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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3〕44号
  2. [发布日期] 2013-08-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居住区配套 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3]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居住区配套
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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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居住区
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规划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为依法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入园需求,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优化学校布局,进一步提升办学条件现代化和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加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保障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小学、中学属于公益性教育设施,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划拨用地手续。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由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及时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幼儿园和学校的土地登记手续。
  二、加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管理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涉及规划、施工、验收、移交等多个环节,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责任,保证配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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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设施的规范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各区县政府要抓紧编制完善区县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在市政府已经批复的中心城、新城、镇(乡)区等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调整和优化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优化基础教育资源空间配置,保证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结合并落实。
  (二)确保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达标。认真贯彻执行现有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中心城新建学校以《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为基本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按照《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设置;新城、镇(乡)区新建学校以《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为基本标准,确因客观条件不能满足的,由各区县政府按照各自经济社会发展具体情况,商市教育行政部门后统筹研究确定,但不应低于《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规定。
  (三)明确配套教育设施规划条件。新建、改建居住区需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指标和标准予以保障;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性质、类别、选址、用地面积、建筑规模等条件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规划条件的,规划部门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三、加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
  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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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沟通机制,在新建、改建居住区规划、建设、验收阶段,教育行政部门需提前介入,加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强化方案审查。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方案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和《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等文件规定,坚持科学安全选址,严格建设标准,提高土地和空间使用效益,体现学校特色和文化,切实提高校园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质量,满足教育发展需求。规划部门在审定居住区规划方案(含配套教育设施规划方案)阶段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按照以上要求共同协商确定配套教育设施的性质、选址、用地面积、建筑规模和结构布局等内容。
  (二)完善建设机制。承担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审定规划方案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与建设、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协议。协议应当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内容、质量标准、装修标准、经费筹措、开工及竣工期限、违约责任以及三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派相应建设管理人员全过程参与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按照协议约定行使使用单位权力,做到与配套教育设施交付使用后的有效衔接。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并责令改正。
  (三)加强建设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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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施工许可范围对其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将建设方案的实施情况纳入质量监督报告。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竣工验收计划,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实施,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工期、投资达到协议约定要求。
  四、加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
  根据《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居住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按照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协议,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在通过验收之后的3个月内,按照建设协议和有关规定将配套教育设施移交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关配套教育设施保修义务。
  五、加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区县政府要加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县主管领导任组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机制。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和分工,加强配合和协调,切实把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作实施专项督导;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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