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0〕62号
  2. [发布日期] 1980-07-0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关于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性爆炸、火灾事故的报告》的通知

京政发[1980]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批转关于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性爆炸、火灾事故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近十年来,我市大型承压球罐和其它承压容器大量增加,现有容积在一百立米的球罐已达一百一十台,大部分是在“四人帮”横行时期制造安装的,由于规章制度被废除,技术人员被下放,质量安全检验无人负责,在制造和安装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给这些设备带来不安全隐患。现已发现北京市煤气公司云岗贮备厂一千立米球罐在使用过程中开裂;首钢氧气厂刚造好的球罐在灌水准备做水压试验时开裂;首钢化肥厂、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向阳化工厂,对使用几年的球罐进行探伤内外部检查,发现有的裂纹深度达钢板厚度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五,焊缝裂纹长度占整个球罐焊缝总长度的百分之二十。这些大型球罐投产以来,绝大多数单位没有进行过开罐内外部探伤检验,都在不同程度地冒险使用。这些情况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决不能掉以轻心。北京是我国的首都,决不允许发生类似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气厂的爆炸事故。市人民政府已于一九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以京政发〔1980〕43号文件转发了市液化气安全检查组《关于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安全大检查情况的报告》,对解决液化气的安全问题作了部署,现为加强对这类具有爆炸危险设备的安全管理,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设计、制造、安装、投产五十立米容积以上的承受压力的球罐或容器,其设计资料首先要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劳动局审查同意,才允许制造。制造出厂前或安装后投产前要经过质量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进行安全检验,合格的允许出厂或使用,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使用。

  二、市公用局、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化工局和冶金局等四个单位,要遵照国务院文件所提出的要求开展以查裂纹和裂纹性缺陷为重点的压力容器安全大检查。凡是大型承压球罐要进行开罐内外部检查,开罐检查前,应安排好生产,做好准备工作,以减少停罐时间。检查人员、检验仪器(磁粉探伤、超声波探伤、X光机等)不足的单位,请原制造厂、安装单位以及有关科研部门给予协助。各开罐检查的主管局(公司)应将检查计划于七月底前报有关委、办,并抄送市劳动局。检查发现有严重缺陷的球罐,必须设法消除缺陷;有严重危及安全的球罐,要限期改进,必要时,要坚决停止使用。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锅炉、受压容器的安全部分,必须执行有关安全、防火的规范和规定,并报经市劳动局、公安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准施工,规划局不发施工执照。

  四、责成市劳动局负责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拟订北京市压力容器管理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国务院批转关于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性爆炸、火灾事故的报告

国发[1980]99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经委、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性爆炸、火灾事故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这次事故死伤八十六人,使一个投资六百万元、投产仅两年的企业毁于一旦,政治和经济上的损失是十分严重的。这个厂自一九七七年投产以来,生产无计划,制度不健全,工作无秩序。尤其是厂级领导中没有一个人懂技术,全厂没有一名技术人员,企业管理混乱到了惊人的程度。对这次恶性事故,吉林省人民政府应责成该市主管部门继续认真检查原因,一定要明确责任,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务院。

  这次事故暴露出来的压力容器组装质量差,使用管理混乱,领导干部不重视安全生产、不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懂得业务、不注意技术管理,以及对设备长期不检验等问题,在不少企业、事业单位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应当引起各级领导的严重注意,请你们按照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认真检查,参照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性爆炸、火灾事故的报告


国务院: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吉林省吉林市城建局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发生了一起恶性爆炸、火灾事故。大火持续了二十三小时,死三十二人,伤五十四人,使一个投资六百万元、投产仅两年的新企业付之一炬。烧毁四百立方米的球型贮罐六个、五十立方米的卧式贮罐四个、液化石油气瓶三千多只,烧掉液化石油气六百多吨,烧坏厂区及附近苗圃的全部建筑物和十二辆机动车,烧死树苗三百二十九万株。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三十九万元,其中液化石油气厂损失四百三十三万元,市园林处第一苗圃损失一百零六万元。同时烧断六万六千伏高压输电线路,造成三个变电所、四十八个工厂停电二十六小时,间接损失八十九万余元。

