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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3〕33号
  2. [发布日期] 2013-07-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职业卫生监管部门 职责分工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3]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职业卫生监管部门
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卫生局职责
  (一)负责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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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拟订地方职业卫生标准。
  (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组织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四)负责个人剂量监测、放射性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二、市安全监管局职责
  (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地方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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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四)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信息。 
  三、市人力社保局职责
  (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市总工会职责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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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区县要参照上述职责分工以及市级与区县相关部门职责权限划分,结合本区县实际,抓紧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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