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2〕34号
  2. [发布日期] 2012-09-0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3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要求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市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强化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政府依
 - 1 -  
 
 
 
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参与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高行政透明度,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促进首都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门、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化主动公开,规范依申请公开,大力推进财政管理、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
  一是推进财政预算和决算公开。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决算的市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在公开收支预算决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决算表的基础上,公开提交市人大审查通过的全部预算决算表格并细化公开到项级科目。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算决算的单位外,其他尚未公开预算决算的市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公开步伐;已经公开的,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各区县政府要比照市级做法,在公开政府本级财政预算决算的基础上,推进区县级政府部门公开预算和决算,并不断扩大范围,细化内容。
 - 2 -  
 
 
 
  二是推进“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预算和决算的市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在公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和分项数额的基础上,细化“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各区县政府要比照市级做法,确保从2012年起公开“三公”经费;同时,指导督促区县级以下政府及其部门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推进市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公开行政经费支出决算,2012年起,报送市人大审查部门决算的市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公开本部门行政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二)推进民生领域信息公开。
  一是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信息,并不断扩大建设信息的公开范围。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分配政策、分配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确保分配工作公开透明。
  二是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风险警示信息原则上都应依法公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公开,拓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标准
 - 3 -  
 
 
 
起草的渠道,进一步做好征求公众意见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
  三是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建设项目环评、行业环保核查、上市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强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信息,提高处理透明度。
  四是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加强应对处置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积极回应公众依法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
  五是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在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征地公示、听证等程序,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对征地征收工作的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补偿信息公开,重点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
 - 4 -  
 
 
 
  一是加强政府制定价格信息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公开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依法应当听证的,进一步公开听证信息,扩大公众参与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完善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在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价格行为的监管工作中,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依法完善公开制度。
  二是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调减后的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禁不止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四)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
  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应全面公开;对不依法履行公开职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加强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有关政府信息,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快推动招投标信息共享。
 - 5 -  
 
 
 
  各部门、各区县在做好上述重点工作的同时,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全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不断扩大公开信息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各部门、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健全领导体制,明确工作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强化监督考核。特别是主动公开量大、依申请公开任务重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配强、配齐人员队伍。同时,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增强工作能力,提高工作水平。
  (二)制定方案,统筹推进。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监督、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牵头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公开内容,规范程序标准,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区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本辖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各牵头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于2012年8月底前,将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三)夯实基础,深化研究。各部门、各区县要按照《条例》
 - 6 -  
 
 
 
规定,认真梳理政府信息,不断细化公开目录和公开范围。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明确工作程序,规范服务标准。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渠道作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加强调查研究,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破解难题。
  (四)关注舆情,正确引导。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工作。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公开前,要科学研判公开后续反映,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对易引发评论炒作的事件,要及时发布正面信息,确保公开效果。关注舆情动态,强化公开信息的内容管理,确保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 7 -  (全文结束)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