  这次事故首先是二号球罐突然破裂,裂口长达十三米多,喷出大量液化石油气,蔓延到距离二百米的苗圃,遇明火发生燃烧,在六万多平方米的范围内立即形成一片火海。由于火势太猛,消防装备不适应,未能控制火势。邻近的一号球罐,在大火烘烤四个多小时后,严重超压,发生了强烈爆炸,响声远及百余里,火焰高达百余米,四块十多吨重的球壳碎片飞出百余米。一号球罐的爆炸,使整个罐区遭到破坏。

  经调查分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一、球罐的安装组焊质量不好,发生了脆性断裂。这个球罐的焊缝有焊接缺陷,使用中缺陷不断发展,又未能及时发现,以致从球体上温带环向焊缝的熔合线和热影响区断裂。这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企业管理混乱。该厂自一九七七年投产以来,生产无计划,制度不健全,工作无秩序。领导对球罐的质量和安全情况,一直是心中无数。任意操作和任意充装的情况时有发生,二号球罐在事故前充装多少气体,始终未查清。运行中发生过超装和附件损坏等事故,都没有引起重视。

  三、基本上没有技术管理。厂级领导中没有一个人懂技术,全厂没有一个技术员。建厂初期仅有的一个技术员,还被公司调走了。公司有一名工程师、五名技术员,却很少下厂具体帮助指导。操作工人也未经技术训练,不懂安全操作技术。因此,对事故的危害缺乏认识,没有预防事故的措施,盲目性很大。

  四、不重视安全工作,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和防火防爆的规定。液化石油气属于甲类火灾危险贮存物品,国家对其防火防爆有严格的规定。该厂竟在厂区内贮存汽油、柴油等易燃物品,公安部门多次提出意见也不听;事故发生后,由于断电断水,消防设施不起作用,球罐本身专设的降温喷淋装置,也因没有备用电源而无法启动。企业单位和消防部门,平时未作应急措施准备,现有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不适应大量液化石油气火灾事故,因而无法控制罐区火势。

  这次事故充分暴露了有关单位领导不重视安全工作,特别是对压力容器这类特种设备要严加管理缺乏应有的认识,从球罐的制造、安装以致使用、管理都存在严重问题,加之有章不循,对设备状况长期处于无知状态,这是有关领导的严重失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84号文件精神,必须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了吸取这次事故的沉痛教训,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规范、质量检验制度和防火防爆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以保证质量。大型的和盛装有危险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在出厂前或安装投产前,必须经过安全监察部门检验合格。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使用。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石油、化工、冶金、城市建设系统,开展以查裂纹和裂纹性缺陷为重点的压力容器安全大检查。首先要检查盛装液化气体的各类型贮罐和容积大于一百立方米的球罐,并于八月底以前完成。检查出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要采取果断措施,尽快排除,以防止发生突然性事故。其它类型压力容器的检查,在年底前完成。国家经委将于第三季度召开会议,听取安全大检查的情况汇报。

  企业单位在检查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特别要建立定期检验制度。对新投入运行的压力容器设备,第一次检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三、加强技术管理。压力容器种类繁多,技术性强,管理要求高。要配备熟悉业务的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切实加强技术管理。要有计划地培训操作工人,提高技术操作水平。重要压力容器的操作工,必须经过技术训练,并经考试合格,才准独立操作。对于具有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必须制订应急处理的安全措施。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切实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对于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重危及安全的压力容器,要限期改进,到期不改,监察部门有权制止使用。各主管部门对整改所需的资金、设备、材料应妥善安排落实。

  四、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现代化消防、防毒技术的研究。安排生产新型灭火、防毒器材。要建立一支经过专门训练,配有特种装备的特种消防队伍,以增强抗灾能力,提高消防效果。火灾危险性大的大型厂矿,应根据各自的特点,组建专门的消防队伍。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特别是火灾危险性大的建设项目,必须贯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他有关防火规定,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城建总局        

一九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