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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3〕12号
  2. [发布日期] 2013-04-0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3]1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1号)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6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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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7日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1号)精神,现就本市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以下分别简称:行政类、经营类、公益类)。其中,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公益类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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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类范围
  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列入分类范围,具体包括: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三)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依法直接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不纳入分类范围。
  三、类别认定
  (一)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认定。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行政类事业单位:
  1.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2.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职权,具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的明确规定;
  3.承担行政职能、行使行政职权,具有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的明确确认。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的具体范围: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解释;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其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必须明确具体,原则性表述不作为认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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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二)关于经营类事业单位的认定。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经营类事业单位:
  1.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
  2.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
  3.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
  具体认定依据:国家或本市有关政策明确应当转企或逐步转企;实行企业化管理,且国家或本市有关政策未要求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单位收入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的事业单位。
  (三)关于公益类事业单位的认定。
  1.关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认定。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
  (2)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
  (3)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2.关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认定。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认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1)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2)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
  (3)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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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两类事业单位的认定依据:国家或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
  3.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且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事业单位,纳入公益一类;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时又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事业单位,纳入公益二类。
  4.不符合行政类事业单位认定条件,但承担的职能涉及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暂时纳入公益一类。
  以上两类事业单位的认定依据:国家或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文件;市、区县党委、政府文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文件。
  对兼有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别,并对其他职能进行剥离和调整。公益类事业单位中,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且职能难以剥离的事业单位,可按其主要职责任务确定其类别。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其他各项改革的顺利推进。本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配备专门力量,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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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保质完成分类工作。
  (二)严格执行标准。坚持以社会功能作为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的唯一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确保职责相同或相近的事业单位划入同一类别。
  (三)严控机构编制。分类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确因工作需要的,在现有机构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四)积极稳妥推进。本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于2013年完成。各区县、各部门要在加强学习培训、开展模拟分类、明确事业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平稳有序组织实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分类工作顺利推进。

关于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1号)精神,现就本市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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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类事业单位逐步转行政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梳理、规范事业单位职能的基础上,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行政类事业单位。
  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积极探索行政类事业单位转行政的机构调整形式。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能将行政职能划归现有行政机构的,不设置机构;能与现有行政机构合并的,不新增机构;能转为部门内设机构的,不单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整合行政资源的基础上综合设置,不得突破各层级党政机构限额。
  从严核定行政类事业单位转行政所需的行政编制。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要求,对部门内部有空编的,通过空编解决;没有空编的,通过转变职能、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等方式,内部调剂解决;内部调剂确有困难的,通过深化改革,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在各层级行政编制总额内逐步调剂解决。转行政所需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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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不得突破中央批准的本市各层级行政编制总额。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后,如保留下的公益服务职能较强,工作任务较重且不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设置,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独立建制,并需重新明确职责,调整为公益类事业单位;如工作任务不足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设置,并入其他公益类事业单位;如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已经萎缩、工作任务严重不足,予以撤销。
  二、过渡期内行政类事业单位参照行政机构管理
  已认定为行政类、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并从严控制;机构、编制、财务、国有资产等,参照行政机构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三、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涉及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对事业单位承担的涉及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进行认真梳理规范。在整合、归并的基础上综合设置机构,严格控制编制,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其中,经梳理确认为行政执法职能的,按照中央和本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要求,在条件成熟的领域,继续深化改革,整合执法职能,实行综合执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管理。
  四、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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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政策性强,敏感度高。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严把关,按照“成熟一个,改革一个”的原则,审慎推进。
  本市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编办负责改革的统筹协调以及职责、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人员过渡为公务员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国有资产调整、划转和管理等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平稳有序。
  市属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由市直属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经市编办审核,并征得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区县属副处级以上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由区县编委提出,经市编办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区县属其他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由各区县参照市属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办法执行。

关于分类推进
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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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策调控,完善运行机制,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1.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明确公共服务范围,并根据公共服务的层次性,相对、动态地划分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相对等的原则,继续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按照创机制、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重绩效、促均等的原则,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加大公共财政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农村和基层倾斜。立足本市实际情况,重点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投入。
  3.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丰富公益事业发展形式。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要在税收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同事业单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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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对待。
  4.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坚持统筹存量与增量相结合,重点通过优化存量结构,强化政策和资金集成,挖掘潜力、提升效益。创新财政支出管理方式,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
  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改进财政投入方式,推动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5.已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后,按照行政单位预算管理方式给予全额经费保障。其中:基本支出按行政单位经费定额标准核定,项目支出根据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确定。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单位预算方式予以保障。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
  6.已认定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预算管理要求,结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分别采取财政保障或补助政策。
  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公共财政的保障原则和实际公共需求给予相应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对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等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要求,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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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要全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逐步建立健全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改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的事业单位经费使用绩效管理体系。
  7.已认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为支持这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以对其继续拨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转制过渡期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一般为5年。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按照转制单位转制前财政负担基本支出经费的3年平均数计算(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
  8.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执行。国家税制因改革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税制改革后的统一政策执行。
  三、加强事业单位改革后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与管理效益
  9.按照有关规定应予撤销的事业单位,在财务清算结束后,涉及财务经费指标、资产划转的,由该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划转手续。划转后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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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性质,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0.按照有关规定应予整合的事业单位,涉及财务经费指标、资产划转的,由划出、划入单位分别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划转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1.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序列管理的单位,在财务清算结束后,由划出、划入单位分别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划转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2.对于改革前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对其行政职能和公益服务职能与有关部门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的基础上,涉及财务经费指标、资产划转的,由划出、划入单位分别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划转手续。划转后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3.对改革后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同时,逐步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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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建立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降低事业运行成本。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强化负债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14.对改革后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15.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执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关于分类推进
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为平稳有序地推进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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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1〕2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财务、资产关系变更方面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成立由转制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转制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国有资产管理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和划入方分别提出申请,经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关于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方面
