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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1〕13号
  2. [发布日期] 2011-04-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京政办发[2011]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孤儿的健康成长。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本市孤儿福利事业取得较快发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总体看,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文件精神,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适度普惠型孤儿保障制度
  具有北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凡失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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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或由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承担监护职责的,以及在传统孤儿范围以外因父母双方失踪、重度残疾或服刑而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孤儿),均纳入我市孤儿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以建立孤儿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各项保障制度为基础,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建立养育、医疗、教育、就业的孤儿良好成长发展链和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通过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统一和提高全市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合理制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我市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三、建立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制度
  建立及时有效、多种医疗保障相配合的孤儿医疗康复工作机制。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儿童福利机构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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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结合本市实际,逐步扩大手术实施范围和手术项目。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疗服务设施给予支持和指导,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孤儿个人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要积极做好残疾孤儿康复工作,为脑瘫、自闭症等残疾儿童及时提供康复服务,并做好孤儿心理疾病的预防、干预工作,为其回归家庭、社会和成年后就业奠定基础。
  四、建立孤儿教育保障制度
  对目前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范围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给予财政补贴。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本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五、采取措施促进孤儿回归家庭
  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孤儿的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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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要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规范,侧重在不低于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城镇家庭开展家庭寄养,给予寄养家庭孤儿基本生活费和服务补贴。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并采取措施对收养残疾孤儿的寄养家庭给予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公益性组织或机构开展孤儿委托监护等服务。
  六、多方扶持促进孤儿成年后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将其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纳入本地区再就业工作规划。孤儿成年后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后,参加职业培训并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孤儿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就业困难孤儿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孤儿就业,对吸纳符合就业困难条件孤儿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七、因地制宜解决孤儿住房问题
  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应当帮助其做好产权保护和维修工作。城市无住房社会散居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农村无住房社会散居孤儿成年后,将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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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建房。当地政府要将儿童福利机构中符合保障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优先为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向其发放租金补贴,或采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形式,保证成年孤儿社会安置后的住房需求。
  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将建设项目纳入全市福利设施建设规划,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进一步加强市属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以及对区县儿童福利机构的示范引导,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各区县设立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并保证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设备购置经费。要充分利用北京SOS儿童村资源集中养育本市孤儿,在此基础上保障其建设、运营经费。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功能,配备功能所需的设施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为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和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提供专业化服务,为寄养残疾孤儿的家庭提供技术支持、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本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九、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专业人才培养
  将儿童福利院列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岗位,合理确定专业人员结构,在保障基本人员编制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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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培训问题。建立健全孤残儿童护理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加快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教材和师资力量开发,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和资格鉴定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
  十、发挥政府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开展孤儿保障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将孤儿福利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全市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并量化分析全市孤儿保障状况。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多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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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履行好自身职责。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做好孤儿权益保护工作,引导和支持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查处遗弃婴儿、拐卖儿童、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外资等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儿童福利事业,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渠道,为孤儿提供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多种服务,切实提高孤儿保障水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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