
第十六条 过去有关统计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