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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0〕129号
  2. [发布日期] 1980-12-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压缩各种锅炉和工业窑炉烧油的指令》的通知

京政发[1980]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压缩各种锅炉和工业窑炉烧油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一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凡国家规定必须把烧油改为烧煤的单位,即提出实施计划,报主管区、县、局审核汇总,于一九八一年二月底前报市计委、经委,由市计委、经委综合研究,制订全市方案。

国务院关于压缩各种锅炉和工业窑炉烧油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一号)

国发〔1980〕268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石油是重要的战略物资。自从七十年代初发生石油危机以来,合理使用和节约石油,已经成为全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每年烧掉的重油和原油数量很大,占原油总产量的百分之四十左右,其中相当一部分使用不合理。为了节约能源,必须大力压缩烧油,使石油更多地用作轻纺化工原料,并生产更多的成品油,以满足四化建设的需要。为此,发布如下指令:

一、压缩各种锅炉烧油

  1、现在烧油的工业锅炉、民用锅炉和原设计烧煤、后改为烧油的电站锅炉,要先易后难,分期分批,迅速改为烧煤,最迟要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改过来。

  2、原设计烧油的电站,能够改为烧煤的,要改为烧煤;确实不能改为烧煤的,要在一九九○年以前分期分批改为备用电站或用于调峰,把年运行时间降低到一千五百至二千小时,把烧油量压缩百分之六十至七十。改为备用或调峰的发电机组,用新建相当容量的烧煤发电机组代替,先建后改,建成一个改一个。

  3、在烧油锅炉改烧煤的过程中,要讲求综合经济效果,改进烧煤锅炉的性能,提高热效率;根据技术经济条件,统筹安排,尽可能同发展集中供热结合起来,做到热电结合;并注意“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

二、压缩工业窑炉烧油

  1、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燃烧温度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石油和化工的管式加热炉,摄氏一千五百度以上的高温窑炉,低速内燃机,设计烧油的燃气轮机,碱回收的焚烧炉,以及其它目前不能用煤炭或煤气代替的工业窑炉,允许烧油。

  允许烧油的单位,要认真加强管理,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努力降低耗油定额。要求到一九八五年,单位产品的油耗比一九七九年实际消耗量降低百分之十到十五。

  2、不符合前项条件的不允许烧油。其中:改炉比较容易,煤炭有供应来源的,要迅速改为烧煤,最迟要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改过来;改炉条件很困难,产品又不对路的,要迅速实行关、停、并、转。

三、压缩油田和炼油厂的自用油

  1、油田和炼油厂及其附属企、事业单位烧油,应同其它单位烧油一样,分户、分项列入国家计划。

  2、油田和炼油厂原设计烧油的以供热为主的自备热电厂,没有条件改为烧煤的,允许继续烧油。但必须以热定电,并严格实行定量烧油。

  3、油田和炼油厂烧油的工业锅炉、民用锅炉以及不符合烧油条件的其它工业窑炉,只要煤炭有供应来源的,也应分期分批改为烧煤。

  4、严禁计划外供油。油田和炼油厂不得给任何未经国家批准用油的单位供油。分散井生产的油和落地油,应就地就近供应国家批准的用油单位。

  5、油田和炼油厂,应通过加强管理,改进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降低各种损耗,压缩自用油,提高商品率。到一九八五年,油田的原油统配商品率要达到百分之九十六以上,炼油厂的综合商品率要达到百分之九十二点五以上。

四、严格执行烧油计划和审批制度

  1、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委员会负责制订和下达长远的和年度的节约能源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坚决执行。

  2、烧油要经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对允许烧油的,核定烧油定额和数量,发给烧油许可证,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对限期改造、暂时允许烧油的,核定改炉期限,发给临时烧油许可证;逾期不改,吊销临时烧油许可证,停止供油。未经批准、没有烧油许可证或临时烧油许可证的,一律不准烧油。

  3、今后,未经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查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设计、制造、建设或引进烧油设备,都不得擅自扩大烧油范围和增加烧油数量。

  4、少数烧油锅炉和其它工业窑炉,改为烧煤困难确实很大,或煤炭一时供应不上的,经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烧油期限。

五、资金来源和物资供应

  1、压缩烧油所需的改造资金,首先由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自筹解决;不足部分,由国家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原设计烧煤、后改为烧油的电站改回烧煤,每一千瓦补贴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2)烧油工业锅炉和民用锅炉改为烧煤,烧油量减少一吨补贴一百五十至二百元;

  (3)烧油的工业窑炉改为烧煤,烧油量减少一吨补贴八十至一百元。

  上述补贴资金,在国家节能基金中解决。

  2、新建烧煤发电机组代替改为备用或调峰的烧油发电机组,所需资金按设计标准核定,由国家专项贷款。

  3、改炉所需的钢材、木材、水泥等物资,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首先自筹解决;不足部分,按物资供应渠道,列入计划,专项安排,保证供应。

  4、改炉所需的烧煤锅炉,统一由第一机械工业部和国家物资总局专项、配套安排生产和分配。必须按热效率高、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先进炉型设计,产品质量要达到第一机械工业部规定的标准。第一机械工业部要有计划地设计、制造一部分沸腾炉,供有些烧油单位改烧劣质煤之用。

  5、改炉后所需煤炭的生产和运输,国家计划委员会要在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中专项安排,由供应和运输部门予以保证。

  国务院        

  一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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