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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1〕22号
  2. [发布日期] 2011-08-0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2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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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严格土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全面落实区县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相关区县政府对《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区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根据《规划》和后备资源状况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市政府将确定的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及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和当年涉及耕地、基本农田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拆除情况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每年与各相关区县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区县、乡镇、村也应逐级签订相应的年度责任书。
  二、考核标准
  按照客观、公开、公正原则,市政府对各相关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标准是:
  (一)各相关区县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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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相关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责任书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相关区县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责任书确定的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考核指标。
  (四)各相关区县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五)建立健全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各相关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立即查处,责令整改,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
  上述考核标准中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耕地占补平衡及基本农田补划作为考核达标指标;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土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情况,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相关区县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等相关数据,作为考核参照指标。
  三、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方法。自2011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相关区县政府进行一次考核。
  (一)各相关区县政府于每年2月28日前对上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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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委、市农业局等部门。
  (二)市政府组织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委、市农业局等部门于每年4月15日前对各相关区县上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作出预警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意见,并将检查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等部门。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市政府组织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委、市农业局等部门,对各相关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其中,市国土局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土地整治新增耕地面积及耕地和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查处情况进行核查;市农委、市农业局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等级情况、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情况进行核查;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等部门对相关区县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干部履职、土地违法违规问责和耕地保护离任审计等情况进行核查。
  四、考核要求
  各相关区县政府要把划定的基本农田以村为单位落实到地块,设立保护标志,公示保护范围,明确乡镇和村的保护责任;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向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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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性负责。
  五、奖惩措施
  (一)将各相关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实绩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围,并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二)对积极采取措施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区县给予表彰,并优先安排年度利用计划指标、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和市财政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
  (三)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区县,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除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暂停其它非农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同时,由监察部门按程序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六、其它
  各相关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国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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