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0]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各级统计部门必须围绕当前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认真搞好基本统计,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大力加强统计分析,努力提高各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各项统计数字是否准确,要由统计负责人负责。各单位负责人对统计数字有不同意见,可通知统计负责人复查核实,但不要随意修改统计数字。如发生虚报瞒报统计数字和对坚持如实反映情况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况,要严肃处理。
为了使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迅速改变我市现有统计机构、人员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状况,各区、县、局应抓紧恢复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具体要求是:一、各郊区县人民政府(革委会)恢复统计科,编制六至七人。四个城区可暂在计委内配备统计人员三至四人(均不包括农民和职工家计调查员),由一名计委副主任分管统计工作。市属工业、交通、基建、财贸、农业、物资、文教卫生各局在计划统计处内配备统计人员三至五人,由一位副处长分管统计工作。其余各局也要根据统计任务的大小充实统计人员,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的实有人数。局属公司(或总厂)和五千人以上大厂在计划统计科内配备统计人员二至三人。各厂、矿、工区、商店等基层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规模大小、统计任务多少配备统计人员,除规模小任务不大的小单位外,一般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统计员。二、农村人民公社除已设专职统计员应予保留外,一般都应设专职计划统计员。少数规模较小,人口较少,各项事业不甚发达的公社,可暂设以计划统计为主的兼职统计员。无论专职统计员或兼职统计员均应由国家职工承担。生产大队设兼职统计员。城区街道办事处设一名专职统计员或以统计为主的兼职统计员。
各级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动。非调动不可时,要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
各区、县、局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加强检查、督促,帮助解决问题,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
国发〔1979〕248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社会主义统计是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对国民经济实行科学管理和检查监督的重要手段。建国以来,我国统计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十几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统计工作受到了严重削弱。粉碎“四人帮”以后,经过初步整顿,统计工作虽然有所恢复和加强,但是现有统计力量仍然十分薄弱,还存在着某些重要统计数字不实、报送不及时和分析研究工作开展不够等问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为了改变目前统计工作的落后状况,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进和提高统计工作。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必须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负责领导全国的统计工作。全国性的统计任务、制度、方法,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订,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各地方统计部门是当地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领导本地区的统计工作,在保证完成国家统计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完成本地区领导机关安排的统计任务。 二、坚持实事求是,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可靠和及时上报。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统计数字,不准虚报、瞒报,不准迟报、不报。统计数字是否准确,由本单位统计负责人负责。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保障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对统计部门的数字有不同意见,可以通知统计部门复查,或者同时上报,但不要随意修改统计数字,或者影响统计数字的及时上报。
对坚持实事求是、敢于同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的统计人员,要给予表扬、奖励。对虚报、瞒报统计数字的人员,应分别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对阻碍统计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统计监督。各级统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要求,定期反映和检查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同时,要经常派人到有关地方、部门、单位检查统计数字的真实性,了解计划执行情况。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给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推诿或拒绝检查。
各地方、各部门检查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都应以统计部门的数字为准。
四、健全统计机构。省、市、自治区设统计局。国务院各业务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州、省辖市、县和各地业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如何设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可由各地方、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农村人民公社,要有人搞计划统计工作,可以指定会计辅导员或其他人员兼任;已经配备有专职计划统计人员的,可以保留。生产大队设兼职统计员。
县以上各级统计部门的编制,除西藏自治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外,其他省市、自治区原则上都要恢复到一九六五年的实有人数。
五、加强统计力量。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要尽快从现有干部中调配充实统计人员,并注意充实一些新生力量。要加强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班子。统计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动。县以上各级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要保证统计人员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统计工作。
各有关大专院校要有计划地扩大统计专业的招生名额,各地方、各部门要分期分批地轮训在职干部,积极培养统计人才,努力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统计队伍。
六、加强领导。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统计部门的汇报,讨论和检查统计部门的工作,吸收统计部门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
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