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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0〕76号
  2. [发布日期] 1980-08-0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80]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意见》、《关于认真做好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发给你们,请即按此试行。在试行中总结经验,以便今后改进。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意见


  多年来,我市基本上贯彻执行了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有关规定。对生活有困难的工作人员适时地进行了补助,并补助了一些集体福利所需的费用,减轻了工作人员的经济负担,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激发了广大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无政府主义和平均主义的影响,有些单位对福利费掌管不严,没有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乱花乱用;有的单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个别单位甚至用福利费购买各种物品,分配给个人;有的把应由行政或事业经费开支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医药卫生、临时工工资等项费用也从福利费中开支。致使福利费管理使用比较混乱。为了切实解决部分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社会主义积极性,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现对我市福利费的掌管使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福利费主要应用于解决工作人员本人和完全依靠工作人员生活的直系亲属及其它亲属的生活困难、医药费支出困难、死亡埋葬费困难、以及其它特殊困难。不是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不得享受困难补助。在解决工作人员上述困难的同时,应尽可能对以下集体福利事业进行适当补助:(1)工作人员的子女统筹医疗费用的超支;(2)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少年之家、理发室、浴室零星购置费用的开支;(3)节日慰问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4)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解决办法另订)。在用于上述项目开支后,如还有余力,需要开支其他集体福利项目的,由各级人事部门报市人事局批准。

  二、对于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从严掌握。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经济收入,负担家庭生活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可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京革发〔1979〕572号文件中《北京市财税局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部分开支标准的修改意见》的规定执行。计算家属平均生活费时,应包括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奖金等其他收入。在进行补助时,应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要把家属平均生活费低于十八元的一律补助到十八元,同在一起生活的家属超过三口人以上的,超过的人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其补助标准。享受了定期困难补助又遇有较大困难的,还可以享受临时困难补助。家居农村的职工的困难补助问题,仍按市财税局(79)财行字第10号和市人事局(79)京人工字第4号《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其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社员的生活情况确定,补助后不要超过当地社员的一般生活水平。补助办法,应根据农村的特点,一般的一年集中补助一、两次,除一些特殊困难外,不宜经常地、零星地进行补助。

  在进行困难补助时,对于因追求享受或铺张浪费而造成的生活困难,不得给予补助;对在城市长期居住的临时户口的家属,不予补助;对不执行我市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仍坚持生育三胎或三胎以上子女、非婚生育子女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工作人员,均不得作为理由享受困难补助。

  为了解决工作人员的临时性经济困难,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储金会组织,实行互助互济。工作人员发生临时困难时,可以通过向互助储金会借款的办法来解决。

  三、对福利费的使用,必须加强管理,走群众路线。各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福利委员会或福利小组。一般应由人事、财会、工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成。吸收原则性强,办事公道,工作积极,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同志参加。福利组织的任务:经常了解工作人员的困难情况,研究解决困难补助;领导好互助储金会的工作;监督本单位福利费的掌管使用情况。

  各单位领导和福利组织要主动关心群众生活,实事求是地帮助他们解决困难。补助时要由本人申请,经群众讨论,福利委员会评议,人事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福利费的收支项目应该定期公布,以便在群众监督之下管好用好。

  要认真贯彻一九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知》中关于“切实执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滥发福利费,更不准私分福利费。违反规定的,应当如数追回”的精神,福利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严格禁止乱花乱用和平均分配;不得以集体福利的名义用福利费给工作人员乱发补贴,或者购买商品,滥发实物;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弥补伙食超支,或作招待、娱乐费,更不允许某些干部滥用职权搞特殊化,多用多占;有正当开支渠道的经费一律不得从福利费中开支。凡是目前仍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工作人员按人提取的福利费中开支的,要按照财务规定分别改由行政经费或事业经费中支付。对乱花乱用福利费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迅速予以纠正。其它部门要在福利费中列支新的项目,必须和人事部门共同商量,经市人事局批准。财会部门和福利组织对福利费的管理使用有权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开支应予拒付,并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

  四、在进行福利补助的同时,要对工作人员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教育他们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好风尚,反对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不良作风,精打细算,节约开支,安排好生活;教育有条件参加生产劳动的家属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增加收入;教育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搞好计划生育。

  五、为了做好福利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把管理使用好福利费作为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抓好。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福利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政策规定的错误做法,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纠正。要注意总结经验,研究福利工作的有关政策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北京市人事局        

