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3 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8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一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复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或者取得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传授先进技术、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四)已申报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本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2人,二等奖不超过9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项目,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推荐:
(一)市级以上行政部门;
(二)所在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初审,专业评审委员会在初审过程中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并将表决结果向复审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或者复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项目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人事、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立项。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人是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成员,以及其他与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并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因其违法行为骗取奖励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8日起施行。1988年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京政发〔1988〕121号)同时废止。
关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草案)》的说明
一、工作基本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考虑到市科委和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已就制订《办法(草案)》做了大量的调研和修改工作,基础比较好,市领导又要求尽快出台此办法,我们在审核工作中,尽可能地减少了环节,节省了时间。首先,我们与市科委一道根据市政府专题会的意见,很快改出了一稿,并以此作为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确定征求意见单位的过程中,考虑到市科委在前期起草过程中已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我们重点征求了与《办法(草案)》关系比较密切的部门和区、县政府的意见,如: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所涉及的海淀、丰台、朝阳、昌平等区。现大部分意见已返回,没有原则性意见。我们根据反馈意见的情况,又作了反复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办法(草案)》。
二、审核过程中把握的原则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
(一)合法性
即不仅要求《办法(草案)》与上位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第265号令)的精神相一致,还要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技部1999年l号令)、《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技部1999年2号令)、《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1999年3号令)等相关部委规章不矛盾。与此同时,我们还借鉴了外省、市已出台的奖励办法中一些好的经验。
(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意见
市政府专题会议对奖励规模、奖金数额等方面提出了意见,我们在审核中充分考虑了这些意见,并力图在《办法(草案)》中体现这些意见。
(三)征求意见情况和本市的实际
征求意见过程中,各部门和区县政府从各自角度提出了意见,我们在审核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些意见,并结合本市奖励工作的实际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
此外,我们还从立法技术、文字规范的角度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
三、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办法(草案)》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原则、范围、奖项设置、评审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现就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不同。国家科学技术奖共分为五大类,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北京市不再进行细分,统称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主要是考虑:由于地域的限制和众多的行业协会的存在,使得北京地区的科技成果具有多个出口,不仅可以在北京市申请奖励也可以在行业协会申请社会力量的奖励,同时还可以通过多个渠道申请国家奖励,因而可不设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根据多年来奖励申报的实际情况,技术发明类和自然科学类项目在获奖项目中所占比例较少,不适合单独分类进行单独评审,可通过在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中针对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奖励标准,达到奖励不同类型的项目的目的。
(二)关于科学技术奖励的范围
根据国家科技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可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外,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成果奖励实行属地化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在京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均可在北京市申报奖励,大大扩大了奖励范围。这不仅与国家政策保持了一致,同时有利于科技成果在北京的转化,有利于北京的技术创新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数量、等级、奖励金额及授奖人数
由于国家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后,成果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在京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均可在北京市申报奖励,因此,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数量和质量将会有大幅度上升。考虑到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坚持提高质量、加大力度、突出权威的原则,因而《办法(草案)》规定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数量每年不超过300项。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政府专题会的意见。
与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只设一、二等奖两个等级不同,办法中明确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结合本市的实际工作,想在更大范围内调动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确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金9万元人民币、二等奖奖金6万元人民币。考虑到与国家加大奖励力度的精神相一致,体现市人民政府对科学技术进步的高度重视,在综合参考国内其他省市同等级奖金水平后,经市政府专题会同意,《办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人民币;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考虑到现代科学技术学科间的相互联系日益广泛,科研协作越来越多,有的科研成果由数十个单位协同攻关,本办法规定:对市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不得超过12人,二等奖不得超过9人,三等奖不得超过6人。并规定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项目,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四)关于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的评审
根据《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其他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可推荐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规定,本办法规定: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五)关于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制度及程序
为保持和国家奖励的一致性,保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进一步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办法(草案)》对评审制度、程序及方法等作了规定。为了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办法(草案)》中还规定了对奖励初审结果实行异议公告制度,即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初审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的回避制度。
(六)关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管理
参照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有序运作”的原则,《办法(草案)》规定了对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科技奖励的审批、登记、核查等管理措施,以促其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重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