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2〕43号
  2. [发布日期] 2012-09-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暴雨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

 

 

京政办发[2012]4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暴雨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7·21”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派出卫生防疫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全面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目前,我市受灾地区疫情平稳,未出现肠道传染病、虫媒传染病等疫情的异常增高趋势,各项卫生防疫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灾区的卫生防疫形势依然严峻:一是灾区卫生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洪水过后产生的大量污泥垃圾亟待清理,细菌繁殖加快,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密度持续增高;二是灾区生活环境条件下降,食品易腐败变质,受灾的部分农村地


 - 1 -  


 

 
 
区饮用水受到污染,人员接触机会增多、抗病能力降低,容易导致传染病流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暴雨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暴雨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后无大疫”,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暴雨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四方责任,迅速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一)落实属地责任。
  属地政府应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统一组织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卫生防疫领导指挥体系。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好人员、技术、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工作,严格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确保灾后防疫工作不留死角。
  (二)落实部门责任。
  卫生部门要切实做好卫生防疫与医疗救治的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准确掌握各种卫生救灾和疫情信息,及时上报,做好与有关部门、单位间的信息沟通与分工协作;农业、市政市容、环保、水务等部门严格落实职责分工,特别是要切实做好养殖场、各种垃圾场站、饮用水源地等的清污治理工作;商务、工商部门负责物资储备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管理;食品监管部门要做好食品
 - 2 -  
 

 
 
卫生安全保障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系统管理,做好所辖范围的卫生防疫工作。
  (三)强化单位责任。
  受灾地区的所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及时、准确上报疫情相关信息,严格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本单位职工生产工作安全、组织活动安全。
  (四)个人依法配合。
  受灾地区一切个人都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的卫生防疫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疫病流行风险
  (一)做好生活饮用水保障。尽快完成污染水源的消毒治理,向受灾群众提供安全的生活饮用水,不得使用受污染的生活饮用水。经过消毒治理的饮用水源必须经区县级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控制病媒生物。积极教育、引导、协助受水淹住户进行彻底的室内外环境清理;对住所、垃圾场站、地下室、库房等场所要采取适当措施,对蚊、蝇、鼠进行防杀,降低其密度,减少其危害。
 - 3 -  
 

 
 
  (三)尽快恢复生活环境。积极开展垃圾清运、粪便处理和废墟清除等工作,妥善做好溺死牲畜、家禽的尸体无害化处理和养殖场所的清洁消毒工作,及早恢复灾区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加强监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要加强监管力度,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和灾区,保障受灾群众食品卫生安全。
  (五)全面检测,及时控制疫情。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传染病以及饮用水水质状况开展全面监测,加强对肠道传染病、自然疫源性疾病、虫媒传染病等疾病流行形势的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
  (六)广泛宣传,提高防病意识。深入灾区,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方式,直接面向群众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宣传资料要发放入户,引导群众树立卫生防病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9日

 - 4 -  (全文结束)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