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0]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及市劳动局、地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与市劳动局联系处理。
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
国发〔1980〕193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国务院
一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
国务院:
近几年来,由于野外地质队职工的生活条件变化比较大,加之去年调整副食品价格后,职工的出差住勤费标准也作了相应的提高,一九六四年国劳字221号《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津贴标准显得偏低。为此,经与国家经委、财政部多次反复研究,拟对地质勘探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作适当的调整,即在国务院一九六四年规定的各类地区的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普查津贴每人每日提高四角,勘探津贴每人每日提高三角,调整后的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见附表。
为了鼓励地质勘探职工到野外工作,这次调整野外工作津贴时,野外地质队的队部(包括大队部、指挥部)及其附属单位的职工,仍维持现行的津贴标准不变,不执行调整后的津贴标准。野外地质队的各勘探、普查等分队和机台、坑口、安装搬运等小组的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执行调整后的勘探津贴标准;野外队的普查找矿、区调、测绘、物化探等小组的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执行调整后的普查津贴标准。
鉴于有的单位对一九六四年的规定在执行中有不够严肃的情况,我们意见,凡是一九六六年以来,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提高了地区类别或津贴标准的,在这次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以后,其地区分类仍应按照国务院一九六四年的规定执行;其津贴标准则应按这次调整后的津贴标准执行。凡按规定领取野外工作津贴的人员,一律不再领取出差住勤费。
冶金、煤炭、石油、二机、铁道、交通、水利、电力、林业等部门和国家测绘总局的地质队、测绘队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可参照调整后的津贴标准执行。建筑和勘察设计部门中从事野外勘察职工的津贴标准,可由主管部门按照不高于这次调整后的野外勘探津贴标准的精神另定,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下达执行。各部门今年提高野外工作津贴所增加的费用,均在今年已拨的事业费内调剂解决。
这次调整后的津贴标准,一律从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执行。野外工作津贴的地区分类及其有关规定,仍按照一九六四年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其中,个别省、市、自治区的毗邻地区的地区分类,需要作适当调整、修改的,应商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再下达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附: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表
国家劳动总局
地质部
一九八○年七月九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我市情况,对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规定,只适用于野外地质队、野外地质队的各勘探、普查等分队和机台、坑口、安装搬运等小组,野外队的普查找矿、区调、测绘、物化探小组的职工,以及首钢公司、矿务局、规划局,林业局的林业调查队,水利局的水利工程基础处理总队、水利勘测设计院的地质勘探、测量队,在野外从事勘探、普查的职工和在深山野谷从事水文勘测、普查的职工,均执行调整后的津贴标准。市政工程局、房管局等单位所属的测绘队,不属于野外地质勘探的范围,不执行本规定。水利局所属一般水文队、站,不在深山野谷工作的职工也不实行调整后的野外津贴。
(二)我市地质勘探职工的野外津贴分类,在未作新的规定之前,仍按现在的规定,执行第九类地区的津贴标准。
(三)我市地质勘探职工,到外省、市承担勘探等任务时,凡符合享受地质野外津贴的,可按当地的津贴类区和津贴标准执行。任务完成回京后,即按我市的津贴类区和津贴标准执行。
(四)凡按规定符合享受野外津贴和出差住勤费的职工,只能享受其中的一种,不得同时享受两份。
(五)一九六六年以来,凡自行提高了津贴标准的单位,一律改按这次调整后的地区类别和津贴标准执行。
(六)这次调整后的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一律从一九八○年八月份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地质局
一九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