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0]10号
各区、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接受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物资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关于本市接受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港澳同胞
捐赠物资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我局自今年八月份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252号文件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外贸部(79)侨会字第18号文件规定,受理对接受华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一万元以下(含万元)审批工作以来,至目前计有十三个单位申请接受小型计算机、录音机、录音带等捐赠物资,总共价值人民币四千元左右。其中:已批准七个单位接受了小型计算机二十三台、录音机五台、录音带十合、电视机一台;待补报材料审批的四个单位,拟接受小型计算机五十四台;经审查不符合政策未批准接受的两个单位,计小型计算机二十台。从总的情况看,各单位基本上按政策规定上报审批,认真执行政策。但在审批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如:有的单位违反政策套汇逃税,托人在香港代购物资,按捐赠礼品申请进口;有的归侨、侨眷为本人所在单位或其它单位向国外亲属索要捐赠物资,既违背华侨自愿捐赠的原则,也不符合海关规定的国际邮包管理政策,逃避国家的税收;有的单位接到邮局通知由海外(无寄件人)寄来邮包,既不知道寄件人是谁,也不了解为什么寄来的,就积极申请要求接受,而不考虑后果如何;有的单位事前不按规定申报审批,就急于要求接受捐赠物资。
随着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华侨捐赠款、物将日益增多。为正确贯彻执行党的侨务政策,根据国发〔1978〕252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关于接收海外华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外汇或物资的有关规定”和中发〔1979〕71号文件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在受理华侨捐献中严禁违反政策和营私舞弊的的若干规定”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1、各区、县、局根据政策规定,在群众中广泛地进行一次宣传教育,提高严格执行侨务政策、坚决遵守外事纪律的自觉性。要教育归侨、侨眷、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的亲属,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地向国外亲属进行劝募,更不许为单位托购套汇。单位接受捐献款、物,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种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2、严格审批手续。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252号文件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外贸部(79)侨会字18号文件规定,接受华侨捐赠款、物的单位,必须事前请示批准,始能接受(来不及请示的,事后应向市民政局报告)。市属单位接受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含万元)款、物时,首先申报主管局(区、县所属单位首先申报区、县民政局、科)签署意见后转报市民政局审查批准;捐赠款、物在一万元以上的,履行同样申报程序,由市民政局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各区、县、局对过去受理海外华侨、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情况连同捐赠款、物数量、价值和使用情况汇总报市民政局,以便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上报。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局参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