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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8〕7号
  2. [发布日期] 1998-06-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  7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已经1998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使用童工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或者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按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三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5日起施行。

  (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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