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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0〕64号
  2. [发布日期] 1980-07-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具体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80]64号


市属各工业局(公司)、交通运输局、财税局、劳动局、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修订的《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即国发〔1980〕23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党组《关于全国工业交通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工作会议的报告》(即中发〔1980〕43号文件)两个文件的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贯彻执行《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具体规定,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现在将这个具体规定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年起,北京市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企业即按此文件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修订的《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即国发〔1980〕23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党组《关于全国工业交通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工作会议的报告》(即中发〔1980〕43号文件)两个文件的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执行的具体规定:

  一、实行利润留成的范围:以一九七九年实行利润留成的试点企业为基础,个别加以调整。

  1、生产秩序和管理工作不够正常,供产销不稳定,需要进行整顿的企业;预计一九八○年利润过低,不能实现国家多收、企业多留、个人多得的企业,暂不实行利润留成。

  2、一九七九年未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经过整顿,已具备条件,可批准试行。

  以上调入或调出的企业,由主管局审核,报市经委、财税局批准。

  二、核定基数利润留成比例,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核定的办法。各主管局(包括局级公司,下同)的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由市经委和财税局核定。

  企业的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由主管局负责,主管财税分局配合核定,报市经委和财税局备案。

  三、企业基数利润留成比例,基本上以一九七八年的数据为计算基础。

  新产品试制费的提取比例:石油化工企业,按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一计算;冶金、纺织、一轻、二轻、医药、化工、建材企业。按百分之二计算;机械、电子、仪表、汽车、农机企业,按百分之三计算;交通、煤矿企业不提新产品试制费。为了加速一些重点新产品的试制,各主管局可根据需要从企业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适当集中一部分调剂使用,但从每个企业中集中的部分最多不得超过该企业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费的百分之二十五。

  科研经费和职工技术培训费,因计算口径不一致,统计资料不健全,今年暂缓核定,仍按过去的办法执行。但今年对上述费用应专列开支科目,积累资料,以备今后核定留成比例。

  四、主管局可以从企业提取的增长利润留成中集中一部分(最多不得超过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做为调剂企业之间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苦乐不均的机动数额。按规定在半年预提时进行调剂。调剂要适当照顾到出口创汇率高、增长利润难度较大的企业。集中的部分不得用于局机关的行政费用开支。

  五、主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核定企业增长利润留成中的三项基金比例,其中用于生产发展基金部分,不得少于增长利润留成的百分之四十;用于职工奖金部分,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生产发展基金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六、全年发放的奖金,应该有一个控制额。各主管局应参照首钢、纺织、化工等局的奖励办法,在核定的奖励基金内,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奖励办法,解决企业之间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企业发放奖金应严格地控制在核定的奖励基金之内(国家规定的节约奖和技术改进奖除外)。要把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指标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岗位,实行经济核算,按分计奖,以解决车间之间、职工之间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企业发放奖金,要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不宜过高。要认真总结奖励经验,坚决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反对平均主义的原则,提高奖励质量,制定科学的、合理的奖励办法。

  计算职工奖金额可按工交系统月平均标准工资水平计算。

  七、企业对利润留成资金的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的管理,用好各项资金,注重经济效果。

  市财税、银行、劳动等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用好三项基金,并认真总结经验。

  一九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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