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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2〕13号
  2. [发布日期] 2012-09-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文件的意见》(京政发〔2012〕2号,以下简称《意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高度,着眼于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市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为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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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工业、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在组织制定、调整、修编时,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制定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名录,新建项目必须按要求建设治污设施。制定实施《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审批、验收建设项目。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管,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旅游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监察局、各区县政府
  (二)大力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2.实施《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减排工作责任制。加强污染减排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对重点减排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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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和定期调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监察局、各区县政府
  3.对电力、水泥、石化等重点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
  4.研究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5.推进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退出。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相关区县政府
  6.全面推行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
  7.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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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单位: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8.加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污水再生利用及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快实施中心城区排水管网建设和改造。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市政市容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政府
  9.加大农业及农村污染减排,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
  (三)全面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10.抓紧制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制保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11.健全跨区域环境执法合作和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以及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对环保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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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政府
  12.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13.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健全环境违法企业公示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
  (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14.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隐患、风险源排查和集中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县政府
  15.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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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6.建立跨部门、跨区域应急管理联动机制,整合环境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完善预案和物资装备,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17.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五)努力完善环境基础设施。
  18.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以项目为载体,努力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切实加强运行监管。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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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预审,对运营资质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
  20.加强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制定环境保护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六)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21.按照区县功能定位要求,推进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大力发展绿色环保产业。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22.充分发挥环保法规、政策、标准在引领产业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引导企业、大专院校开展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究,组织技术示范推广。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科委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23.加大对环保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鼓励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产品,推进“绿色政务、绿色商务”。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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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县政府
  (七)深化大气污染治理。
  24.在空气质量持续好转的基础上,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重点,全面实施《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25.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总量。推进东北、东南、西北、西南四大燃气热电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城六区燃煤锅炉、核心区非文保区居民采暖小煤炉和远郊区县工业园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2015年底前城六区基本实现无燃煤。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相关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重大办、市政府外联服务办、各区县政府
  26.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新车实施国V排放标准,建立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长效机制。继续完善在用车排放达标体系建设,加强对机动车检测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在用车执法检查力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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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更严格的地方油品标准。加大对加油站、油库、油罐车的油气污染检查力度。加强非道路机械排放污染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27.推进工业污染治理,开展建材等行业粉尘污染控制,实施水泥窑烟气脱硝工程。全面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加大炼油、化工、汽车、电子、家具、印刷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治理力度,制定排放标准和控制技术规范,建立工业企业有机溶剂使用申报与核查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各区县政府
  28.抓好餐饮油烟、垃圾场异味等污染治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等设施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垃圾处理设施的环境控制水平。
  牵头单位:市市政市容委、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
  29.进一步理顺扬尘污染监管体制机制,以建设工地和道路为重点,加大扬尘污染控制力度,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严格执法,落实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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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各区县政府
  (八)积极改善水环境质量。
  30.继续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定期开展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实施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勘局、相关区县政府
  31.编制地下水保护规划,划定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开展地下水环境专项调查,建立地下水监测与水源地预警系统,开展污染区修复示范试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地勘局、相关区县政府
  32.加快中心城区及新城现有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进度,满足出水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要求,增加生态用水量。加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适度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解决污水直排和溢流问题。加强流域水系治理,实施北运河、永定河、潮白河流域水系综合治理规划。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园林绿化局、相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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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
  33.落实国家海河流域“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任务。建立并逐步完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制定和实施水环境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开展地表水跨界断面考核工作,落实水环境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按流域、区域分解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各区县政府
  (九)继续加强固体废物监管和噪声污染防治。
  34.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市政市容委
  35.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相关区县政府
  36.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加强处置能力建设,理顺医疗废物监管机制,完善社会源危险废物回收体系,严格实施电子废物拆解处置利用资格许可及名录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政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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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37.进一步加强污染场地监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相关区县政府
  38.深入开展交通噪声治理,严格施工噪声管理,严格控制工业噪声和新增工业噪声源,加强餐饮、娱乐、商业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各区县政府
  (十)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化学品环境管理。
  39.以铅、汞、镉、铬和砷为防控重点,严格控制冶炼、电子、化工等相关产业,坚决淘汰重金属污染严重的铅蓄电池生产等企业。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40.加强对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排查隐患,加大处罚力度,限期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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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完善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动态监管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42.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和行政问责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
