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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1〕48号
  2. [发布日期] 2012-06-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城乡结合部地区50个重点村集体产业发展的意见

京政办发[201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加快本市城乡结合部地区50个重点村城市化建设进程,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50个重点村集体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导向

  (一)基本原则。以保护农民合法利益为核心,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因地制宜、灵活务实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注重全面发展,实现农民充分就业和持续增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产业的建设主体、投资主体和受益主体,相关区政府是集体产业发展的责任主体。集体产业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一部分,所获得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依法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二)发展导向。在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围绕构建“两城两带、六高四新”创新和产业发展空间格局,重点鼓励发展以下产业:

  1。以研发、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为主,并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高端产业。

  2。新兴商贸业态、金融、文化创意产业。

  3。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健康休闲等新兴生活性服务业。

  4。旅游、会展、现代物流和商务服务等潜力产业。

  5。综合配套商业、租赁住房等租赁产业。

  二、政策支持

  (一)规划指导。在与城市功能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由市、区规划部门指导、配合区、乡镇政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集体产业用地空间布局和规划指标。集体产业用地规划纳入乡村规划进行整体研究和审批,具体集体产业项目规划手续由各区规划部门负责审批。

  (二)用地政策。在符合规划、盘活存量、只租不售的前提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2/3以上成员同意,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发展集体产业可以按照占地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其用地性质为农村产业用地。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须在国土资源部批准本市实施方案后,按计划有序推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有关立项、规划、用地批准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取得由区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产业用地范围涉及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在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依法办理农用地及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三)基础设施建设。50个重点村周边配套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现行投资体制管理,市、区政府优先安排必要建设资金,优先计划和开工建设。

  (四)资金筹措。鼓励有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筹、农民入股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快集体产业开发建设。

  建立健全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交流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城乡一体化建设综合贷款、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贷款、委托贷款、股权基金等金融产品及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用于产业改造升级和替代产业发展。

  (五)社会管理。各区政府要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环境卫生、社会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等经费的补助力度,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负担。在重点村完成整建制农转居后,将环境卫生、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生产安全、计划生育、民政养老、文化体育、外来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纳入区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范围。

  (六)一道绿隔。对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的重点村,集体产业发展和项目实施等方面继续执行原有政策。

  三、指导服务

  (一)经营管理。集体产业项目建设要与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同步,实现农民利益与集体产业发展效益相挂钩。要按照市场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引进经营管理团队和高端人才,完善民主管理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和集体产业发展活力。区、乡镇政府要加强后期监管,避免集体资产流失。

  (二)审批手续。50个重点村产业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纳入“绿色通道”,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项目推介。50个重点村产业项目纳入市级产业项目推荐平台,集中举行项目推介活动,吸引高端产业和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投资落户。

  (四)加强领导。相关区政府要切实落实促进集体产业发展的主体责任,逐一制定重点村集体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居乐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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