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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1〕50号
  2. [发布日期] 2012-06-0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 共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住宅行为 责任机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5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
共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住宅行为
责任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期,媒体多次报道本市部分区县利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并公开销售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严肃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住宅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在此项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健全共同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成立市级查处违法行为工作组(以下简称市级工作组),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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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委、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市级工作组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任务,监督检查相关区县政府责任机制落实和查处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有关信息,及时发现新情况,协调解决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向市政府汇报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和措施。
  各相关区县政府对应市级工作组架构,成立区县工作组,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并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二、实行属地管理,加大查处力度
  各相关区县政府要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利用巡查和卫星监测等多种手段加强违法行为监控,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确保防范在先、发现及时、报告准确、制止有效、查处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乡镇政府应在24小时内予以制止并专项报告区县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48小时。
  三、发挥联动机制,确保查处及时
  各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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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迅速查处违法行为。
  四、加强源头治理,遏制新的违法行为
  在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住宅过程中,对符合办理房屋登记条件的,依申请确认其合法性并明确转让条件;对违规公开销售的,不予登记并进行严肃处理。对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住宅的各类项目,须依法予以取缔。
  对参与违法行为的设计、建设、销售企业,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工商部门,并由其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对发布涉嫌宣传违法行为广告的企业,工商和城市管理部门要积极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五、建立预警约谈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对违法行为频发或查处制止不力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及违法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预警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职责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开发单位负责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相关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正面宣传教育,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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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明白利用集体土地建设销售住宅是违法行为,购买此类住宅不受法律保护,从而形成人人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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