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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1〕45号
  2. [发布日期] 2012-06-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本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4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本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关于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本市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预决算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和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对于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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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的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应会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统筹规划、协调一致、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推进本地区预决算信息公开。各部门要做好本部门预决算信息的公开,认真履行预决算信息公开责任主体的职责,推进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要建立预决算编制与预决算公开同步审查工作机制和内部协调机制,稳妥处理预决算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积极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政府预决算。
  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政府预算、决算要主动向社会公开。一是要完整,原则上应包括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等。二是要真实,政府预算、决算要真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要将本地区从上级获得的转移性收入按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决算,同时在本级预算、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三是要细化,政府预决算表的收支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收入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基本编列到款级科目。2012年,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市级政府预算中部分重点支出,进一步细化至项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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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积极推进部门预决算公开。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部门预决算的相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做好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原则上应将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部门预算中的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和预算编制说明予以公开;要积极创造条件细化公开内容,争取2012年部门预算公开内容细化到项级科目。在公开部门决算时,原则上应将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部门决算中的收支决算总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和决算编制说明予以公开。其他部门也要结合自身情况,积极推进部门预决算公开。
  (三)做好“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公开工作。
  2011年起,由市财政局负责公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各相关部门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的预决算数据,同时,各相关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数经公开后,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突破“三公”经费预算指标。2012年起,市财政局要公开市本级行政经费支出决算总额;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部门决算的相关部门要公开本部门行政经费支出决算数。
  (四)妥善处理预决算中的涉密信息。
  对预决算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做区分处理,创造条件将不涉密的内容依法予以公开;对含有虽不涉密但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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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和社会稳定内容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合理确定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三、规范预决算管理,为做好公开工作创造条件
  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加强预算管理工作,为进一步细化公开预决算信息创造条件。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规范预决算编制,进一步细化编制内容,增强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加强预算执行,防止挤占挪用经费。要认真清理不合理的收支,以清理促公开,以公开促规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改进工作。
  四、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公开预决算信息时,要同时配发预决算说明。预决算说明要通俗易懂,以便公众理解。预决算信息公开后,要及时了解舆情反映,认真做好解疑释惑工作。
  五、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各部门要按照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完成本通知提出的预决算信息公开任务。市政府办公厅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具体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促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全面协调推进。
  各区县政府原则上应比照市级做法,积极稳妥推进本地区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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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做好“三公”经费、行政经费支出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于已具备公开条件的区县,要主动公开;尚未做好准备的,要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从2012年起公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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