  (十一)全力保证核与辐射安全。
  43.推进辐射安全法规标准建设,健全辐射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实现辐射安全多层次、全方位管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政府
  44.加强辐射环境管理,完善重点区域、重要设施的辐射环境监测,提升环境预警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45.加强辐射环境状况的分析研究,科学表征辐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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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6.严格高风险源的准入和监控,完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运输、使用、贮存全过程监管。严格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确保放射性废物收贮、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的安全可靠。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北京海关、各区县政府
  47.加大辐射安全宣传培训力度,提升从业单位主体责任意识,规范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管理,推进“放心辐射单位”创建活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局、各区县政府
  48.加强对铀矿、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环境管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各区县政府
  49.强化电磁环境管理,规范高压输变电、发射电台及移动通信工程等电磁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广电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电力公司、各区县政府
  (十二)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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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开展农村连片综合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区县政府
  51.加大对农村地区的环保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项目,逐步解决农村存在的环境问题。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农委、市水务局、相关区县政府
  52.加强农业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强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开展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政府
  53.逐步减少农村地区原煤散烧,严格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加强乡村旅游环境监管。
  牵头单位:市农委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旅游委、相关区县政府
  (十三)大力推进生态保护和建设。
  54.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深入开展生态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生态乡镇、生态村等创建活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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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55.加强植树造林,继续实施风沙源治理,重点推进平原地区林地建设,拓展绿色空间,加快推进实施低效林改造工程,提升森林生态效益。
  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
  56.推进生态修复,加快城市湿地恢复、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相关区县政府
  57.开展生态系统状况评价,加大对生态涵养发展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相关区县政府
  58.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逐步提升自然保护水平。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园林绿化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相关区县政府
  (十四)健全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59.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探索在重点乡镇设立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建立“市、区(县)、街(乡镇)、企”四级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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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编办
  60.构建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决策机制,加强市环委会的综合协调职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县政府
  61.深化区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继续加大对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合作支持力度,打造环首都绿色生态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62.切实执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体制,区县环保部门负责人任免必须事先征求市环保部门的意见。
  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
  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
  63.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经济综合部门在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中要落实环境优先原则,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做好本领域环境保护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工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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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不断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64.综合运用经济手段促进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完善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的“以奖代补”政策,建立与减排指标挂钩的污水处理厂运行费奖惩政策,制定促进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开发区、保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等经济政策。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相关区县政府
  65.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地表水环境保护等方面实行生态补偿。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农委、市水务局、相关区县政府
  66.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67.争取国家环境保护税征收试点。进一步健全排污收费政策体系,加大排污申报登记力度,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逐步提高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
  68.严格落实火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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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69.落实绿色金融信贷有关要求,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金融局
  配合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县政府
  (十六)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70.全面推进监测、监察、信息、宣传等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推进区县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办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71.全面完成重点污染排放企业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和中控系统建设,提高遥感监测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2.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要求,把PM2.5和臭氧纳入空气质量常规监测指标,优化监测网络,改进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单站浓度,提高公众的感觉符合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
  73.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察的科技化、信息化、网络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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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74.增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统计能力和业务应用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统计局
  75.积极发挥首都科技和人才优势,加强污染控制关键技术、重点环境问题、监测技术等研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科委
  配合单位:市教委
  76.制订或修订大气、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地方环保标准体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77.组织开展新形势下首都环境质量达标战略研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科委
  78.推进先进环境文化建设,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首都精神文明办、市教委、市科委、市文化局、市科协
  79.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设施信息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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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单位: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
  80.健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公众举报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81.积极组织各项环保公益活动,加大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力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社会办
  (十七)严格落实各级政府责任。
  82.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级分解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分管领导同志要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坚持和完善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相关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和定期向政协通报环保工作的制度。
  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十八)不断强化环保工作考核。
  83.把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等主要环保指标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牵头单位:市政府绩效办、市委组织部、各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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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环保局
  84.制定区域限批实施细则,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委
  85.对没有完成环保任务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由监察和环保部门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
  86.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市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
  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对涉及本区县、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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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认真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推进有关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二)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对工作分工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
  (三)督促检查,跟踪落实。
  市环保局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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