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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0〕139号
  2. [发布日期] 1980-11-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市公安局关于顺义县给一部分应回农村的退伍军人报上城镇户口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

京政发[1980]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市公安局关于顺义县给一部分应回农村的退伍军人报上城镇户口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义务兵退役安置的问题,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早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明确的政策规定,顺义县自立章法,擅自给一些应回农村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入城镇居民户口,是一种严重违反政策的行为,是极其错误的,必须坚决纠正。应当指出:类似顺义县这样的问题,其它一些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为此,各区、县要对去年以来退伍军人的安置入户问题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凡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坚决注销户口,不得姑息迁就。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守党纪国法,坚决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区、县的检查和处理情况,请在一九八一年一月底以前报告市人民政府。

关于顺义县给一部分应回农村的退伍军人报上城镇户口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

市人民政府:

  最近,我们对顺义县接收退伍军人的入户问题进行了调查。该县今年一至八月接收退伍军人六百六十一人,其中入城镇居民户口的一百三十七人。在入城镇居民户口的人中,原系城镇居民的四十六人;原从农村入伍,因公致残,无依无靠可在城镇安置的二十六人;应回农村落户,违反规定报上城镇户口,安置了工作的六十五人。

  市安办《关于做好一九八○年我市接收安置复退军人的通知》规定,从本市农村入伍的退伍军人应回农村落户;因公致残、无依无靠,需要照顾安置工作,入城镇居民户口的,必须报市安办审查批准。顺义县不按市安办的规定,自己制定了“可批准入居民户”的四条标准:(1)女兵;(2)参军满七年以上的;(3)爱人有工作的;(4)家庭生活困难的。并据此给六十五名该回农村落户的退伍军人报上城镇居民户口,安置了工作。其中还有一部分人连该县自行规定的标准也不够。有的假报服役年限,把入伍三年改为七年以上;有的还没有结婚,就按照爱人有工作安置;还有的把兄弟分家、父母年老有病、无房等作为安置工作、报城镇居民户口的理由。

  这六十五人安置工作和入城镇户口都没有报市安办审查批准。有十二人是县委领导人批准的;有四十人是县安办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有十三人根本没有任何批准手续。顺义县公安局不坚持原则,不按规定办事,只凭县安办的入户信就给办了入居民户手续,也是错误的,我们已责成其认真检查。

  上述情况违反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安置义务兵退役的规定,不符合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精神,我们的意见是:

  一、对于顺义县违反规定落户的六十五名城镇居民户口,一律注销,由县安办负责做好有关人员的工作,动员他们回农村落户。

  二、建议市政府通知各区、县对此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如有违反规定该落农业户口落上城镇户口的,或从外省市入伍未经市安办批准来本市落户的(不包括由本市去外地插队的知识青年),应一律注销户口,动员他们回原入伍地落户。

  三、对在户口问题上的不正之风的问题,建议提请顺义县纪律检查部门进行检查,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区、县人民政府办理。

  北京市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        

  一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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