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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8〕6号
  2. [发布日期] 1998-06-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第  6  号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修改前的条文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年1、4、7、10月的前15日内缴纳上季度应纳的税款。

  (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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