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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1〕70号
  2. [发布日期] 2012-06-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加强北京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7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加强北京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北京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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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北京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建设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工作体系,保障群众的身心健康,预防和减少精神疾病及各类不良心理行为的发生,依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现就加强本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为工作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全程干预、个案管理、应治尽治、应管尽管的工作方法,建设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市民的身心健康。
  二、建设目标
  2015年前,构建起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精神疾病预防、医疗、康复体系,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重点人群的防治和救援工作,推动我市精神卫生工作进一步向前发展。
  (一)到2015年,所有区县建立起运转良好的精神卫生防治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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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网络,并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和康复服务网络,为登记在册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治疗康复管理档案。2015年,区县登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获得规范管理的比例达到95%;城市地区中小学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室、设置专兼职教师并配备合格人员的学校比例达到75%,农村地区达到40%;开展精神疾病社区康复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街道、乡镇达到85%。
  (二)市、区县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精神卫生工作体制和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精神卫生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完善市、区县两级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建设,与居民健康档案和医疗卫生信息采集系统衔接,实现全市数据交互共享的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拓展综合医院的服务领域,在全市传染病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普遍设立精神心理科,开展门诊及必要的住院服务。为合并传染病、躯体性疾病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三)加大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力度。政府举办公益性心理援助热线,开展日常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针对各级各类人员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建立重大灾害及突发事件后心理危机干预预案,开展灾后人群心理救援工作。
  (四)通过精神病专科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完成以市属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等为龙头,以区县精神专科医院为骨干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硬件设施条件和水平,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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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环境。
  (五)完善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免费服药制度,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残疾人保障金和财政投入等多渠道筹资机制,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率,降低疾病复发率。
  (六)鼓励社会和个人举办精神疾病医疗和康复机构,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精神卫生投入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筹下的、以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基层卫生机构为基础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精神疾病监测、预防和控制等工作。
  加大北京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力度。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落实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监测、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各区县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组织机构,健全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制。做好辖区内精神疾病的监测、预防、康复和健康教育,管理社区精神疾病的预防工作。
  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精神疾病控制工作,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精神卫生服务功能。全面落实我市有关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文件要求。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导下,为辖区内精神疾病患者提供药物治疗、康复技术指导、入户随访和社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等精神卫生防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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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精神疾病医疗救治体系。
  建立以精神病专科医院为主体、综合医院为辅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体系,促进精神病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效衔接,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分级管理。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区县级精神病专科医院、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及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共同组成分工明确的医疗救治体系,其中:
  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是集精神疾病医疗、教学、科研及社会(心理卫生)服务为一体的学科基地,承担全市各类精神疾病患者急性期和慢性精神疾病急性发作的诊断、治疗及转诊;承担疑、难、急、重症精神疾病患者的诊断、治疗;承担对各类人群的心理治疗与咨询服务;承担对其它医疗机构的联络会诊工作;承担为区县级精神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精神卫生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任务;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
  区县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提供门诊诊疗、急诊住院治疗、康复治疗及心理咨询等服务;负责将本辖区精神疾病患者按相应转诊标准和区域规划转至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或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社区居家康复患者的巡回医疗和会诊任务;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专(兼)职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负责对居住在本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并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定期访视。在精神科医生的指导下,根据精神疾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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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疾病需要,指导其进行家庭康复。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科开展门诊心理咨询服务;承担常见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及转诊工作;承担从精神病专科医院转诊的伴有严重躯体疾病、妊娠及传染性疾病的精神疾病患者相关诊疗专业的医疗救治任务。
  北京市安康医院负责收治有肇事肇祸行为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北京市民康医院负责收治本市户籍的“三无”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北京市昌平区华一医院负责收治外省市户籍的“三无”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三)建立健全精神疾病护理康复体系。
  逐步建立以社区、居家康复为主体,机构康复为补充,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的精神疾病康复体系。大力发展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服务模式。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共同协作下,充分利用乡镇、社区现有场地资源,为辖区内病情稳定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集中康复训练和服务。一旦发现患者病情明显波动或病情复发时,及时转诊至区县或市属精神病专科医院。
  完善北京市精神残疾康复机构建设,以满足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合并精神残疾患者中不适于在社区康复或居家康复的患者长期集中康复护理需求。
  (四)建立重大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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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举办公益性心理援助热线,为居民提供日常心理危机干预。建立重大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预防和处置因重大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群体心理问题。市、区县成立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预案,进行人员培训和演练。开展灾后人群心理救援工作。
  四、保障措施
  深入贯彻执行《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落实各部门职责及保障措施,建立北京市精神卫生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有效地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一)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投入机制。保证本级精神疾病防治机构基本办公条件,保证信息报送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的经费。配置必要的教学、培训设备,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统筹安排重大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群体心理问题和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处置所需物资、经费,保证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精神疾病防治工作。鼓励社会团体开展对精神残疾康复机构有针对性的捐助活动。
  (二)加强精神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对市、区县两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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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完成安定医院门诊病房楼及附属用房工程、回龙观医院门急诊综合楼和丰台、怀柔、密云、平谷、顺义、门头沟、延庆等区县精神病专科医院标准化建设;解决全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用房问题。
  (三)加强社区精神病人康复机构能力建设。
  各区县民政、残联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充分利用乡镇、社区内现有场地资源,为本辖区内的精神疾病康复者提供功能训练、技能培训等职业及生活康复服务。鼓励企业将适合精神疾病康复者生产的产品安排给社区康复机构生产,帮助维持社区康复机构正常运转。
  (四)将精神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
  教育部门要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咨询、辅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在有条件的区县要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室,为教师接受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五)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扩大政务外网覆盖面,确保承担各级各类精神卫生防治与管理工作机构的专网联接,覆盖所有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有临床心理诊疗科目的综合医疗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集中关押精神病罪犯的监狱医院。
  (六)大力推进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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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门要制订精神卫生专业人才的培养规划,重视精神病专业医师的培养;通过在职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提高岗位人员业务水平及工作能力,增强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预防心理行为问题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能力;积极开展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常见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和处理能力;积极开展相关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能力培训。
  人力社保部门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鼓励、吸引医务人员在本市精神卫生岗位就业。
  (七)大力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积极推进政府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各方广泛参与;以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为基础,在各级各类人员中广泛开展各种心理健康促进活动,加强健康宣教,普及心理、精神卫生知识;通过综合考虑社会心理、环境因素,建立常态化的心理评估、心理干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干预控制影响人群心理健康的危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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