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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0〕32号
  2. [发布日期] 1980-04-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十个单位关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通知

京政发[198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十个单位关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通知和我市的具体安排发给你们,望切实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通知

经燃〔1980〕161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建立“安全月”制度,从今年起每年五月份定为“安全月”,开展安全活动。

  去年,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了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发〔1978〕67号文)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国发〔1979〕100号文),进行了安全大检查,采取了措施,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比一九七八年有所下降。但从全国来看,去年工、交、基建企业和铁路路外、交通公路机车肇事、运输船舶、农机伤害、农村触电等事故的伤亡严重情况并未改变;企业劳动条件差,有毒有害物质对劳动者的危害还未得到有效控制,职业病发病情况也相当严重。

  上述严重情况的长期存在,危及人民生命,影响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有损国际声誉。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已成为广大职工、劳动者和生产建设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在三年国民经济调整过程中,需要认真抓好的一项工作,必须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作长期努力才能得到根本改变。为了提高认识,促进领导,发动群众,加强纪律,掌握技术,建立制度,使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经常化,制度化,逐步深入人心,形成习惯。很有必要每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安全月”活动,广泛地进行宣传动员,深入贯彻安全卫生法规,在干部和群众中牢固地树立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思想,充分发动群众进行一次检查,落实措施,加强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促进生产发展。

  现将“安全月”活动的要求和做法通知如下:

  一、要求

  (一)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认识。

  (二)建立、健全安全卫生机构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发动群众,人人关心安全生产,查事故隐患,查尘毒危害,揭露矛盾,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劳动纪律和安全、卫生技术教育,使群众性的安全活动形成制度。

  (四)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安全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各省、市、自治区,各部门和单位应有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抓这项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具体要求,进行部署。要通过“安全月”活动,有效地改善安全卫生状况,努力学习国内外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先进经验。

  二、作法

  (一)定于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时至四时三十分召开一次“安全月”全国广播电视大会,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讲话和有关部门、企业的同志发言。请各地区和部门,认真组织收听、收看。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展览会、专题讲座等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安全月”活动由国家经委和国家劳动总局组织,全国“安全月”办公室设在国家劳动总局,负责筹备“安全月”的具体事项。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需相应设立“安全月”办公室。“安全月”期间要定期(不超过三天)用书面或其他快速办法,将活动情况及时报告全国“安全月”办公室,以便及时掌握情况,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四)组织大检查。各单位应普遍进行一次有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职工群众参加的安全卫生大检查,边查边改,抓好整改落实。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抽查,要扎扎实实地帮助基层解决问题,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对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精神,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大检查的主要内容:(1)安全卫生工作是否列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安全卫生机构是否建立、健全?(2)安全卫生设施是否齐全,存在什么隐患,采取哪些措施?(3)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情况如何,发生的事故是否按“三不放过”要求,严肃处理了?(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如何?(5)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挖、革、改的工程项目,是否做到了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如未做到,原因是什么?

  三、总结评比

  建立“安全月”制度,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工人、劳动者在生产建设中安全健康的关怀,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认真总结经验,并评选出一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明年总结、评比、表彰先进和开展第二次“安全月”作好准备。

  今年开展“安全月”活动的书面总结材料,请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于六月底以前,报送全国“安全月”办公室。

  全国“安全月”办公室电话:46·2079,46·1913。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国务院国防工办        

  国务院财贸小组        

  国家农业委员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国家劳动总局        

  全国总工会        

  中央广播事业局        

  一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北京市开展“安全月”活动的具体安排

  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十个单位关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今年五月份开展“安全月”活动作如下安排:

  一、宣传教育。

  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十个单位四月二十九日召开“安全月”全国电视广播大会,各有关单位、厂矿企业,应组织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干部收看,并进行学习讨论。广播大会后由苏展同志召开区、县、局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报告今年以来职工伤亡事故和尘毒危害的情况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部署和要求。同时,在“安全月”期间,通过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宣传单位,大张旗鼓地开展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宣传教育。各企业对全体职工普遍进行一次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以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安全检查。

  在“安全月”活动中,各部门、各企业都要从组织上、制度上、尘毒治理上、安全设备上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消除隐患,解决问题,为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创造一个良好条件。

  (一)查组织。各企业主管局要根据中共北京市委京发〔1979〕111号文件的决定:劳动保护工作任务重的局要建立劳动保护专职机构,没有建立的,要在“安全月”中,迅速建立起来。企业单位职工在千人以上的,要设置劳动保护科,人员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五配备。

  (二)查制度。各企业主管局及其所属企业,要按照北京市革委会京革发〔1979〕130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有尘毒治理任务的企业,要检查是否按照北京市尘毒治理规划要求进行了治理;措施项目、治理方案、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是否有了规划。各企业要检查是否从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了百分之十至二十(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百分之二十)用于劳动保护措施费用。安排比例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应该补上,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

  (四)今年以来发生过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要检查是否已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处理,还没有处理的,要抓紧进行。

  (五)各企业都要从工作场所、机械设备、电气安全、锅炉压力容器、施工装具等方面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在检查中要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和“三定、四不推”(定人,定措施,定时间;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到厂,工厂能解决的不推动局,局能解决的不推到市)的原则,边检查边改进,抓好整改落实。对限于物质技术条件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要订出计划,按期解决,做到检查发现的问题,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安全月”活动办公室,由苏展、张彭同志负责,市经委、市建委、市工会、农林办公室、国防工办、财贸办公室、公安局、卫生局、劳动局等单位各派一名干部参加。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电话:33.7158)。各区、县也相应成立“安全月”活动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安全月”活动。

  “安全月”活动开始后,各区、县和企业主管局应将活动情况每三日向市“安全月”活动办公室汇报一次,“安全月”结束后,于六月十五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市“安全月”活动办公室。

  各区、县、局要在“安全月”活动的基础上,结合今年年终总结评比,评选出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为今后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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