  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应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2〕1号)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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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2号)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应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实施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转制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出具专项报告。资产清查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绩效〔2006〕1690号)执行;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执行。涉及资产损失的确认,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执行。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8.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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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转制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三、关于财政、税收政策方面
  10.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按照转制单位转制前财政负担基本支出经费的3年平均数计算(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
  11.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本市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12.转制单位在转制过程中或转制过渡期内,可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因税制改革而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关于社会保障政策方面
  13.转制单位转制后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前在职编制内人员(不含国家用工制度改革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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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养老保险费。
  14.转制前已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发放离退休费的人员,转制后原国家及本市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按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相关规定执行;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支付;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部分,由转制单位按照原渠道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
  15.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办法执行。在转制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按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具体办法按照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的相关政策执行。
  16.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由单位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7.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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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和按比例提取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18.转制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五、其他
  19.科研机构、经营性文化单位等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继续执行相应的现行转制政策。
  20.本实施意见中的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关于分类推进
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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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坚持“权属清晰、分类管理、风险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则,加强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要明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法规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三)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职责,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
  二、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一)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1.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资产清查等工作基础上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改革后,其资产依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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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划入双方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划出(入)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划转后,其资产要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按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公益类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运行高效、监督严格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三)转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撤销的事业单位,要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门资产管理的要求完成资产的移交、划转和上缴工作,并及时办理事业编制核销和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等手续。
  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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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
  (二)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要逐步与原单位脱钩。企业脱钩方案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脱钩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监管。
  (三)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公益类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办企业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转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与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四、涉及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
  (一)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处置,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公开交易。涉及有偿转让的,需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置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9〕1930号)和《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京财预〔2010〕297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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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步骤
  (一)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2〕1号)相关规定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绩效〔2006〕1690号)开展资产核实工作,资产清查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2号)相关规定,拟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提出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要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开展资产核实工作。涉及资产损失确认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执行,清产核资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
  (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一般应以改革方案获得批准的前1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6个月之内完成。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范围以经批准的改革方案为准。
  (四)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以其主管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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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等基础工作。
  (五)资产清查工作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需要评估的,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管职责,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主管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
  (二)对改革过程中涉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市相关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三)在改革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涉密资产整合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要切实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防止改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违反规定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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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事业单位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现就本市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首都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2.基本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和主管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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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着眼于首都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应,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稳慎推进改革。
  二、完善绩效工资分配体系
  3.巩固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成效。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97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京人社事发〔2010〕191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北京市关于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意见》(京人社事发〔2010〕286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先入轨、再规范、重机制、保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和分配办法,加强统筹研究,使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保持合理关系。
  4.绩效工资实行分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单位类别、岗位设置、人员结构、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综合绩效考核情况,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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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的总量。
  5.按事业单位类型探索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适应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需要,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参照执行行政机构的工资管理办法;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结合绩效管理方式的调整和公益目标的实现程度等,探索建立不同的绩效工资水平确定机制和管理办法;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企业化的工资管理。
  6.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内部分配。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按照公开、民主、合法、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优化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结构比例、项目设置和分配方式,合理平衡不同类别工作人员间的分配关系。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在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重原则上不低于40%,不高于70%。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向艰苦地区、艰苦行业、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倾斜。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探索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进一步激发活力。
  7.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把绩效考核与收入分配更好地衔接起来,进一步增强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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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对于绩效考核体系较为完善且能够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正向激励作用的单位,在工资总量上给予适度倾斜。
  三、完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
  8.研究探索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按照与本市经济发展相协调、以财政承受能力为依据、与物价变动相适应、与企业相当人员相平衡、理顺分配关系和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实现工资水平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统筹,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稳步提高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妥善解决不同退休人员群体之间的矛盾。
  9.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继续按照限高、稳中、补低的原则,加大对事业单位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完善绩效工资水平调控线和调控办法,对超过调控线一定比例的单位限制工资增长速度;对低于调控线一定比例的单位适当增加政府投入进行补低,逐步将地区间、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研究行业内调控办法,合理调节系统内不同单位间的收入差距。注重综合平衡,努力形成并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社会其他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10.进一步加强工资分配管理。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加快工资管理系统的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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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管力度,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并将严格执行工资政策、规范分配行为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点督查内容,切实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11.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区县、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或提高标准。
  12.完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分配激励政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经国家批准可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探索研究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稳步提高各类人才的收入水平。在继续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市各项事业中的创新创业型领军人才、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化人才、适应未来发展的青年英才,以及在首都各项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探索研究制定灵活多样、激励有效的分配办法。
  13.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适时开展试点,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制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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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要在单位的工资总量内,结合考核合理确定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事业单位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岗位聘任涉及有关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前,继续按照原人事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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