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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1〕54号
  2. [发布日期] 2012-06-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 进一步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5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
进一步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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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清理化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市进一步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深入做好“总结成果、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全面化解”的工作,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1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谁举债谁负责。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县基层医疗卫生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并具体组织实施。
  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解债务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先承诺后补助。各区县政府承诺在1年左右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必要时由市医改领导小组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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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签订责任书。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化解任务的区县,根据中央财政补助金额,结合医改综合考核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市医改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进行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区县扣回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清理化解责任及范围
  2006年,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京发〔2006〕19号),配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改革,本市开展了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并原则要求改革后严格禁止新增债务。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日常运行维护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发生时间截止到2011年10月31日。清理主要内容包括各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改革以来,已清理化解债务情况、未清理化解债务情况及改革后新增债务情况。
  在市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办公室(简称市清债办),负责总体组织实施债务清理工作。市医改办主任兼任市清债办主任,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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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局有关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相关工作。区县政府作为清理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负责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具体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偿债资金来源
  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市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医改绩效考核资金和社区卫生绩效考核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各区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切实加强偿债资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实行专款专用。对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后发生新增债务情况,市财政将酌情扣减市级转移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五、主要工作安排
  在本方案印发30个工作日内,各区县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区县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2011年11月20日前,各区县要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各区县在核实债务过程中,要认真总结梳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有关情况,并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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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同时将《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情况表》(见附表)反馈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
  2011年12月20日前,各区县要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并将本区县清理化解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
  各区县要规范偿债资金管理,政府负责偿还债务,不得转移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县政府要按债务协议,在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结清全部债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是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果的关键环节。各区县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总结前期化解债务成果,研究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偿债工作按时完成。
  (二)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债。严格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债行为。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防止新的债务发生。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禁止举借长期债务。
  严格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职责。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规定,落实政府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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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运行维护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项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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