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2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到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请切实巩固大气污染治理成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1〕1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2〕10号)的要求,在2011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抓紧落实2012年各项措施,确保圆满完成任务。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辖区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2年实施方案,并于4月10日前报市环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