  一九八○年七月    


关于认真做好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


  认真做好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做到对退休干部政治上有人关心,组织上有人管理,生活上有人照顾,使他们愉快地渡过晚年,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工作。随着退休工作的开展和时间的推移,各单位管理的退休干部不断增加,如何进一步加强对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已成为我们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干部分管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定期研究退休干部工作的情况,及时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同志要定期亲自主持召开退休干部座谈会,或分别走访,进行慰问,听取意见,以示关怀。

  二、各级人事部门要把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作为重要的经常工作之一,根据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区、县、局人事部门,要配备专职干部,其他退休干部人数少的单位,要设兼职干部。要制定工作计划,建立管理制度,切实抓好。

  三、就近编组,分片管理。鉴于各单位管理的退休干部居住分散,不便于组织活动和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基层单位或其上一级单位尽可能将他们按居住地区就近组织起来,编成小组,确定活动地点,规定活动制度。

  四、从政治上关怀退休干部,保证他们应享受的政治待遇,要针对退休干部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等特点,采取多种方式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文件,向他们传达党的方针、政策,介绍国内外大事和本单位的工作、生产情况。凡是他们应该参加的重要会议,应通知他们参加,使他们和在职干部享受同样的政治待遇。

  五、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协助党的组织部门抓好退休干部中的党员过好组织生活,使他们能够在党的领导和关怀下,继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退休干部多年受党的教育,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的锻炼,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要根据他们的特长、身体状况,鼓励他们继续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使他们愉快而有意义地渡过晚年。

  七、从生活上关心照顾退休干部。要及时了解掌握退休干部的思想、生活、健康等状况,对他们的困难和要求,在可能范围内及时帮助解决。

  1、退休干部家居本市的,除逢年过节时看望或开座谈会、茶话会外,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登门走访,了解他们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2、在原工作单位管理的退休干部,居住地离原工作单位合同医院远,看病不方便,本人要求就近医疗的,可就近选一个医院,凭退休证和单位介绍信办理医疗证就医,凭医药费收据由发退休费的单位予以报销。退休干部患急病或病故需用车辆等,应提供方便。 3、退休干部住房紧张的,应与在职职工一视同仁,予以照顾。

  4、退休干部生活上有困难的,应和在职干部一样,实事求是地适时给予困难补助。对孤身一人,生活上困难较大的,更应积极主动地予以关怀和照顾。

  5、退休干部生活困难较大,身边无人照顾,要求将子女调京的,应和在职干部一样对待,按照党的政策,与有关部门积极协商,予以解决。

  6、退休干部每月领取退休金,要给予方便,对身体有病、行动不方便的退休干部的退休金要尽可能送到他们家里。路途过远的,可按时邮汇。

  7、退休干部病故后,要会同有关部门慰问家属,开好追悼会,处理好丧事和其他各项善后工作。抚恤、丧葬、遗属困难补助均和在职干部同样对待。

  八、各级人事部门对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研究有关政策性问题,在实践中逐步完善退休干部的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        

  一九八○年七月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一九五七年我市也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所遗家属生活困难的,原工作机关可根据福利补助标准酌情给予临时或定期困难补助。多年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以来,各单位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另外,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原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显得偏低。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现根据一九八○年二月十三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暂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外,如果死者所遗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

  二、补助对象应是依靠死者生前必须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必须依靠死者供养的亲属,无生活来源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服从分配工作的待业子女,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地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略高一些,可按以下精神进行掌握:

  1、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的每人每月二十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二元。超过三口人以上的,超过人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补助标准。孤独一人的每月二十五元,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八元。家居农村公社,为城市户口的遗属,应略低于上述标准。

  2、家住农村的遗属,其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确定,但应低于城市的遗属困难补助标准。

  3、对于在保护和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总额一般的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四、死者配偶有经济收入的,包括工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扣除四十三元作为本人生活费用(收入不足四十三元的不扣也不补),其余部分作为供养其它遗属的费用,不足规定标准的再给予补助。

  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在死者遗属中有工资收入的子女,以及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养的父母,在计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本着子女均有供养父母义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不应完全由国家补助。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非正常死亡的,除确有犯罪行为而畏罪自杀的以外,他们的遗属如果生活有困难,也可以按上述原则酌情给予补助。

  八、遗属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后,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额要适时进行调整。因经济收入增加或补助对象减少,可根据新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行政单位由行政经费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支付。

  十、过去遗属生活困难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可改按上述规定执行,高于上述规定的可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逐步改按此标准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        

  一九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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