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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2〕24号
  2. [发布日期] 2012-08-3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2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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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研究部署工作的现代化办公平台,是创新会议形式、改进会风、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体现。为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组织管理,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电视电话会议效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积极推广电视电话会议。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通知召开的会议,属动员部署类、总结表彰类的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建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市政府有关会议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主会场设在市政府机关,分会场设在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
  第四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原则:组织规范、责任明确、协调配合、严格纪律、保障安全。
  第五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建设,不断完善会议系统功能。
  (二)做好会务组织工作,提供有力服务保障,确保会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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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三)做好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技术保障工作,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会议处、秘书处等相关处室和单位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会议通知,做好主会场布置和会议组织工作,协同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进行会前系统调试,指导分会场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管理和主会场的技术保障,负责制定各分会场环境设置要求与相关技术参考标准(详见附件2),指导协调各分会场的系统运行维护、故障处理和操作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各分会场的组织管理、技术保障等工作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的办公室和技术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作为本单位分会场负责人,要会同技术保障等部门做好分会场的组织保障工作。技术保障部门要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分会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管理的责任人,并安排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系统操作。
第三章 会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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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方案报市领导批准后,会议主办单位应及时下发会议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系统调试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在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与本单位会议会场发生冲突时,应优先安排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办公室接到会议通知后,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按通知要求安排参会人员,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会议主办单位反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办单位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各分会场责任单位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到会议现场,会同技术保障部门做好会场布置、设备调试及开会期间的组织管理工作。会场布置、设备调试工作一般应在会前半天完成。
  第十三条 主会场会议材料由会议主办单位提供。分会场会议材料由会议主办单位通过市政府会议管理系统提供电子版,各分会场责任单位下载打印后分发给参会人员;没有接入会议管理系统的分会场,由会议主办单位印制纸制材料并发给该分会场责任单位。特殊情况下,会议材料也可全部由会议主办单位印制,并分发至各分会场。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会前5分钟至会议结束,主会场将轮流播放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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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场画面。参会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避免随意走动、交谈等现象发生,新闻摄影、摄像和会议服务等工作人员不得在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摄像设备前穿行,避免进入画面。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擅离会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或需提前离开会场的,要及时向会议主办单位说明情况,并及时调整会场座位、桌签,保持会场整齐有序。
  第十六条 分会场电视电话会议设备或网络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通知会议承办单位和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在此期间,参会人员不得离开会场。如果故障短时间内无法排除,参会人员由会议承办单位协调到就近会场继续参加会议。
第五章 技术保障

  第十七条 会议承办单位和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应按照会议通知的系统调试时间组织各分会场责任单位调试系统,各单位系统操作人员应按照《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操作规程与设备管理制度》(详见附件3)的要求,积极配合系统调试,并做好会议期间的系统保障工作。如出现参会单位未参加系统调试的情况,由会议承办单位及时联系协调。
  第十八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每周一的系统联调,各分会场责任人及技术保障人员需到会场配合主会场进行系统功能测试。如分会场正在召开本单位会议或因设备故障不能参加系统联调,应及时报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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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每季度组织技术人员对各分会场进行1次系统检测,以保持系统的完好性。
  第二十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每年组织各分会场系统操作人员进行2次技术培训,提高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分会场系统操作人员如有调整,应及时将新上岗的操作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
  第二十二条 各分会场应加强本地音频、视频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测,保证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二十三条 各分会场的电视电话会议终端设备属于本单位固定资产,应参照《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操作规程与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设备管理维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在本市设分会场时,各分会场依照此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建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市政府有关会议目录(略)
  2.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分会场环境设置要求与相关技术参考标准(略)
  3.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操作规程与设备管理制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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