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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3〕15号
  2. [发布日期] 2013-04-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3]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5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整顿工作,解决本市部分矿山规模偏小、技术装备落后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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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型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健康、绿色和谐”矿山建设取得实效。
  二、矿山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以下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以及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2013年底前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4.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及时提出延期换证申请,限期到2013年6月底前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存在以下问题,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已申请办理采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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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但经有关部门检查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规定的矿山,限期在2013年12月底前仍不具备条件的;
  2.2013年底前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三级以上标准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未实行分台阶(平台式)开采或矿石运输道路不能通达每个平台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 目前存在较大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且难以进行生态修复的;
  7.矿山供用电安全存在突出问题,不满足安全供用电要求且未配置满足保安负荷容量自备应急电源的;
  8.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首都功能定位及生态涵养发展区要求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限期到2013年9月底仍不能进行整合的;
  2.矿山生产规模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石灰石矿山50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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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铁矿山30万吨/年以上),限期在2013年9月底前仍不能达到规定规模的;
  3.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矿石加工厂(点)和沙石加工场(点);
  4.2015年底前仍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予以关闭。
  三、矿山整顿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提高工作,要建立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提高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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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市工商局、华北电监局等部门参加。
  (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有关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本区县2012—2015年矿山整顿工作方案,并于2013年4月底前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方案应明确整顿关闭的矿山企业名单、关闭时间及政策措施等。
  (三)落实关闭措施,确保关闭到位。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保证矿山整顿工作顺利实施,要建立并巩固打击非法开采长效机制,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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