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1〕12号
  2. [发布日期] 2011-04-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201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201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坚持正确的立法工作指导思想
  201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推动科学、民主立法,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


 - 1 -  


 

 
 
系,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立法制度设计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努力做到活力与有序、权利与责任、规范与引领“三个统一”,坚决克服制度设计中的部门利益倾向。201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要为实施本市“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要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
  2011年政府立法工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要求,坚持从首都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着力抓好推动科技自主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急需制定或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
  三、要加强统筹协调,深化政府立法基础工作
  政府立法工作要有更高的定位,树立宽视野、高起点、高标准,注重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注重区域协调;加强对上位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增强制度协调性;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使立法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审核、评估等各工作环节良好衔接。要切实防止因制度设计不平衡、不协调、不合理而引发社会问题,防止以立法固化部门利益或地方行业保护倾向,防止只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服务的倾向。
 - 2 -  
 

 
 
  要增强政府立法工作深度,对每个项目都要深入实际开展基础调研,注意听取基层、企业、协会、中介机构和群众等各方面意见。要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使法规规章草案谋篇布局详略得当,疏密有致,规范严谨,表述准确,与上位法少重复,工作事项少入法。
  要发挥首都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改进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方式,增强各类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征求意见方式的有效性;要充分发挥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使立法工作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要强化责任,确保按时完成政府立法工作任务
  各起草责任单位要自觉维护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明确进度,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保障,确保按时完成。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审议前至少9个月报送市政府审查;政府规章草案一般应当在市政府常务会安排审议前至少6个月报送市政府审查。不能按期完成的,要书面说明情况;确需调整的,要及时请示。对列入调研计划的项目,要提早开展调研、考察和论证工作,为适时纳入计划完成项目做好准备。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各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市政府法制办在立法工作中要做好服务和统筹协调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高质、按时完成201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任务。

 - 3 -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2011年市政府立法工作总体安排项目45项。其中,年内拟完成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5项,调研14项;年内拟完成的政府规章11项,调研15项。
  一、计划完成项目(16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5项)
  1.就业援助条例(草案)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2.审计条例(草案)
  (市审计局起草)
  3.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废旧立新草案)
  (市水务局起草)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残联起草)
  5.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市市政市容委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11项)
 - 4 -  
 

 
 
  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市工商局起草)
  2.森林防火办法(废旧立新)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3.价格监测规定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4.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市监察局起草)
  5.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市科委起草)
  6.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市文化执法总队起草)
  7.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
  (市交通委起草)
  8.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
  (市市政市容委起草)
  9.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防局、市公安局起草)
  10.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起草)
  11.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废止)
  (市公安局起草)
 - 5 -  
 

 
 
  二、调研项目(29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14项)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
  (市经济信息化委起草)
  2.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草案)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3.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
  (市政府食品办起草)
  4.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农业局起草)
  6.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修订草案)
  (市知识产权局起草)
  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公安局起草)
  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若干规定(修订草案)
  (市民政局起草)
  9.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
  (市民政局起草)
 - 6 -  
 

 
 
  10.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
  (市民政局起草)
  11.出版条例(草案)
  (市新闻出版局起草)
  12.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
  (市卫生局起草)
  1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草案)
  (市地震局起草)
  1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环保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15项)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市工商局起草)
  2.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3.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修订)
  (市地税局起草)
  4.农业植物检疫办法(修订)
  (市农业局起草)
  5.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 7 -  
 

 
 
  6.劳动合同规定(修订)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7.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市文物局起草)
  8.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起草)
  9.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起草) 
  10.农村规划管理办法
  (市规划委起草)
  11.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修订)
  (市公安局起草)
  12.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市民政局起草)
  1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14.邮政服务保障办法
  (市邮政管理局起草)
  15.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市市政市容委起草)

 - 8 -  (全文结束)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