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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80〕151号
  2. [发布日期] 1980-12-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务院清理在建办公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停缓建南京乙烯、北京东方化工厂等四个项目的通知》

京政发[1980]151号

市化工局并北京东方化工厂工程建设指挥部: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务院清理在建办公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0)建发综字472 号文《关于停缓建南京乙烯、北京东方化工厂等四个项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这个通知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停建东方化工厂的善后处理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停缓建南京乙烯北京东方化工厂等四个项目的通知

(80)建发综字472号

化工部、纺织部、石油部、北京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国民经济的调整方针,坚决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缩短基建战线,最近国务院决定,大庆三十万吨乙烯工程(不包括轻烃回收工程)、南京化工公司乙烯工程、江苏仪征化纤厂缓建、北京东方化工厂停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化工、纺织、石油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立即指定一位副部长、副市长(或委办主任)带领工作组到建设现场,传达国务院的决定,并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建设单位切实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具体拟订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的实施措施。做好善后工作,尽量减少国家的损失。

  二、建设单位的各级负责同志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做好思想工作,把干部和职工组织起来,有秩序地进行各项善后工作,不准擅离职守,更不准借工程缓建而私分或挥霍国家财产。要和当地政府配合,做好周围群众工作,严防发生哄抢事件。

  三、除了有关国外设备的接运、检验、保管工作应继续认真抓紧抓好完成外,所有基本建设工程应立即停缓下来,搞好工程维护。未征用的土地不要再征用;未开工的工程,不得开工;已开工的工程,需要作到一定部位的,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查,并经建设银行签注意见和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借工程维护之名继续建设。出国考察和培训等工作,应即停止。

  为国外设备接运、检验、保管等有关工程,也要按照设计审批程序,认真审查,压缩到最低限度,现有工程能利用的应尽量加以利用。

  四、国内外设备、材料,从现在起一律停止订购。对已经到货和陆续到货的国外设备的接运、检验、保管和维护,要组织专家制定具体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一抓到底。

  五、库存材料和国内设备,也要组织专人清点造册,报主管部和物资部门,由主管部和物资部门共同研究制订调剂处理方案,建设单位和其它部门不得自行处理或调出。施工现场的所有一切资材,都要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六、对已订货尚未到货的国内设备、材料,凡是能退货的,应当迅速办理退货;确实不能退货的,应编报储备计划,经当地建行签证,由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安排。

  七、已订未到的国外设备,凡能与外商协商推迟交货或延长机械保证期的,要努力争取。

  八、生产、筹建人员不要再调进来。施工队伍从现在起一律不准调进,并与建设单位同心协力做好善后工作。多余的施工力量,要做好安排,逐步调出。

  九、对停缓后的遗留问题、要按照《关于停缓建项目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清办(80)清办字2号的补充规定,指定专人,会同有关方面处理好。

  十、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银行应进行监督,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除停止拨款外,并有权进行检查,向上级报告。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国务院清理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办公室        

  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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