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2〕26号
  2. [发布日期] 2012-08-3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2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 1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3号),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着力提高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底,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达15条,运营里程达372公里,日均客运量超过650万人次,轨道交通为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轨道交通运营线网规模的不断扩展和轨道交通大客流的冲击,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形势日益严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不仅取决于系统自身的运行安全,还与其临近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树木等有着直接关系。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强化政府监管职责,实现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超前管理和防范的有效措施,落实责任,密切配合,扎实做好轨道交通控制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 2 -  
 
 
 
  二、进一步明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范围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多部门协调联动作用,依托常态行政管理体制,坚持“安全第一、明确责任、建立机制、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健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体系及长效工作机制,扎实开展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提高安全管理科技化水平,增强控制保护区管理的预见性、针对性、科学性和主动性,全面消除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种安全隐患,避免出现因控制保护区内危险因素导致的轨道交通运营延误等安全事件,全面推进本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二)工作范围。依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范围包括: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米以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以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以内。
  (三)工作重点。排查和治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等异物侵界、违章施工作业、私设广告牌匾、堆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章经商、人为引火、乱停车辆等非法违法行为,以及控制保护区内地下敷设的水、气、雨、电等各种管井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各
 - 3 -  
 
 
 
项管理工作
  统筹建立全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突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属地政府监管职责,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各单位开展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市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建立健全本系统、本单位监管范围内的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的机制、规范、流程和标准,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组织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属地政府相关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
  (一)强化属地政府监管职责,加大控制保护区内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轨道交通沿线属地政府要切实承担属地监管职责,组织宣传、学习和监督执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制定辖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辖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属地内各部门职责,督促属地有关部门做好控制保护区内安全生产、环境整治、综合治理和园林绿化等方面工作,切实强化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配合市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安全管理工作,协助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保护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和设备,并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责任。
  (二)明确市相关部门职责,加大控制保护区内监督力度。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超高超载车辆的管理,加强轨道交通车
 - 4 -  
 
 
 
站、交通接驳设施周边及沿线地区治安防范及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地铁配套设施盗抢和站前广场、出入口及桥下空间打架斗殴与寻衅滋事行为;治理轨道交通站前广场及桥下空间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任何车辆不得围堵消防通道、检修通道及集散通道;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如需设置治安岗亭,须征得轨道资产管理单位同意。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协调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用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国土局负责加快办理轨道交通站前广场、桥下空间、P+R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协调支持轨道交通业主单位申报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市规划委负责对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车站、区间)地下结构或进入轨道交通地面权属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并在规划许可前征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轨道交通所属用地范围修建与轨道交通运营密切相关的房屋设施时,简化审批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对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建筑进行审批,加强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对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工程依法进行查处。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会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加强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地下管线、输油气
 - 5 -  
 
 
 
地下管道的巡查维护;遇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进行抢修。
  市交通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安全及基础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对控制保护区内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开展城区轨道交通车站附近非法营运车辆的查处工作,指导远郊区县交通部门开展相关远郊区县轨道交通车站附近非法营运车辆的查处工作;按照《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规定,对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进行作业施工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市水务局负责监督、协助、指导做好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以及在控制保护区外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防汛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轨道交通特种设备依法实施安全检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协助开展特种设备引起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交通委组织协调处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重大安全问题。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树木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对轨道交通沿线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树木,会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确定是否需要改移或更换树种;轨道交通桥下绿化应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绿化用地范畴及要求实施,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对于轨道交通养护维修作业
 - 6 -  
 
 
 
需临时占用园林绿化用地时,为其提供支持,并加快审批。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大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环境整治力度,依法查处人力三轮车和“摩的”的非法营运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非法张贴、散发小广告等违法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违章建筑进行查处。
  (三)落实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大控制保护区内检查力度。
  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把控制保护区管理作为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予以落实,加强安全检查,确保运营安全隐患得到有效防控。要做到定人、定段、定时,组织好对控制保护区的巡查监管工作。要按照“轨道交通地面线每8公里不少于1人,地下线每15公里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并按照运营线路合理配备车辆、GPS通讯装备以及移动传输设备;做到统一服装标识,统一车辆标识。遇有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进一步加强配套制度和保障机制建设
  (一)加强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组织和人员保障。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加强领导、理顺机制、统筹力量、落实责任,要制定工作机构并配备专人具体承担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专业培训,推进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7 -  
 
 
 
  (二)建立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一是建立隐患定期排查整改制度。轨道交通沿线属地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控制保护区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台账,登记造册,逐一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责任人上级部门督促整改工作,切实保证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避免隐患扩大而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二是建立重点督查督办制度。对排查出存在疑难问题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列入市级挂账安全隐患。三是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属地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信息工作,每月初及时将本月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情况和上月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报市安委会和市交通委。
  (三)建立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区县政府要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专项治理经费,统筹安排辖区各相关单位开展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局承担。市有关部门开展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其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报市财政局落实。
  (四)建立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年度考核机制。市交通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指导、督促、检查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做好控制保护区管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 8 -  (全文结束)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