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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3〕24号
  2. [发布日期] 2012-05-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3]2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13年政府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并体现人民主体地位;要体现改革精神,着力解决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要体现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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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要体现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正确行为导向,处理好权益保障与依法惩处的关系,在提供权益保障的同时,合理配置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要体现现代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并完善制度设计中的部门分工与合作,为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衔接顺畅、运转高效的城市治理格局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
  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着眼于加快首都科学发展,重点做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文化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节能减排、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创新社会管理、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急需安排的政府立法项目。同时,坚持立、改、废并重,对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相适应的立法,及时修改、废止,或者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各部门要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新形势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在对本领域法律现状和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对立法需求进行合理评估和预测;特别要围绕本市率先形成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和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适时提出立法需求。
  三、下大力气抓好立法基础调研工作
  做好立法基础调研是立法工作的重要基础。起草部门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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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调研论证等各个阶段,都要坚持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坚持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特别是要通过立法努力破解城市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要在立法过程中加强国内外比较研究,并注重法律体系内部协调,增强制度设计的及时性、有效性和系统性;要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地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基层组织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推动社会各界全过程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四、严格执行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各部门要充分尊重并维护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照立法工作计划和工作程序的要求,认真完成立法工作任务。起草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立法工作制度,切实提高草案送审稿质量;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必须主动沟通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出意见;对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重大分歧,起草部门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起草部门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及时书面请示市政府,并说明情况。市政府法制办要对草案送审稿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成熟的草案送审稿,应当坚决退回起草部门;同时,要跟踪了解起草部门工作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独立调研,排除干扰,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建议,确保出台的制度好用、有用、管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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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201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总体安排47项立法项目。其中,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共12项,包括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4项、拟出台政府规章8项;抓紧工作、适时提出项目共12项,包括地方性法规项目3项、政府规章项目9项;调研项目共23项,包括地方性法规项目10项、政府规章项目13项。
  一、力争完成项目(12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4项)
  1.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
  (市经济信息化委起草)
  3.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市环保局起草)
  4.动物防疫条例(草案)
  (市农业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8项)
  1.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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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修订)
  (市质监局起草)
  3.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
  (市民政局起草)
  4.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市文物局起草)
  5.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市政府办公厅起草)
  6.门牌楼牌管理办法(修订)
  (市公安局起草)
  7.快递安全管理办法
  (市邮政局起草)
  8.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二、抓紧工作、适时提出项目(12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3项)
  1.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
  (市卫生局起草)
  2.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
  (市卫生局起草)
  3.出版条例(草案)
  (市新闻出版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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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府规章项目(9项)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2.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市人力社保局起草)
  3.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市气象局起草)
  4.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
  (市政府口岸办起草)
  5.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修订)
  (市政府办公厅起草)
  6.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起草)
  7.城镇私有房屋翻扩建管理若干规定(修订)
  (市规划委起草)
  8.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9.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修订)
  (市政府法制办起草)
  三、调研项目(23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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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统计局起草)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水务局起草)
  3.旅游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旅游委起草)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民政局起草)
  5.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
  (市体育局起草)
  6.控制吸烟条例(草案)
  (市卫生局起草)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8.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9.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10.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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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市工商局起草)
  2.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
  (市工商局起草)
  3.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市安全监管局起草)
  4.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5.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起草)
  6.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市民政局起草)
  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办法
  (市国家安全局起草)
  8.艺术品交易管理办法
  (市文化局起草)
  9.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市规划委起草)
  10.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市市政市容委起草)
  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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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修订)
  (市国土局起草)
  1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订)
  (市国土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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