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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1〕39号
  2. [发布日期] 2011-08-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年度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年度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10年我市圆满完成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摸清了2000年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分布、构成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研究全市未来人口发展趋势,制定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打下了坚实基础。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人口发展、服务与管理工作,为人口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科学的监测评价依据,从2011年起,本市将定期开展年度人口抽样调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开展年度人口抽样调查,全面、准确地反映全市及各区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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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变化情况,及时监测人口调控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实施有效的人口管理和调控手段,解决人口资源环境矛盾提供决策依据。
  二、调查内容和标准时点
  年度人口抽样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就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自然变动等。
  调查的标准时点为每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和实施
  年度人口抽样调查涉及范围较大,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广泛的社会动员、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调查工作要在市及各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统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人口计生、流动人口管理、民政、卫生、宣传等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市、区县及被抽中的乡、镇、街道要成立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口调查的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指导。相关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调查。
  四、经费保障
  开展年度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级财政和各区县财政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分别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各级调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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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调查。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调查以外的目的;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人员到位。市、区县及相关乡镇街道要成立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量足额配备工作人员,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区县调查机构要组织好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选聘工作,确保调查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可以从基层组织人员中选调,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招聘的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劳动报酬,由各区县在人口调查经费中予以安排。
  (三)加强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提供调查所需的基础资料,积极配合入户登记调查,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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